李潇
[摘 要] 文章立足于我国网络购物环境现状,以网络平台交易责任为出发点,分析了我国法律在网络平台交易责任立法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 监管责任;第三方平台;审查义务;侵权责任
[DOI] 10.13939/j.cnki.zgsc.2016.28.145
1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的现状及其原因
1.1 网络交易市场现状
现今社会网络购物模式已经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并深入人心。淘宝作为电商领头已经占据网购市场的八成份额,在其注重规模扩大的时候只注重平台上店家入驻数量而忽视店家所售商品质量。由于卖家日益增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降低成本,有的商家就会选择在商品质量上以次充好。其他商家也盲目“跟风”,就这样卖家们之间为了竞争陷入了恶性循环,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被生产出并流入市场。
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数据显示,淘宝的样本数量分布最多,但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国消费者,自然而言就成为了这近乎七成假冒伪劣产品的“消化者”。
1.2 法律规定与适用存在空白
我国相关法规条例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产品质量与消费者之间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都不同程度显露出其存在的弊端和立法缺漏。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发生纠纷时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法官直接根据纠纷的情形来寻找与之相对应的法条予以适用,一方面因为网络购物的市场确实情况复杂;另一方面“按图索骥”式的选择方式是为了更好体现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
针对法规条例存在的立法缺陷,需要对我国法律关于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的规定进行分析,并通过对法律进行不断地 修改来明确规定网络购物平台监管责任以反映和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局面,并以此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我国法律对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规定网络经营者及平台提供者责任过于狭窄
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办法》规定的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义务只局限于对入驻其平台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相关权利监管,对若是经平台监察出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该作何处理并未进一步细化规定,责任规定的范围就显得过于狭窄,这是其一。其二,面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问题,法律规定的根本不可能面面俱到,从如今的情况来看,《办法》显然已经不能全面涵盖平台提供者及经营者他们所应遵从的注意义务了。
2.2 立法规定层面平台提供者惩罚性措施缺失或畸轻
与立法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及权利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相联系,我国的《办法》对网络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存在明显的缺失。第一,立法并未明确规定若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去做会有什么相应的后果即惩罚措施,这样的话法律就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功能。第二,根据《办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各自对应的处罚性措施,但有的处罚,诸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这样没有实质影响的处罚对于不良商家来说简直是无关痛痒,所以至今侵权行为依旧。这就显露出惩罚性措施略轻。
2.3 对网络平台提供者责任规定不合理
由于网络交易发生在虚拟的平台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及网络交易市场秩序,所以才通过立法来对网络平台提供者赋予其监督权利及约定其义务。
其中《办法》规定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去实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对申请入驻的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属于合法登记,各种营业执照是否齐备,并登记备案。再者就是当网络经营者不按照或者刻意“规避”立法的规定时,加之我国立法有“法无规定不为罪”的不成文规定,此时法律规定就显得有些单薄。二是,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对网络经营者的行为监管缺乏具体的明确性规定。一方面平台自身可能会直接或者间接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某些销售者在其提供的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权益的假冒伪劣产品,其作为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作为彼此受益的双方主体,不会随意轻易“处置”问题商家及其产品的。多数情况下只要是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就会含糊过去,并不会细致追究责任的。
3 完善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的法律建议
3.1 明确网络平台监管的范围
社会现状本就复杂多变,而建立在虚拟电子数控基础之上的网络交易环境则更是变幻莫测。法律虽然可以对有些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终究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不能涵盖所有问题时,使用举例的方法,以此来保障法律逻辑的严密性。
3.2 从法律的角度细化监管权限
网络市场的问题层出不穷,从如今的发展形势来看,俨然已经严重危及网络市场秩序的稳定。对网络平台提供者、消费者及政府监管部门来说,任何一方对网络市场监管责任都责无旁贷。
(1)立法角度。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并不能保证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我国政府及相关立法机关要从思想及行动上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首先,要明确法律对我国网络平台监管责任范围的明确性规定。只有立法对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的权限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与之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才会有具体的依据和指导。其次,要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监管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
(2)司法实践角度。规范和限制网络交易平台的自由“审查准入权”。在网络市场中,赋予平台提供者一定的“自由权”是为了协助监督管理部门以筛选、核实、打击违法商家混入网络市场以破坏市场秩序,但这种“自由权”应当被合理的加以限制。在我国对网络侵权、监管问题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立法规定模糊,以至于在具体实际运用中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才出现法官审理案件在最终选择适用法律依据时各不相同的情形。为了尽可能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在如今相关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结合社会司法实践加之与立法的配合来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审查权作出合理限制。
4 结 论
当今网络市场监管责任主体,涉及网络平台、政府及消费者,如果把它所涉及的责任主体割裂开来,每一个单独的主体都应当对假货问题负责看似分工明确,实则是将治理假货的措施力度削减了,毕竟它的内部运转是一套完整的流程。所以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体系,逐步弥补立法的制度缺陷来明确界定各个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范围。消费者可以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通过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来为我国网络市场监管出一份力。对网络市场的规范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有理由相信,找到问题的关键,解决网络市场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建立并完善网络市场中监管责任制度的这一天不会太遥远,立法对网络市场的规定必定会发挥它的作用,并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马永宝.法律视角下淘宝网的争议处理[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5).
[2]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