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兰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的社会风险研究
刘旭
兰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带来了很多社会风险,这就要求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规避这些社会风险。本文针对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流转风险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社会风险;防范机制
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在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坚持走中国新型城镇化道路,这是在原来发展方式的总结上提出的新思路。新型城镇化发展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城镇化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新型城镇化发展理念体现出由量向质的转变。实施科学有效的土地流转政策,保证土地流转合法顺利进行,可以更好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使城镇化进入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在马克思主义城镇化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城镇化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城镇化建设理论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城镇化思想。党的十八大以后,在以往城市发展道路的基础上,新型城镇化进一步提升,新型城镇化是可持续发展的、全面提升城镇质量的城镇化,通过提升城市的公共设施、服务、文化等,使居民生活更加舒适,城市满意度提高、适宜人居。
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是新型城镇化的主要内容,这就要求既要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乡公共服务达到同步化,经济快速发展,又要保护好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对农村土地实行的制度,农民或者农民集体转让土地时,只是对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转让,而不包括土地的所有权。
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以由城镇化的水平反映,2015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6.1%。建设城镇化必然要涉及土地的调整利用等。合理分配利用土地、加快土地合法流转是建设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科学规划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土地的运用,可以使城镇化建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达到共赢。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健全土地利用的保障机制,让土地流转可以在良好的环境中进行。
土地流转可以推进农业经营产业化,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对于农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但土地流转在获益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粮食安全面临着威胁
土地是确保粮食供给的重要因素,粮食的充足可以保证国家的安全。我国地少人多,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目前我国的人均耕地只有1.37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我国的城镇化规模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间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然而耕地资源却迅速减少,大量的粮田被转为了花卉业、建设用地等,国家粮食安全面临着重大的威胁。
(二)农民失去稳定收入的风险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目前全国有近一半人口依靠务农获得维持生活和发展的收入,农民可能因为土地的大量流转而失去从事的农业工作,无法获得稳定的收入。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8年年末我国有7000万农民工返乡,其中没有土地可耕种的已占到2.2%[1]。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一份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农民法律知识欠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正规,相关机制不健全
农民在有意愿进行土地流转行为时,大多是在相识的农民之间进行。农民由于缺乏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知识,签订的合同往往存在条款不齐全、具体细节缺失、内容不充分等问题,并且很多合同没有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和公证,当事人双方很难解决因产权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的机制尚没有健全。
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有着深刻的社会及历史背景,土地流转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流转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有效保证粮食安全的机制,严格保护耕地
要做出严格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地流转后只能用于粮食生产,不得做其它用途,严格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从严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征收高额的土地增值税的方式来限制将农村耕地用于营利的行为。在中国的粮食生产方面大力推广科技,政府要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民粮食种植技术,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二)不能无限制的进行土地流转,要保持规模适度,完善农村保障改革
国家可以通过调查农户在城市的就业、收入情况,然后调整政策,规定出土地合适的经营规模和条件,在城市中就业、收入稳定的农户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将土地一次性流转;而在城市中没有稳定就业、收入的农户,必须保留其土地经营权,让其可以有收入的来源。改革户籍二元制度,缩小城乡差别。要让农民在公平的环境下,享受到与城市同步的公共服务,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完善就业能力,让他们能更好的融入城市。
(三)完善相关法律建设,加强法律知识宣传,确保土地流转行为正规合法
法律是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土地制度的最强有力的手段。政府机构要加快完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制定农村土地流转示范性合同,出现合同纠纷的要尽快有效合理调解。制定出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程序,确保农户对于土地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由出租、转让、入股、继承的权利,减少用地矛盾,减少纠纷。政府部门要加快组织相关人才建立专门的服务土地流转的机构,要在农村加大土地流转的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力度,消除农户对土地流转的顾虑,调解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纠纷,为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伴随着中国城镇化的迅猛发展,土地流转也是新型城镇化的客观要求。在基本国情长期存在的现实环境下,需要我们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尊重农民的需求,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促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2008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N].中国信息报, 2009-3-25(1).
[2]刘珺.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2013,(5).
[3]刘勤.社会风险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及其制度建构[J].广东土地科学,2011,(4).
作者简介:刘旭(1992-),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兰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