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迪
(张家口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
“当头棒喝”还是“糖衣炮弹”
——浅谈教育惩罚的形式选择
王迪
(张家口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
教育的过程离不开惩罚和褒奖。然而,它们都不是教育的目的,只是教育的工具和手段。教育惩罚本身应该是道德内和个性内的激励和惩戒,其形式的选择应遵从教育的发展需要,不该是简单的“当头棒喝”或者“糖衣炮弹”,应体现权威、公正、合理、适度的原则。
教育;惩罚;形式;选择
自古,我国的禅宗教育思想,就强调惊醒教育的作用,“当头棒喝”曾经是代代相传的教育方式。在西方,夸美纽斯也曾就教育的惩罚做过专门的论述,他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以便他们日后不再犯过错”。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学生的意志和尊严感,提高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
中外的教育史和教育思想史都证明了,教育惩罚在教育中的作用。教育作为一种人道主义的事业,维持了个体直接的生命活动,也使个体的生活变得更有意义、更高尚。因此,适当的惩罚具有尊重人、发展健全人格、挖掘人潜能等教育意义。
首先,从教育伦理上讲,惩罚不一定是不尊重,不惩罚也不一定就是尊重。“当我们对一个人提出很多要求的时候,在这些要求中就包含这我们对这个人的尊重。”在某种程度上,惩罚是一种义务,意味着对错误的纠正和对大多数正确学生的尊重。其次,教育惩罚是健全人格的试金石。惩罚可以使学生感受真实的生活,面对自己的错误,学会负责,明白生活中鲜花和掌声的背后,还有痛哭和失败,在体验中成熟,获得心灵的震撼和精神的升华。
(一)“不打不成才”成了护身符
或多或少的,在新闻报端,总是会听到些悲哀又无奈的故事。总有些人,严守着中国传统的教育观,秉承“师道尊严”,绞尽脑汁,造出五花八门的惩罚方式,要么“触及皮肉”,惩罚=体罚;要么动用经济措施,罚款罚物;更甚“心罚”,人格侮辱,精神惩罚。结果可想而知,要么,学生积极性缺失,逐渐出现抵触情绪,或对惩罚如便饭一样,逆来顺受,或干脆暴力抵抗;要么,恐惧反应普遍,厌学情绪严重,最终造成心理扭曲。
(二)“罚”得到位才最给力
教育虽是一门爱的艺术,爱和包容却不是它的全部,还离不开管束。合理的惩罚也是一种辅助的教育手段。夸美纽斯说:“犯了错误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但他们之所以受罚,并非因为他们犯了错……而是为的要使他们不再犯。”诚然,高明的惩罚会产生好的效果,但运用不当,也会给学生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
苍白的说教,自然是没有“当头棒喝”来得着实,但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呵斥之后,又能有多少余韵留香?口服心服才是目标,“糖衣炮弹”也该试试,“绿色”惩罚也不是不行。
(一)强调惩罚命令的权威,体现客观、公正
中国传统文化很讲究动心忍性,讲究意志锻炼和逆境中的磨砺,某种程度上,这合理化了教育的惩罚。然而,教师的惩罚不是随便为之,《论语·子路》中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能正其身,如止人何?”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要求教师自身的修为在先,严格要求学生在后。
(二)指向过错,体现正义
俗话说,“法不责众”,惩罚的对象要体现针对性,对事不对人,一骂骂一片是不可取的。新错新说,不翻旧账、算总账,一事一议,一事一结,才能避免学生的逆反心理,让惩罚实现其真正的目的。因此,清晰地指向过错,避免晕环效应,惩罚才能体现正义,并达到纠正过错行为的预期。
(三)不是“杀鸡儆猴”,而是触动心灵
惩罚是伴随纪律出现的,“惩罚可以防止纪律丧失权威”,学生一旦削弱了自己对纪律的虔诚尊重,那么就有可能随心所欲地藐视与侵犯纪律的道德权威性。而惩罚,就是在违纪的学生身上重塑对纪律规范的虔诚尊重情感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唤起学生的羞愧感。然而,学生羞愧感的唤起也是有其艺术性的:第一,清晰地使学生意识到其不端的行为与纪律规范之间的“差距”;第二,惩罚由在学生心中有威望的教师来执行;第三,惩罚在适当公开的场合下执行。
归根结底,惩罚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触动、改造学生的心灵,纠正错误行为,不该只是“杀鸡给猴看”。
(四)“个性”和“共性”的有机统一
教育的目的是促进人的发展,但是促进人哪一个方面的发展,是以培育学生个性为主还是发展学生的社会性为主,百年来一直争论不休。
1.成就社会性下的个性。迪尔凯姆常说:“教育是年长的一代对尚未为社会生活做好准备的一代所施加的影响……”,他眼中,个性是“社会性的个性”,个性的本源是社会性。惩罚是社会的表达,惩罚体现了社会性,而教育最大的特殊使命就是:培育学生的独特个性,因此,任何惩罚教育都要受到个性教育的审判,都要在尊重个性的前提下去实践。
2.尊重道德层面上的个人主义。惩罚是针对道德不端行为的谴责性表达,不能逾越道德界限之外。一个人把自身限制在明确的道德限度之内,是一个人获得自我实现的完整意义的前提。人在接受纪律约束的同时,享受道德规范之上的自由自觉,我们称之为自主。通过个人的自主发展,可以创造更和谐的社会。因此,惩罚不是要磨灭人的个性,而是要通过惩罚,规范道德上的个人主义发展。
3.面向对象的惩罚强度。正如迪尔凯姆所言:“既然,惩罚是斥责,那么,最好的惩罚就是尽可能采取最富有表现力、代价又最低的方式进行责备……”边沁所说的“道德的窃窃私语”就不错,而“法律的震耳雷霆”则是不到迫不得已不轻易使用的高代价惩罚。惩罚的“度”,应该由过失的特征和对象的特征来决定,千篇一律,就很难事半功倍了。
棍棒下也许能够造就顺从的奴隶,但是培育不出个性丰满的“人”,就比如,高校中常见的作弊行为和颁发毕业证书的挂钩惩罚,代价就过于大了些。总之,惩罚不该对人的尊严造成损害,更不该危及人的健康和个性,教育还是应该以鼓励为主,惩罚应该是我们教育的底线,面对惩罚,还有太多的内容需要思考,用最切合的惩罚获得最优化的教育效果,任重而道远。
[1]王华.新加坡教育惩罚措施的启示[J].今日湖北(理论版),2007(02).
[2]刘次林.羞愧感及其教育意义[J].教育研究,2001.
[3](捷克)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傅任敢,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4](法)涂尔干.教育与社会学[M].沈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5](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法)迪尔凯姆.自杀论——社会学研究[M].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责任编辑张敬亚]
Choice on Forms of Punishment in Education
WANG Di
(Zhangjiakou University,Zhangjiakou Hebei,075000,China)
The process of education could not stand away from reward and punishment.However,they are not the purpose of education,but just education tools and instruments.Education punishment itself should be the moral motivation and discipline within the individuality,and the choice of the forms should follow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needs,not just simple sharp warnings or sugar-coated bullets.Education punishment should reflect the authority,fair,rationality and appropriateness.
education;punishment;forms;choice
G64
A
1673-9132(2016)10-0245-177
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10.100
王迪(1978-),女,汉族,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