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
初探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体系的实践意义文献综述
李浩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的经济违规活动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提高司法质量,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不断形成。然而,由于长期以来人们都没有将司法与会计鉴定这两个概念融合,从而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足,盲目地将其归纳为司法活动,需要对应的司法人员才可以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本文针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与体系构成作出论述,并就其具体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希望能够提高我国的司法质量,满足法治社会的建设需求。
关键词:司法活动;司法会计鉴定;会计法;实践意义
司法会计鉴定是随着我国司法进步与经济发展所出现的一种司法与会计鉴定相结合的活动。在当前,司法鉴定的结果被当作认定某些经济性或者财产性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在经济案件的侦破、审判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很多人将司法会计鉴定称为“会计审判”。鉴于其地位如此重要,当前对其鉴定的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等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的存在,却严重的威胁到了司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使得司法的权威受到了质疑。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会计鉴定秩序混乱,缺乏对应的制度规范。为此,笔者就当前的司法会计鉴定状况进行论述,并就其如何制定体系化管理模式加以探索。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对应的司法会计机构,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性案件与涉及财产类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与判断,并出具书面的鉴定结论的一系列活动。目前,司法会计鉴定已经成为贪污、侵占等经济性犯罪的主要证据。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这点可以看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其笼统的归咎为专门知识的人员,也就是说,但凡具有会计知识的人员,都可能是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这使得整个司法会计活动的不确定性提高。再者,如何确定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专业资格与职业操守一致,如果其具有专业的知识,但是,其对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坚守,反而利用自身的鉴定权利,去做出一些违背司法原则的事,对于司法来说,是一大祸害。从这点来说,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不确定,使得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二)司法会计鉴定主体不明确
目前,检察机关所设立的司法会计门类,是根据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属性而成立的。然而,在我国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个主体部门都有权独立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活动。这就导致,在不同阶段其所出具的鉴定主体不同,而不同的主体会为不同的机构利益做考量,从而导致鉴定的结论有失偏颇。且,在不同阶段不同主体对同一个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会造成国家资源的大量浪费,也降低了诉讼效益。
(三)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的采用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制度以及证据学、法学等多个专门性知识与技术方法,对经济案件中涉及到的财务问题进行的分析、研究与判断的一种诉讼证明活动。由于该种活动具有的证明作用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断,因此,需要对其做出明确的标准。从而保证其结论的可行性。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对其重视度不同,也就导致在实际使用中,其标准也不同。严重影响了司法活动相关人员的权益。
(一)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在司法审判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因此,必须要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公平、公正、合理、客观等多种性质,从而在协助司法活动的前提下,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会计鉴定人作为该活动的主体,其资格的确定是整个活动中最为主要的部分。笔者认为,应该制定对应的规范来明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确定,而这个规范应该主要针对两个方面,第一,鉴定者必须具有专业知识。这个专业知识必须要程度化,也就是需要经过对应的考核机制,来确定其是否达到对应的程度;第二,鉴定者的职业操守。该点缺乏对应的选择机制,但是,可以建立监督机制,保证其司法活动中的职业性。
(二)制定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采用标准
我国法院是从高到低,逐渐层次化,而每个层次下的法官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以往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采用中,并没有对其采用的具体状况进行约束,这也就导致在一定的状况下,其占比较高,而在某些状况下占比较低,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审理状况下,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导致我国司法不同步。笔者认为,应该就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具体使用进行标准的制定,比如,其在证据占比中的证明力应该是多少。利用该种方式,来限制其证明力,保证对当事人的客观与公正。
(三)明确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资格
在上文中,笔者提出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会计鉴定中,没有对应的主体约束。公检法在不同的状况下,具有不同的独立司法会计鉴定资格。从而导致,三个机构所鉴定的结论可能存在不一致,影响其证明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应该将司法会计鉴定适当的独立出来,从而作为一个辅助司法性机构存在。而不是建立在其中,依附机构而活。该种方式能够有效地保证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公正与独立,从而提高当事人的认可度。
(四)建立错鉴追究制度与风险制度
鉴于司法会计鉴定所具备的特殊司法地位以及其重大的影响,需要谨慎实现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为了保证鉴定者具有足够的责任心,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对应的处罚性制度,从而使得鉴定者在鉴定过程中,认识到自身所负担的责任以及对于该责任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提高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五)司法会计鉴定体制的完善
从多年的情况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相对较为分散,其中具有较多的不足如鉴定结论矛盾和重复建设等,为了更好的为审判服务,需要不断提升鉴定效率,增加鉴定人的积极性,确保司法坚定的权威性以及科学性。第一,对司法会计鉴定体系进行统一,避免出现相互扯皮和重复建设的不足,使鉴定的效率性和科学性能够进一步提升。通过检查机关直接领导司法鉴定体系,确保证据功能以及诉讼功能,防止出现自侦自鉴以及自检自判,从根本上维护公正性和客观性。第二,运用终极鉴定以及分级鉴定,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明确限定,防止出现多重鉴定的情况。第三,司法会计鉴定体制需要和会计侦查体制相互协调。
总而言之,对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不断完善和改进,形成有序的鉴定体系,能够进一步避免和防止发生会计鉴定中的弊端和缺陷,使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和公正,从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法制进行更好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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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雁.司法会计鉴定体系需要规范[J].河北法学,2005,08:15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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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