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国际标准发展述要

2016-07-14 05:10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鲍君忠张照亿中船重工第七二研究所王西召
世界海运 2016年6期
关键词:客船船员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 鲍君忠 张照亿中船重工第七〇二研究所 王西召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国际标准发展述要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鲍君忠张照亿
中船重工第七〇二研究所王西召

摘要:2016年国际海事组织完成了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STCW公约修正草案。梳理该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比对修正草案与我国国内法的差异,提出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STCW公约》;客船;船员;培训与发证

一、引言

《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列明了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1997年修正案增加了除滚装客船外的其他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关于客船船员的培训要求将1995年修正案和1997年修正案进行合并(以1995年修正案为基础),合并后的条文名称改为“对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此次修订为协调性的合并,并未对原客船上船长和船员及船上人员的培训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

2012年“歌诗达协和号”豪华游轮搁浅事故,促使美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91届会议(MSC 91)提案建议重新审查《STCW公约》中的客船特殊安全培训,MSC 91同意设立审查客船特殊安全培训要求的议题,[1]并指示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HTW)具体承担该工作。2016年HTW3次会议形成了关于客船特殊安全培训标准的《STCW公约》修正草案,本次修订主要修改了公约第Ⅴ/2条(对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STCW规则第A-Ⅴ/2节(对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及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公约适用的灵活性,规范了客船船员培训标准与发证要求。本文概要介绍修订内容,比对与国内法的区别,最后提出我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修订内容

(一)修订原则

为提高修订效率,增加条文的协调性,便于有效实施,HTW分委会首先明确了修订原则,具体如下:不降低现有的培训标准;培训采用四个层级(应急熟悉培训、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密集人群管理培训及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对从事特定任务的特定类型客船,不再增加豁免条款(即不再进一步扩大主管机关自主权);避免培训要求的重复;对于密集人群管理培训不需要课程认可;针对不同类型、尺度的客船,提供灵活性;调整现有公约/规则的部分用语。[2]上述原则为修正建议案的审议提供了方向,保证了修正案与公约和规则相关条文的协调统一。

(二)对公约附则的主要修订

主要修订了公约附则第Ⅴ/2条,要求服务于客船上的所有人员,在担任船上职务之前,首先要满足对所有海员的安全熟悉、基本培训和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A-Ⅵ/1节)。船上人员应根据其职务、职责和责任完成客船应急熟悉培训(第A-Ⅴ/2节)。要求具有值班资格的普通船员也须参加密集人群管理培训。[4]

此次对公约附则的修订明确了船上所有人员需要经历基本安全培训,增加了船上人员应完成适合其岗位的应急熟悉培训要求,将密集人群管理培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具有值班资格的普通船员。

(三)对《STCW规则》A部分的主要修订

1.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修改了第A-Ⅰ/14节(公司的责任),要求公司确保客船船长和高级船员完成对船舶的熟悉培训,使其获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在B部分还增加了第B-Ⅰ/14第3段船长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来执行公司按照第A-Ⅰ/14节要求所发布的任何指令的具体指导。

2.新增客船应急熟悉培训

在第A-Ⅴ/2节新增了客船应急熟悉培训的内容,要求所有服务于国际航线客船上的人员,在担任船上职务之前,完成对客船的应急熟悉培训,并给出了熟悉培训纲要和应达到的适任能力要求。

3.修订了客船密集人群管理培训

修订了第A-Ⅴ/2节客船密集人群管理培训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客船密集人群管理最低适任标准表。与马尼拉修正案(只列明了培训纲要)相比,本次修订明确了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及其他人员需要具有有助于实施船上集合和疏散旅客的应急计划和程序以及协助旅客到达集合和登乘地点的适任能力,给出了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KUP),同时也给出了表明适任的方法要求和评估标准。[4]

(四)培训层级和内容

2016年的修正案对客船的特殊安全培训要求进行了修改,要求所有的客船船员应完成四个层级的培训,而对于适用于滚装客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直接负责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系固或关闭船体开口每一人员的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和发证要求未发生变化。客船培训和发证要求具体如下。

1.应急熟悉培训

该层培训要求所有服务于国际航线客船上的人员被指定在客船上任职之前,应确保获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履职能力。所有船员应当熟悉船舶的一般安全设备;掌握主要安全和应急设施(包括救生设备)的位置;要意识到紧急情况下个人行为的重要性;牢记在紧急情况下限制电梯使用,以便更好地实施船舶应急预案、指令和程序。船员在紧急情况下应使用船上工作语言进行交流;能表达一些非语言交流的安全信息;掌握一种船舶在紧急情况或演习中用于广播紧急通知的语言,以便与乘客进行安全信息的有效交流。该项培训无须签发完成培训的书面证明。

2.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

该层培训适用于所有在旅客舱室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应确保其具有能在紧急情况下与乘客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向旅客演示使用个人救生设备的能力;安排旅客上下船,并特别注意残障人员和需要协助的乘客,维持好良好登乘顺序的能力。该项培训须签发完成培训的书面证明,但无须再有效。

3.密集人员管理培训

该层培训要求客船上的船长、高级船员、具有值班资格的普通船员和应变部署表中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旅客的其他人员被指定上船任职之前,应根据客船密集人群管理最低适任标准表的要求完成密集人群管理和安全培训,根据表中所列的适任方法和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明。

船员在完成密集人员管理培训之后,须签发完成培训的书面证明,无须再有效,但应以不超过5年的时间间隔接受适当的知识更新培训或需提供最近5年内已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4.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

在担任船上职务之前,客船上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应变部署表中指定在紧急情况中对旅客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应根据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的最低适任标准要求的能力、职责和责任完成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并且根据表中所列的适任方法和标准提供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发证要求与密集人员管理培训一致。[4]

三、对我国客船特殊培训要求的影响

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中要求拟在客船上任职的人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3]我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要求,“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人员,应当持有客船人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客船人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对于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4]我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规定了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评估大纲,反映出我国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内容。[5]

与2016年《STCW公约》修正草案对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新要求相比,我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关于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的人员以及证书的有效期和再有效等规定均高于公约要求;我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对于客船船员的特殊培训基本实现全覆盖,但评估大纲中缺少对人的行为培训的评估要求。因此在评估大纲中应增加对人的行为培训的评估要求。

对于在旅客舱室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建议其培训合格证的期限和公约保持一致,即长期有效,且不需要每5年参与知识更新培训或需提供最近5年内已达到规定适任标准的证据。公司需要审查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明确的关于特殊培训新客船船员和船上人员岗位熟悉培训要求。

四、结语

HTW3次会议完成的《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草案仍是一次事故驱动型修订,该次修订将客船特殊培训分为四层,明确了对所有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的要求,增加了应急熟悉培训的要求,修订了客船密集人群管理培训,明确了进行客船密集人群管理培训的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并给出了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估标准。在公司的责任方面,规则A部分增加了关于公司应确保客船船长和高级船员完成对船舶的熟悉培训的强制性要求。

该次修订是对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标准的一次细化,修正草案将于2016年11月在MSC 97届会议上通过。建议我国海事管理机构注意该次修订新增的客船密集人群管理最低适任标准表,在相应的国内规范性文件中按照公约的要求增加该项内容,依据公约中列明的客船密集人群管理培训表明适任的方法对我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进行修改。此外,我国航运公司也需加强船员岗位熟悉培训,使其获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履职能力。

参考文献:

[1]IMO.MSC 91/19/7-Proposed Review of STCW Passenger Ship Specific Safety Training[R].伦敦:海上安全委员会,2012.

[2]IMO.HTW 3/WP.3- Review of STCW Passenger Ship-Specific Safety Training[R].伦敦:海上安全委员会,2016.

[3]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S].2011.

[4]中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S].2012.

[5]中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S].2012.

DOI:10.16176/j.cnki.21-1284.2016.06.006

作者简介:鲍君忠(1968—),男,教授,博士,E-mail:baojunzho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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