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之力抵达正义

2016-07-12 17:57丨向甚园
遵义 2016年24期
关键词:呼格聂树斌冤案

■丨向甚园

以司法之力抵达正义

■丨向甚园

2016年12月2日,河北石家庄,在得知聂树斌被改判无罪的结果后,聂树斌父亲与聂树斌姐姐放声大哭。感谢依法治国。

近年来,平冤纠错骤然加速。呼格案、念斌案、陈满案等等,每一宗个案的背后,都浸染了受害者的血与泪。纠错的意义,既要还冤案苦主以清白,更要给活着的人以免于司法错判的恐惧,并促使司法者严格依法适法,尽最大可能实现公平正义。

这一天,他们等了21年。

12月2日,这个日子注定要在我国法治史上留下一个沉重的注脚,聂树斌及其家人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沈阳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对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微博上向聂树斌的父母及其亲属致歉:坚决服从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他们将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及时展开调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聂树斌冤案昭雪

6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聂树斌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

聂树斌再审案合议庭由5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亲自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

再审期间,合议庭查阅了该案全部卷宗及相关材料,赴石家庄察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询问原办案人员,咨询了刑侦、法学专家,并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并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经全面细致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再审合议庭一致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改判聂树斌无罪。

为什么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正如许多法律人、媒体人所说,聂树斌案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杆意义的重大事件。其标杆意义之一,就在于该案获得了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从王书金供述自己是真凶的那一刻起,这个案件就被置于放大镜下,新闻媒体持续追踪报道,专家学者反复研讨论证,司法机关更是直面这个“硬骨头”。无论是审判机关异地复查、召开案件听证会,还是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提出检察意见,始终以严谨审慎、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态度办理案件,彰显了司法公信力。正如法谚所云,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聂树斌案的标杆意义之二,在于该案深刻反映了我国法治进程的艰难坎坷。

该案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受当时执法理念、执法条件、执法水平所限,该案存在着不少程序瑕疵和不规范做法,甚至有许多“不合常理”的地方。我们如何才能避免今后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呢?只有认真吸取聂树斌案的惨痛教训,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强化程序公正理念,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加强各职能部门互相制约,才能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聂树斌案的标杆意义之三,在于该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

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相继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纠错程序,力求从制度上消灭冤假错案滋生的温床。具体到聂树斌案,其体现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同样值得关注,如异地复查、最高法巡回法庭再审、律师全面介入,这些做法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可以成为今后纠正类似错案的范本。

逝者已矣,惟愿聂树斌不会因岁月的流逝而被淡忘,不仅因为这个名字曾经让无数信仰公平正义的人努力奋斗过,还因为他可以烛照我们在法治道路上笃定前行。

全链条冤案纠错

聂树斌死时21岁,沉冤昭雪也用了21年。2年前,时隔18年后,曾经轰动的呼格案平反,当时被枪决的呼格吉勒图也是18岁。

呼格案中,赵志红供述自己是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却“莫名丢失”;赵志红被不公开审理时,10件命案中只被起诉了9件,缺席的那件,就是他主动招认的呼格案;甚至,如果不是连续的内参文章,赵志红甚至可能当时就被判处死刑,使案件进入更加死无对证的境地。

而在聂树斌案中,王书金开庭时坚称自己是真凶,控方却坚持认为这与他无关;甚至,如果不是外界持续呼吁“刀下留人”,王书金也早就被执行死刑。

现实讽刺般地相似。冤假错案为什么容易发生?不少法学界专家认为,应当归咎于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在这种格局下,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

这些年,人们已经见过很多冤案。聂树斌案、呼格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孙万刚案……一起起冤案被复查、被平反,激发了社会对司法运作弊端的了解,有时甚至会给司法建设提供了改造动力和重构依据。

个案貌似微不足道,却是正义的基石。不是所有人都像聂树斌一样有个叫张焕枝的母亲为自己伸冤,也不是所有案件中都会有一个王书金出现。这些偶然性因素,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彻底破解的路径,只能从制度上入手,真真切切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打开从个案正义向制度正义迈进的通道。

2013年7月10日,河北“一案双凶”案开庭再审,聂树斌母亲接受采访时表示相信会有公断。(CNS/l图)

冤案昭雪,是法治内在诉求,聂树斌案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意义已毋庸置疑。从当年冤案铸成,到如今沉冤得雪,它投影在司法改革维度的启示,就是要明确以审判为中心、完善“控辩审三角架构”等,要强调“疑罪从无”法治理念。这也需要用长远的制度补缺与加固,去避免再重蹈聂树斌案的覆辙。

而从短期看,在聂树斌被改判无罪后,尽快启动补偿与追责程序尤为重要,这也是抚慰其家人这么多年的苦楚与鸣冤的应有举动——尽管失子之痛无从消弭,但冤案平反与补偿追责,是对其无法避开的道义“偿债”。

2010年太湖局组织实施的引江济太应急调水取得了圆满成功,再次充分体现了太湖流域各省(直辖市)顾全大局、互助协作的团结治水精神。应急调水期间,江苏省对望虞河东岸口门进行了有效控制,保证了引水入湖的效率,在太湖水位持续下降,太湖水源地供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江苏省还主动压减梅梁湖泵站抽水流量,保证太湖向黄浦江下游供水;浙江省加强了太浦河、东导流沿线口门控制,尽量减少分流水量,全力保障水源地切换期间上海市供水安全。常熟水利枢纽、望亭水利枢纽等工程管理单位克服工程边施工边运行的困难,优化方案,加强管理,有效保障了工程安全运行。

在聂树斌案改判备受关注的背景下,对其家人赔偿相对容易。公众更挂怀的,还是对当年办了错案人员的追责。有关办案方此前说的“聂案办理有程序上的瑕疵,但只属于一般的办案质量问题,不影响聂树斌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体系”,并不成立。

比如,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可以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全都缺失……这不符合办案规范,也让人心生疑问:这5天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是否有人故意隐匿卷宗,乃至刑讯逼供……这些涉嫌违规违法的办案程序,也需要彻查,既让公众看得更明白,也让追责与之对应、有的放矢。

尽管在上世纪90年代,有“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积弊、严打等遗留问题,但按照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必须查清该错案到底是怎么造成的,对于铸成这起错案的办案人员,也必须依法溯责、绝不姑息。

冤案纠错,不止于平反,还包括调查错案酿成过程、实行错案追责等步骤。法治进步,也体现在全链条冤案纠错中。聂树斌既已无罪,那些有过乃至有罪的人,就该为错案铸成担责。

正义如何不再迟到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的话语刚落,72岁的张焕枝失声痛哭。为这一刻,她已经在来回奔波中苦苦等待了太久。

旁人很难想象,为给儿子讨回清白,老人在21年间经历的种种波折和四处碰壁的辛酸。当年,聂树斌从被警方控制到枪毙,只用了2个多月时间;法院庭审时,因案件涉及他人隐私,她和老伴都没有被允许旁听庭审;儿子被枪毙前,她和老伴都没能再见儿子一面,甚至儿子被枪毙了他们都不知道,直到老伴聂学生去给儿子送衣服,才得知儿子已“上路”了;聂树斌被枪毙后,家人都没拿到法院判决书;后来,王书金案出现后,张焕枝走上漫漫上访路,历经艰难曲折……

“我知道我儿子没有犯过这些罪,这个信念让我这么多年坚持了下来。原审里有那么多重大疑问,我始终坚信,这个案子会澄清的,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张焕枝说,我等这个无罪判决等太久了,我很满意这个结果。司法制度在进步,法治环境在完善,从本案的再审过程中,她真切感受到了国家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探讨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不能简单地把冤错案件归结为当时的历史条件。必须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冤错案件的源头治理,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讲道。

不少法学界专家认为,我国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不久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少专家表示,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最高法在聂树斌案中采取的异地复查、直接提审等形式,对于解决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而言是很好的办法。这个做法值得肯定,以后能不能上升为程序性规定,是可以期待的。

“我们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聂树斌案再审合议庭成员夏道虎如是说道。

案件背后的司法担当

纵观近些年较为“出名”的蒙冤错案,几乎所有蒙冤者或其家属都提出了申诉,但基本上没有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赵作海的沉冤得雪是靠着被害人的“复活”,呼格吉勒图的平反则是靠着真凶赵志红的落网,聂树斌案同样如此。

依据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条例,我国目前纠错机制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和法院。人往往都有一种这样的本性,查别人错容易,纠自己错难,司法体系亦然。自侦自察再来自我纠错,这需要着巨大的倒逼性压力,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面子问题,更是关乎到事后的担责问题。

聂树斌案全国瞩目,是具体和特殊的,但在法院每年审理的1000多万案件中,其又是普通的一起个案,因此既要从聂树斌案本身看到再审宣判具有的司法进步的标志性及里程碑意义,又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国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时代背景下去思考再审宣判具有的深层次意义和价值,而这起案件中的四个“首次”恰好成为两者之间一个很好的衔接。

首次异地复审彰显司法公正;首次由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指令再审案件彰显司法改革决心;首次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担任指令再审案件审判长彰显直面历史遗留疑难复杂案件的勇气;首次全过程信息公开阳光司法彰显“看得见的公正”。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此案期间,始终注意向社会公众动态发布案件再审期间的重要信息,如此全过程信息公开应当也属再审案件中的首例。

那么,审判机关从聂树斌案中应汲取哪些教训?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依法再审聂树斌案,有很多问题值得认真反思,有很多深刻教训值得审判机关认真汲取。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强化程序公正理念,必须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做法,坚决杜绝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严把程序关。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坚持任何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强化互相制约原则,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不能重配合、轻制约,甚至不制约。强化有错必纠理念,既要尽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又要勇于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

针对我国应如何进一步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这样说道:首先,切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聂树斌案是典型的疑案,对这样的案件宣告无罪,有力促进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落实。

其次,对历史疑案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本案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受当时执法理念、执法条件、执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本案存在不少程序瑕疵和不规范做法,甚至存在一些重大疑问和缺陷。对此,本院在再审中坚持以历史的眼光,实事求是、客观理性的看待,对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裁判文书中态度鲜明,不回避、不含糊。

最后,明确对证据缺失的裁判规则。证据缺失现象至今在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本案再审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解决此类疑难问题、促进办案机关规范办案行为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平冤纠错骤然加速。呼格案、念斌案、陈满案等等,每一宗个案的背后,都浸染了受害者的血与泪,其中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均已成为枪下亡魂,无法再听见刑事司法进步的足音。纠错的意义,既要还冤案苦主以清白,更要给活着的人以免于司法错判的恐惧,并促使司法者严格依法适法,尽最大可能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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