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新政

2016-07-13 05:41
党的生活 2016年9期
关键词:黑龙江日报青贮饲料救助

涉民新政

我省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确定

我省近日出台的《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为进一步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避免“人情保”“关系保”,杜绝“骗保赖保”,实现“应保尽保”,确保低保政策公平公正的实施提供了依据。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和委托,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工作,以及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及其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低保家庭认定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规定: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生产、运营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无产权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产权住房,或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此外,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可参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掌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居民家庭总收入减去医疗、教育、突发性灾难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刚性支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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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机报废更新可获补贴,具体标准出台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2016年黑龙江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今年我省将试点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即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对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农民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引导农机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机的推广应用。

补贴对象为在试点县(市、区)内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补贴机具类型包括已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分为2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补贴标准为1000元;20~50马力轮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补贴标准为2500元;1~2行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补贴标准为3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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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将全面建立起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通过成立留守儿童关爱委员会、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基金等措施,使留守儿童安全更有保障。

《意见》提出,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设立留守儿童关爱委员会,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意见》要求,各地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免费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和个体化健康教育,并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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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对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严禁行政机关干预和阻碍;二是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三是切实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四是遵守法庭纪律和人民法院的各项要求;五是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根据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注重选拔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特别是重点选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提升行政应诉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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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玉米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省级相关部门将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和当年全省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全省统一补贴标准,并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对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兑付补贴资金。

“玉米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对玉米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玉米,形成购销主体多元化和多渠道流通的市场新格局。”根据《方案》,我省将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省政府将统筹调剂10%的中央定额补贴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种植结构调整,支持玉米生产、流通、仓储、加工和发展畜牧业等。

《方案》明确,禁止集体代领转付、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对于截留、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纪委、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惩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方案》,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种植面积,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玉米的面积,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的面积,不享受玉米生产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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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民创业将减免企业所得税

近日,《黑龙江省农民创业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发布,我省出台补贴免税等多个举措,全面激发农民创业活力。

《方案》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创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此外,对农民创办的企业、农民合作社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按照规定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最高100万元的规模给予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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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玉米青贮饲料生产补贴政策

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黑龙江省2016年全株玉米青贮饲料生产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青贮饲料生产的“窖贮”环节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奶牛规模养殖场生产使用全株玉米青贮饲料,推动全省种植业结构调整,提高养殖业的科学饲养水平,促进规模养殖场提质增效。

《方案》提出,全株玉米青贮饲料生产补贴采取先贮后补的原则,即对贮量达到500吨以上的奶牛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小区)和具有稳定青贮饲料供销订单的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按照全株玉米等青贮饲料实际贮量给予补贴,每吨青贮饲料补贴最高不超过50元(1立方米窖容按贮700公斤全株玉米青贮饲料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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