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影院禁止“自带食品”,如何维权?
【案件】
一天,张琳去一家电影院看电影。进场之前,张琳从外面超市买了饮料等零食,但是在检票入场时却受到影院工作人员的阻拦,原因是影票背面“购票须知”载明,观众请勿携带非本电影院出售的食物饮品进入影厅。工作人员称,检票口处的电子屏幕也明确提示“谢绝外带食品(包括饮料)”等内容,要求她将外带食品寄存。遇到这种情况,张琳该如何维权?
【答疑】
针对这一案例,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文认为,尽管禁止自带食品一直是电影院的惯例,但张琳仍可以依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因此,消费者有权自带食品到影院观看电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显然,以电子屏幕提示的方式告知观众“谢绝外来食品”,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店堂告示”,影院未禁止观众在观看电影时进食,却不允许外带食品,因此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此外,如果影院商品高于市场价格,其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张琳需保存好当天的电影票和有关影院电子屏幕关于禁止外带食品的相关证据,到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即可。本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