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人翊 刘彦汝
新环保法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及优化
——以紫金矿业集团为例
张人翊刘彦汝
摘要:随着近年来紫金矿业的有毒废水渗漏、福建古雷PX项目爆炸以及天津爆炸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公众对于企业的信心受到考验。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施行,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成为焦点。本文将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展开分析,预期新环保法实施后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并进一步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据中科院测算,目前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今天,环境问题不仅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严重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科学发展,势在必行。
(一)新环保法出台
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环保法确立了环保优先的原则,将环保置于优先地位,强调要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新法明确规定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引入不封顶式按日处罚,用税收的强制性弥补排污费的随意性,并且通过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审批以及金融政策的倾斜加大排污企业运营的压力,使企业违法成本大大增加。
(二)环境会计
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信息披露在环境治理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却不容乐观,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较少,十分零散且缺乏时效性,避重就轻,多数企业以描述其在环保方面的投资为主,环境会计并未落实到实处。对此环保部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检查力度,并在2011年4月发布的《2011年全国污染治理工作要点》中指出,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监管,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加大环保力度,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办法。
(一)紫金矿业简介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上杭县,是一家主要从事黄金开采和基本金属矿产资源的勘察与开发的集团。近年来,该集团各项经济指标均连续在国内500强企业中名列前茅,其突出的盈利能力和强大的综合竞争优势引人注目。
然而,在如此良好的发展势头下,紫金矿业的环保问题却愈发严重。自2009年至今,先后发生多起污水池泄漏事件,造成河流污染,大量网箱养鱼死亡。之后又由于暴雨导致其矿库溃坝,洪水和泥石流令附近村民死伤惨重。因此,该公司长久以来在环保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而与之紧密关联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
(二)旧环保法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整理紫金矿业的年报不难发现,旧环保法下该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公开披露的相关内容过少
披露内容仅涉及个别较为具体的环境成本及收益项目,如环境管理成本、环保补助等,而对于环境资产、负债类均未提及,不利于信息使用者更为全面细化地了解企业会计信息。此外,披露的内容也过于零散,难以整合至已有财务报表中,实现对环境会计信息相关项目的补充;
2.信息量化程度较低
尽管该企业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等均已对相关环境会计信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披露,但大多只是以文字的形式简要对环境战略、环保观念以及所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定性陈述,对具体的数据披露有限,从而加大了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决策的难度;
3.企业过多重视对积极信息的披露,而避免列示环境会计负面信息
例如轰动一时的紫金矿业“7.3”事件,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仅仅以处罚30万元草草列示,与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符。相反,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奖励,如三废收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的信息企业披露较多,“报喜不报忧”,以求树立正面良好的企业环保形象,但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
(三)新环保法的影响
新环保法实施后,政府责任更加明确,对于信息公开程度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因此,笔者认为这对今后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会产生以下影响:
1.处罚力度加大,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更重视
旧环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并未引起众企业的广泛重视。在紫金矿业“7.3”事故中,调查组认定该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但实际罚款总额仅为956.31万元,明显反映出惩罚制度的不合理。而新环保法颁布了“按日连续计罚”等政策,加大监管及惩罚力度,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给企业的社会形象造成巨大损害。因此,隐瞒环境会计信息的机会成本大大提高,企业不得不更加重视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保证会计信息的对称性,并加强对环境的治理。
2.监管主体多元化,信息披露内容更充分
新环保法的出台使环境治理模式也发生了改变,由一元转变为多元,新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公民。其中公众既是治理监管主体又是消费者,直接影响企业的业绩,这也就促使企业加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获取公众的认可,利于实现利润的增加。此外,新环保法中还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等信息。新增的明文条例也进一步细化了对相关信息的要求。
(四)新环保法下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面临的问题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虽然新法在旧环保法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规定,但如何进行披露、具体披露哪些内容仍然缺乏明确的准则加以规定,从而降低相关信息的可比性。因此,针对环境会计情况制定一套信息披露准则是十分有必要的。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增设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环境收益等要素,定义各自的内容和范围,设置具体会计科目,如环保设备、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统一规范量化核算方法,以保证最终披露内容的有效性和可比性。
2.执行力量分布不均,实施过程难以保障
尽管新环保法在实施过程中授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但该部门内执法结构呈现“倒金字塔”型,中央和省级执法力量雄厚,而市、县、乡级的执法力量较薄弱,这也为新环保法的全面实施造成不小的障碍。不少企业极可能钻执法过程中的空子,将废弃物排放至执法“盲区”的乡县,逃脱污染环境的后果,也免去了在报表中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3.财务人员相关知识欠缺
对于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而言,环境会计算得上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尤其是在实务运用中。一方面,我国缺少可借鉴的案例和具体准则规定,财务人员不知道该如何去进行披露;另一方面,部分环境会计信息量化起来的确有一定的难度,财务人员能力有限。因此,迫于新环保法的压力,又考虑到财务人员的知识欠缺,企业将陷入尴尬的局面。不仅新环保法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力,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也难以实践和推广。
(一)从立法上来看,尽可能实现最大程度的细化
作为基本法,新环保法只是从总体上提出了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想发挥其对环境会计的效用,还是应当打造适合会计领域的更具体的细则规范,尽可能地使相关信息量化细化。同时,还应统一规定报表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位置、披露最低比例等。这样一来,不仅使企业财务人员更加清楚如何披露,也利于信息使用者更为直观迅速地了解相关信息,并进行有效决策。
(二)从执法上来看,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保证严格执行
就目前新环保法的实施情况来看,环保部门通过约谈地方政府等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毕竟部门的约束力有限,地方政府是否能真正长期执行有关规定和约谈要求,仍值得进一步的观察。为了确保新环保法的效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可信度,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应该严格执行这一基本法,增强基层执法人员力量,改善“倒金字塔”型结构,加强环保部门和其他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此外,还需要确保公民的监督诉讼权,加强公众参与度及对环境会计的认识。
(三)从企业角度来看,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白热化,相关信息的披露是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企业内部可以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既能完善员工的知识储备,提高专业素质,又保障了环境会计信息的正确披露,体现企业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增加经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总体而言,《新环保法》尚且出台不久,对于其具体作用以及能产生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就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来看,它的实施确实推动了环境会计的发展,更有利于信息充分完全地披露。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执法部门应保证执法严格,企业也应加强财务人才培养,提高对环境会计的重视。只有多方结合,才能使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得到根本改善,《新环保法》也能更好地发挥效力。
参考文献:
[1]王曦,唐瑭.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变: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经济专论,2014(05).
[2]何晶晶.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公司治理,2011(32).
[3]钟丽涓.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财会通讯,2012(27).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