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化研究①

2016-07-14 09:10泰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朱军
中国商论 2016年13期
关键词:监事会董事董事会

泰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 朱军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化研究①

泰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朱军

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的优化问题。首先,在回顾独立董事制度起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制度环境、制度安排和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系统分析了制约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的多种因素。其次,基于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治理呈现的新局面,结合独立董事的本体特征,提出转变独立董事工作重心,把平衡企业经营决策风险作为独立董事制度优化的切入点。最后,在实践操作层面上,从独立董事选任罢免机制、行权机制、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协同、激励机制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制度移植

产生于20世纪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在21世纪初被引入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之中,经过几年的实践效果与当初制度移植的目标预期仍存在差距,一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成为公司内部控制人表明愿意或已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漂亮“标签”。针对近期高校人员兼职独立董事出现“离职潮”以及实践中的多个问题,本文从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综述、我国上市公司移植独立董事制度内在动因、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制约因素、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新特征、启示与对策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1 独立董事制度综述

对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描述和研究最早见于Befie和Means(1932)的合著《The modem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他们的研究表明两权分离已成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两权分离必然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Jensen 与Meckling(1976)认为,代理关系指的是一个人或较多的人(即委托人)聘请别的人(即代理人),代理他们来履行一些服务,包括把一些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围绕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问题的研究,形成了委托—代理理论,其创始人包括Wison(1969)、Spence 和Zeckhavser(1977)、Ross(1973)、Mirrlees(1974、1975、1976)、Holmstrom(1979、1982)、Grossman和Hart(1983)等。该理论认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激励和承担财产责任的内在约束是股份公司中激励和约束机制的起点和基础,因此委托—代理关系是决定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效率的关键。Hart(1995)认为,存在代理问题和合同不完全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问题就将产生。公司治理可以看作是对初始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问题作决定的一种机制。Williamson(1985)认为,公司治理就是针对事后产生的准租金分配的种种约束方式的总和,包括:所有权的配置、企业的资本结构、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公司接管、董事会制度、来自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产品市场的竞争、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公司组织结构等。

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企业治理的权力中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解决委托人层面代理问题的一项制度安排。具体来说,董事会、监事会是由市场引导形成的企业内部组织,被视作股东或相关方利益代言人,中心任务是协调各种利益矛盾,并最有效率地对代理人进行监督控制。经理阶层革命后,职业经理人对企业的控制力增强,董事与管理层交叉融合形成企业内部控制人,美国称之为内部董事,英国称之为执行董事,权力中心又从董事会转移到了内部控制人手中。企业内部董事会具体职权主要有: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挑选、聘任和监督经理人员,决定经理人员的报酬方案和奖惩;协调公司与股东、管理部门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大会审议。企业内部对经营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遴选企业的经营者,并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在必要时更换不称职的经营者。虽然公司控制权市场(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可以监督约束经理“寻租”行为,但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是监督经理的一个成本最低的企业内部资源。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与所有者利益目标不一致,代理人有逆向选择的动机,凭借其信息优势,有将动机转化成行为的便利条件。因此,加强内部监督成为了现代公司治理的一种趋势。按监督介入阶段,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在德、法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银行业控制了企业部门的资源配置,公司的股权主要由机构股东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中介机构集中持有,主银行还持有公司的大量债权,由这些外部金融机构控制的公司监事会拥有全过程监督的强大职能。而英美法系“一元制”公司不设监事会,监督职能由董事会和外部市场承担。在内部控制人形成后,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演变成了自我监督。而外部监督存在信息不对称及事后监督的缺陷,作为一种补充和制度的自我完善,英美法系公司治理改革选择了独立董事制度来加强内部监督。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区别于非执行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本质属性,即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联系。独立性可以保证独立董事不会像其他内部董事那样受制于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从而能够维护董事会决议的公平、公正。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力度上,与其他内部董事比较,Borokhovich (1996)认为,独立董事更容易做出对业绩较差的CEO进行撤换的决策。在独立董事制度与企业绩效的关系方面,Yermack(1996)和Bhagat(1997)的研究都表明,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上市公司不断爆出信息披露违规、财务造假、重大关联交易等丑闻事件。1978年NYSE正式要求上市公司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层,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做出独立、客观的审计。1999年NYSE、NASDAQ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有3名独立董事。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逐渐成为潮流(邓恒,1999)。

2 我国上市公司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内在动因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但二者间不再是塔式结构,而是平行的两个机构,各自对股东会负责,董事、监事由股东会按多数决原则选举产生。这种修改是在国企改革的历史大背景下提出的,在效率优先和政企分开的目标指导下,改革实践中对企业组织结构及权力配置不断优化调整。企业改制后的公司治理权力重心开始向董事会、管理层倾斜。由于历史原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导致非流通股大股东与流通股中小股东间利益取向不同,在现行选任体制下,大股东控制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选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上市公司与控股母公司间利益输送型的关联交易盛行,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成本压力不敏感,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控管作用弱化。针对内部控制人的逆向选择行为,拥有一定信息优势的监事会有职责监督并纠正内部控制人违规行为,但由于监事的选任机制存在缺陷,导致监事会沦为大股东的附庸。公司治理权力更多地集中在内部控制人手中,监事的职位及经济收入都受制于内部控制人,可又要求监事尽职尽责,扼制内部控制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在逻辑上存在悖论,最终导致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弱化。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配置失衡、内部监督体系弱化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制度成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一种选择,制度设计者期望具有独立性的外部独立董事不受内部控制人的影响,发挥内部监督职能,制衡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同时,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投资。

3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的制约因素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被全面引入我国上市公司。然而,实践中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力度与人们的预期存在差距。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项制度移植的有效性,取决于该项制度与本土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的相容程度。制度环境是一国的基本制度规定,它决定和影响着其他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的合作与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非正规的制度安排主要指人文习俗、道德约束等(卢现祥,2004)。独立董事制度的移植,受到国内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两个层面上多种因素的制约。

3.1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体系中监督机构职能交叉重叠

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而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中也包括了财务检查和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监督。两者的职能出现交叉重叠,二者对监督权力的分配界定不清。一方面,机构人员增加导致公司的管理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有可能出现责任推诿,反而导致监督效率下降。

3.2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与制度设计目标背离

2001年证监会《指导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高,由中、小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难以通过大股东控制的股东会表决,独立董事的选任权最终还是会落在大股东手中。孔兵(2003)调查报告显示,上市公司近九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主要高管人员所包揽,其中有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另有27%是由主要高管人员推荐。选任机制上的缺陷,导致制度设计目标落空,独立董事监督又演变成了公司内部控制人的自我监督。

3.3独立董事罢免制度缺失

2004年伊利股份首开罢免独立董事的先河,公司董事会与被罢免独立董事各执一词。罢免事件折射出独立董事被动退出机制的缺失。独立董事除了正常的任期届满和主动请辞这两条主动退出途径外,罢免不合格独立董事作为被动退出路径也是不可少的。问题在于,罢免提案涉及独立董事的声誉,裁决权不在第三方,而在独立董事的监督客体董事会手中,难以保证公正、公平。

3.4信息不对称,救济机制缺失

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来自于自身丰富的公司治理经验、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充足的公司内部信息。由于独立董事的工作是兼职性质,一年中只有5~9天的时间服务于任职公司,在有限的时间内靠自身完成信息的收集是不大可能的,因此独立董事在客观上需要公司内部控制人提供信息。但独立董事职能定位是加强公司内部监督,越多的内部信息越有利于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人做出有效监督。内部控制人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有隐匿内部信息的动机,造成了二者占有的公司内部信息不对称。制度设计缺少对独立董事可调阅的公司内部信息种类与涉密级别的操作细则。陈宏辉,贾生华(2002)研究表明独立董事信息获取能力的欠缺制约了他们持续改进董事会职能的作用。

3.5独立董事报酬与所担风险背离

英、美国家兼职性质的独立董事努力尽职工作的动力来自于合理的报酬体系。报酬包含物质与非物质两部分,物质报酬方面,典型做法是固定薪酬加津贴,非物质报酬方面,依托成熟经理人市场,独立董事的出色工作可以获得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市场肯定,从而抬高其职业经理人的身价和地位。这种以声誉激励为主的报酬体系既提供了足够的工作动力,又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物质报酬也是固定薪酬加津贴,年均基本在3~6万元。上海上市公司董秘协会一项抽样调查(2003)显示,超过90%的独立董事都具备高级职称,职业主要集中在教育、会计、经理人和财务顾问,其中39%的独立董事职业为教育。这些教授级独立董事的社会声誉和地位都已很高,加之国内经理人市场发展滞后,声誉激励对独立董事作用有限。郑百文事件后,独立董事承担的风险与内部董事齐平,报酬与所担风险的背离使得部分独立董事选择了“以脚投票”,独立董事请辞不再是个案,而成为了一种现象。

3.6合格的独立董事来源不足

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大多来自其他公司的高管、金融家、律师、会计师,自身良好的专业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便于他们做出正确的独立判断。而体系完善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为合格的独立董事培养奠定了基础。比较而言,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时间不过十几年,有效市场的形成需要一定时间积累。一些公司骄人业绩的获得凭借的是政府行业管制下的固有垄断地位,而非经理人真实经营管理能力的体现。同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本质上的行政选人方式,导致经理人的决策思维重心不是围绕市场,而是“唯上”,这也制约了经理人市场的发展,限制了合格的独立董事来源。

中国人的权力观、人情观往往使一些制度软化甚至形同虚设。李彬、童颖(2004)调查显示,在沪深证交所上市的1000多家公司,基本都配备了独立董事,总数近4000人,平均每家公司3人以上。在接受调查的独立董事中,有33.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认为,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

4 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新特征

20世纪90年代,我国原来产权单一的国有企业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通过特定的股权安排,改造成了能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主体。所谓特定的股权安排,即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是指国企改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上市流通部分为社会公众股,暂不上市流通部分为国有股和法人股及由其孽生的股份,如红股和配股。这部分暂不上市流通股份不同于国外成熟市场中暂时未上市的发起人股,国外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暂时未上市的发起人股是有流通权的,在经过一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后可以上市交易,而我国股市中上市公司的暂不上市流通股份是没有流通权的,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暂不上市流通的时间期限,以及通过何种程序后可以上市交易。这部分非流通股所占比重是相当大的,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虽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但在公司治理效率、经营效率、公司价值提升上仍未尽如人意。总的来看,股权分置使得各类股东利益取向不一致,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下,股东之间同股并不同权,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随意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二是利益输送型的关联交易盛行;三是重融资轻回报;四是选任制度缺陷导致内部监督演变为决策管理者自我监督;五是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控管作用弱化,“以脚投票”成为中小股东的现实选择。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同。2006年12月,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国资委与财政部适时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铺平了道路。到2007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困扰证券市场多年的体制结构性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投资者信心恢复,国内资本市场发展格局出现了新变化。一方面,股权分置改革使得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利益取向趋于一致,控股大股东改变了以往通过内部关联交易实现零和条件下利益输送的做法,转而开始重视上市公司发展,通过企业价值增长来提升自身效用。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坚持法制化、市场化取向,分类表决、网络投票等股东投票制度改革降低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成本,扩大了中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范围。同时,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力量进一步壮大,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相对完备,基金运作规范,市场化程度较高。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A股总市值定格在22.91万亿元,较上年增长1.55万亿元,增幅为7.25%,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所持A股流通市值占比17.4%,较2011年底上升了1.73个百分点;自然人投资者持股占比25.33%,下降了1.22个百分点;企业等一般机构持股占比57.28%,下降了0.51个百分点,机构投资者已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参与者。相较于普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有着更大的优势。总的来看,改革使得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发挥,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控管作用增强,逐步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压缩了企业代理人“寻租”的空间与动机,企业所有者与代理人目标趋同,与以往相比,公司经营决策性风险超过代理人道德危害风险,成为了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5 启示与对策

在资本市场改革过程中,独立董事制度一直是学术界研究与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李海舰和魏恒(2006)认为,基于国内新兴资本市场的特点,应构建第三方资信监管机构——独立董事协会,赋予其准政府性质。以独立董事协会为核心,完成独立董事的选聘、考核及薪酬支付。独立董事协会运作基金来自上市公司的缴纳,并且基于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的特点,应大幅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而谢朝斌(2004)认为,在国内资本尚属于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应尊重股东权利。在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上,独立董事不能由行政性质的独立董事协会垄断,否则会损害股东主权治理结构。陈宏辉、贾生华(2002)研究结果表明,随着董事会独立性(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效率会提高,但董事会决策的适用性效率会降低,在效率替代作用的影响下,董事会的独立性高低与董事会决策效率之间并不存在线性关系,而是呈现倒U型关系。谭劲松和李敏仪(2003)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人数与公司业绩有弱正相关关系,但独立董事的比例与公司业绩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移植成功与否,取决于制度输入国的环境、制度配套与适应性调整。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内上市公司治理呈现新特征,公司经营决策性风险超过代理人道德危害风险,成为了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本文认为,鉴于独立董事工作性质、工作时间、报酬与风险承担水平、专业特长等自身属性特征,应扬长避短,转变独立董事工作重心,充分发挥平衡企业经营决策风险的功能,提升企业决策管理水平。具体对策如下。

(1)整合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明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责划分,独立董事侧重平衡企业决策风险,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内部控制人的道德危害。独立董事转变工作重心,发挥自身特长,从一般性监督转向企业决策层面监督。而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企业内部控制人道德危害,杜绝“跑、冒、滴、漏”,压缩内部控制人“寻租”空间。建立双方合作监督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实现对内部控制人全程监督。

(2)改革独立董事与监事选任机制,引入股东分类表决机制,避免决策权与监督权都掌握在内部控制人手中,实现股东间的监督与制衡。维护股东主权治理结构,坚持独立董事选任市场化,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竞聘、聘任、解聘、罢免的程序化规则。竞聘企业独立董事的外部人员,须取得独立董事从业资格证书,证书由证券监管部门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引入独立董事人数并对外公布招聘信息,对应聘人员考核面试后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监事会审核聘任。在独立董事任期内,董事会有罢免提案权,监事会可召开罢免听证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解聘。由企业和独立董事双向选择,融洽的企业文化便于独立董事发挥自身的才能,也有助于企业筛选出优秀的独立董事。

(1)侧向边界排泄量。根据达西定律,计算出识别期(东北部流水边界)地下水径流排泄量为4.071 8×104 m3/d;验证期为4.344 1×104 m3/d。

(3)扩大监事会职权,将独立董事罢免审核权及董事的罢免提案权赋予监事会。此举有助于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能有效约束内部董事的道德危害。公司财务造假,通常缘于内部控制人“寻租”动机,明示或暗示财务人员做假账。财务造假过程中,财务总监无疑是一个关键角色。由监事会掌握财务总监的审核聘任、考核罢免权,有助于切断企业财务造假的链条。监事会对上述人员的监督考核罢免,一般是通过公开的听证会进行。

(4)建立听证会制度,扩大企业民主管理。公开的听证会,有利于各方信息沟通,可以有效避免内幕交易。员工由于在公司内部的运作过程中容易观察到经营者的行为和直接结果,比外部股东容易掌握更多的企业信息,加之员工利益与公司经营情况高度相关,因此员工有条件、有动力监督经营者。听证会为员工自由并且不受伤害地表达他们对经理人员违法、不称职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提供了渠道,监事会主持召开听证会,可邀请一定比例的员工代表和外部独立董事出席听证会,员工意见可通过监事在听证会上提出。监事会超过半数的成员表决同意,就可以启动针对某个董事或高管的听证会,此举将有助于拓展企业民主管理模式。

(5)明确独立董事、监事调阅企业内部信息种类及涉密级别的操作细则,独立董事的独立外部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6)针对合格独立董事来源不足的问题,现阶段可面向金融、证券咨询研究等服务机构扩大选择范围。这些服务机构中青年研究人员理论知识扎实,对所研究的行业走势把握准确,宏观经济视野开阔,作为独立董事可有效平衡企业的决策风险,出色的独立董事工作可提升其声誉。当然,前提是上市公司与这些独立董事所在的服务机构没有业务关系,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7)对做出较大贡献的独立董事,可以在实践中探索延期支付及股权激励方式,但在兑现时间安排上,本文认为应加以约束,以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奖励兑现宜安排在独立董事离职1到2年后进行。

应该看到,作为一项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与历史上的其他制度一样,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完善。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原生地,安然、世通事件的发生即说明了这一点。具体到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就是要根据我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董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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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5(a)-054-04

基金项目:①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2JZA004);泰州市科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资助(TS201514)。

作者简介:朱军(1970-),男,汉族,辽宁丹东人,管理学博士,南京大学博士后、副研究员,泰州学院学科带头人,主要从事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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