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佩黄潇潇[北京印刷学院新闻出版学院,北京102600]
论《新青年》“女子问题”探讨始末
⊙张佩黄潇潇[北京印刷学院新闻出版学院,北京102600]
《新青年》对于“女子问题”的探讨相当深入,也经历了一番曲折。其最初颇受当时女权风气的影响,经历过呼唤“良母氏”的阶段,后由周作人掌舵,开始对刊物中女权一线的方向进行调整。
《新青年》 女子问题 陈独秀 新旧文化 杂志
论起男女平等,大体会经过三个阶段:走向男性的对立面,以证明自己不弱;开始要求各种权利,希图参与到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复归自我,体认独立、独特的女性身份。而中国文化的一大特色便是各种被西方哲学赋予明确称谓的“思想”“风潮”“主义”……这些称谓都多少包含一点跟人参果树一样一萌芽就是若干年,花开果落都比较晚的意思。从意识的存在到真正付诸实践,是一步与九十九步的关系,各占成事的百分之五十,而前者又尤为重要。
《新青年》首卷第一号(1915年9月15日)所载陈独秀翻译法兰西人Max O’Rel(l1848—1903)所作《妇人观》,其言:“夫女子虽非为发号施令而生,然其天赋之权能,足以统驭发号施令之男子。最善良最和乐之伉俪,其妇人每最拥威权,计从而言听也。”乍看是为女子权利张本,实际还是安排其照看家庭,处理好“内务”。又云:“任人之欲若何完善,惟不经女子之纤手所琢磨,一粗粝金刚石耳。”无非言女子价值还是以“辅佐”男子为上,将对方打磨成钻石,自身止一砂纸便足矣。
与这种无甚新意的观点呼应,《新青年》第二、第三卷中刊发了几篇呼唤“良母氏”的文章。那么,何谓良母氏?陈钱爱琛称:“有道德、有学问、有经济之女子是也,三者缺其一亦不可。盖予之所谓道德者,非我邦之旧俗屈制女子之谓也,易而言之,则真道德、真学问、真经济是也。故吾侪女界,当入学时,宜抱定一最纯正之宗旨,以自养成为贤母氏,方不负己之责任与国民之希望也。至于吾国一般无道德之自由女,实不足道者,予深望我最爱之女子,勿以此自污污人也。”①初言“三有”看似中乎情理,当真是德、才、财兼备了。惜乎作者提倡的“真道德”实无异于奴隶自套枷锁,鼓吹女子教育的目标乃是“自养成为贤母氏”,当真不需“旧俗屈制”便可自屈为高档生养机器了。最后所云“无道德之自由女”,便是不婚或者与男子乱来之辈。当然,作者的本意不坏,文章开篇即云,渴望在开矿、办实业、兴工艺、严国防等“一时治标之策”以外,培养“优秀伟大之国民”作为后盾。
梁华兰谈女子教育时,更是明确表示要将贤母良妻作为“通盘筹算之方针”来执行。其对女子的定位便是“人类之母”,贡献国家的方式无非“相夫教子,持家处世”。以此来观,法国妇女好逸恶劳、回避生育的做法,自是不足取的。而吾国女子正好有千年压制养成的良好“服从之性”,正可利用其便,“尊之以良好教育,终成世界第一等女子”。故可曰,夫贤母良妻,乃教育之指归,其“受高深教育之故,思想高超,见解精确”,真可谓“为人类之所急耳”。不唯如此,梁氏对女子“高深教育的范围”也有补充,认为“大抵女子宜于文,男子宜于质”,且不看好欧美女子“不认生理之微弱”强行从事理工科,定不能大盛的。故,男女教育的平等,“非教育种类之平等,乃教育人格之平等”。
本年(1917)第三号中,商素素对贤母良妻论调进行了犀利的反驳:“女子者,国民之一,国家所有,非家族所私有,非男子所私有,具完全人格者也。故所受教育方针当为女子自身计,当为国家前途计,非以供男子私人之役使也。良妻贤母之说,盛唱于日本,吾国近日,亦稍稍有其趋势。日本贱视女子,较吾国尤甚,本不足怪。依其教育方针,达其极峰,不过造成一多知识之顺婢良仆,供男子之驱策耳。有良妻贤母之名,无良妻贤母之实。果以封锁女子于家庭,听男子指挥为贤良模范者。吾国村妪,类能道之,旧说足矣。何事纷扰,多此设学之举耶。”她的观点最宝贵之处便是认定女子具备完全人格,其受教育利己利国,不该卑贱地站在男子背后,成为多知良仆,沿袭宜室宜家的“桃夭旧习”。同时,她从本源上否定了此说的价值,认为日本贱视女性,故这股传自日本的良母氏之说徒有其表,虚而不实。剥去此说高档的外衣,肌骨腠理都是村妇亦知的陈年败絮,故,倾教育资源于此,其益处无多,浪费甚巨。
这篇异调之后,“良”风依旧。陈华珍于《女子问题之大解决》篇末转述其兄德明之语,琐琐陈言于女子脑力、体质不及男子,分娩育儿责任重大等事,末附一帖方剂,即“余为女界计,不如一志力求道德学问,以养成他日国民之贤母良妻”。可谓苦口不一定良方,偏见淤积于俗脑。孙鸣琪《改良家庭与国家有密切之关系》一文,称:“为父母者,各宜教导男儿,以爱国齐家之道,更当教女儿为妇治家之要务,必先有好家庭然后可成强国。语云,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此之谓也。”果然绕来绕去,又回到儒家旧路上了。
这种呼唤“良母氏”的声音,在《新青年》上空盘旋两年,迟迟不肯降落。这恰是现实中旧道统巨大羽翼簸覆下的暗影——从同治三年(1864)传教士Eliza Bridgman在华开办女学起,截至民国六年(1917),五十三年的女权实践,对根深蒂固之物的改造并非一往无前,其惰力犹在。因为“女子问题”被纳入整个国家的改造计划之内,很难成为一个无所粘连的部分独立出来,因存在而存在。人们即使关注它,也是以国家为本位的,故呼唤“贤母良妻”的本意,乃是令其提升自身素质后继续发挥伟大的“母性”以及温柔的抚慰力量,来培育教养以及帮助“健全的国民”,同时,矫正女性解放过程中的“过分自由”倾向。
在第四卷第五号(1918年5月15日)上,周作人就“女子问题”专栏之前的篇目以及连续几个月的空窗进行了评述。认为:“大约人的觉醒,总须从心里自己发生。倘若本身并无痛切的实感,便也没有什么话可说。”委婉地指出女权“觉醒”程度的浅薄,也为新一轮深度讨论的开启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贞操”便是《新青年》选取的崭新切入点,果然是个令普天下所有女子有“痛切实感”的话题。周作人翻译了“日本第一女流批评家”与谢野晶子的《贞操论》,对其本人的评价是“极进步,极自由,极真实,极平正”,潜台词便为她所写的文章也“极”可资参考。
与谢野晶子认为,道德是生活之良辅,不过,“到了不必要,或反于生活有害的时候,便应渐次废去,或者改正”。这就明确了道德的“附属性”“可修改性”,没必要恒久守一。“倘若人咸为道德而生存,我们便永久作道德的奴隶,永久只能屈服在旧权威的底下。”她接下来,便致力于将“贞操”从道德的囹圄中解放出来。依据则是现实中麻木虚伪的婚姻状态,即“大抵男女两者之中,必有一边是一种奴隶,一种物品,被那一边所买,不是男子去做富家的女婿,便是女子要得衣食保障,向男子行一种卖淫”。在不对等的、有求于人的婚姻中,双方都是没有操守的,于此中强求所谓道德的、灵肉一致的“操守”,又有何用?故而,她将贞操比作财富,“在自己有它时,原是极好,在别人,或有或无,都没甚关系”。那么,以“私有财富”为喻体来转接,贞操也可以具备“私有”“私藏”的价值,与谢野晶子的结论便是:“我对于贞操,不当它是道德,只是一种趣味,一种信仰,一种洁癖。既然是趣味、信仰、洁癖,所以没有强迫他人的性质……倘若要当它作道德,一律实践,非彻底的证明这贞操道德,无论何人,都可实践,毫无矛盾不可。”②贞操从公共意义的道德转变为“私德”,一种对得起自己生理与内心之物,不放纵、不因循、不标榜、不强求——显然有了“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之意味。
以与谢野晶子文章作为前奏,《新青年》第五卷第一号(1918年7月15日)便重磅推出胡适《贞操论》。没有归入“女子问题”专题之下,而是作为主打篇目独立登场,排在第二篇。第一篇则为陈独秀《今日中国之政治问题》,痛斥“我们中国,已经被历代悖谬的学说败坏得不成样子了。目下政治上社会上种种暗云密布,也都有几种悖谬学生在哪里作祟。慢说一班老腐败了,就是头脑不清的青年,也往往为悖谬学说所惑。”在“守旧”与“革新”的国是权衡中,他自然是彻底革新的头号拥趸。那么,胡适《贞操论》紧随其后,便不仅仅是“女子问题”,而是个冲击“悖谬学说”、打击老腐败、挽救迷茫青年的政治、社会问题,两者共同作为,目标一致。
他在篇首肯定了与谢野晶子《贞操论》相当“大胆”,何况是在“家庭专制最厉害的日本”发此奇说,故可称之为“东方文明史上一件极可贺的事”。他将这个问题“本土化”,主要就当时地方官员所做的褒奖“烈女”之事展开议论。他认为“贞操”问题值得“反复讨论”,因为不讨论的话,今人还会像前人一样,认为恪守贞操天经地义,就算没理由也要女子因循照办。其次,既然执着于守贞,胡适认为这“是男女相待的一种态度,乃双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子一方面的”,他认为孔子讲“君子之道四”,未免欠缺,应加上“所求乎吾妇,先施之,未能也”一条,这样才算公正不偏、大公无私的“圣人之道”。最后,他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不过,却不似与谢野晶子那样将贞操排除“公德”之外,提倡个人孤芳自赏的“私德”,而是男女当事人之间“完全自动的道德”。而法律最好也不要干涉,搞出褒扬贞操、制定褒贬规则、单方面约束女性的那一套排场,否则以人道主义来观,便会野蛮到没有底线,“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③。故而,文中所提到的那部连他都一度不知其存的“中华民国”《褒扬条例》完全可以当废纸丢弃在历史的垃圾篓中,永不回收。
对于与谢野晶子、胡适就贞操问题发表言论而得出的结论,固然有价值,然最大的价值则在这个问题本身得到充分关注。一个在旧道统中只能乖乖去执行的铁律,一个国人羞于启齿、“非礼勿言”的私密话题,被豁然公开,突然有了可以商量的余地,便是向“公平公正”的曙光绽开可以照进道德牢狱的缝隙。如鲁迅进一步描述的那样:“要除去于人生毫无意义的痛苦。要除去制造并赏玩别人苦痛的昏迷和强暴。”④
①陈独秀、李大钊、瞿秋白等:《新青年》,中国书店2011年版。
②[日]与谢野晶子,周作人译:《贞操论》,《新青年》第4卷第5号,第194页。
③胡适:《贞操问题》,《新青年》第5卷第1号,第10页。
④唐俟:《我之节烈观》,《新青年》第5卷第2号,第77页。
作者:张佩,文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北京印刷学院新闻出版学院讲师,从事唐宋文学、近代法律史及编辑出版学研究;黄潇潇,北京印刷学院新闻出版学院数字出版系2013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数字出版。
编辑:康慧E-mail:kanghuixx@sina.com
本成果受2015年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新青年》类型栏目规划与内容判断力研究”资助,项目编号为08150115/145;同时受北京印刷学院2016年课程建设项目“经典阅读”资助,项目编号为22150116008/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