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控制

2016-07-11 23:41梁武彬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2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众筹股权

摘要:对股权众筹应树立优先防范底线思维意识,对股权众筹刑事风险进行专门专业防控,构建立体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即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从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出发,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双管齐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有效地预防与控制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关键词: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2.28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1]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进入国内,2013年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在国内诞生,由此国内股权众筹在与法律与政策的博弈中成长。同其他互联网金融一样,它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法律风险也是隐患丛生,危机暗伏。对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现有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股权众筹主体,尤其是股权众筹平台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来进行阐述,没有兼顾被害预防;且现有成果多从法律规范分析出发泛泛而谈刑事风险方法,未结合股权众筹中刑事风险的静态与动态构成要素来谈具体的风险防控方法。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应树立优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底线思维意识;应构建立体刑事风险管理体系,即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出发,从犯罪预防、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双管齐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有效地预防与控制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主体应树立优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底线思维意识

总体而言,股权众筹参与主体(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是指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或被犯罪所侵害成为刑事被害人的风险。股权众筹参与主体有如下刑事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可能被诈骗、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数据被黑客窃取)等;股权众筹融资者可能触犯洗钱罪、诈骗罪等,其可能被诈骗、被侵犯知识产权等;投资者可能触犯侵犯知识产权罪、诈骗罪、洗钱罪等,可能被诈骗。[2]为什么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应树立优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底线思维意识?

首先,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若触犯刑法底线构成了犯罪,股权众筹平台可能被处以罚金,信用、商誉受损,乃至存续都成为问题,投资者与其他关联方的切身利益均受到影响,股权众筹平台企业的负责人可能失去的不仅是人身自由、财富、声誉,职业生涯还可能就此终结,还会伴随着家人的担忧和悲痛。成为了刑事被害人,如被合同诈骗,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极其困难。正因为刑事法律风险较民事、行政法律风险爆发带来的损失更为巨大,而且往往是灾难性的,所以要树立底线思维意识,对刑事法律风险优先进行防控。

其次,刑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从动态上来看贯穿于股权众筹项目融、投、管、退的各个步骤,贯穿于股权众筹企业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了股权众筹项目覆盖的各个领域。所以,刑事风险距离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并不远。

再次,股权众筹领域的刑事政策并不明确。[3]有人认为股权众筹参与主体成为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几率很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刑事法律风险爆发造成损失的案例。这种认识是有问题的。目前股权众筹实践与立足于金融垄断主义的刑事立法中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有天然的契合性。我国现行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缺乏界定,这就可能导致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等被恣意适用。再者,该领域的罪与非罪之间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存在着灰色地带。这个时候就为刑事干预民事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目前关于股权众筹刑事政策并不明确,人们对于用刑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领域的问题依然过度迷恋的大背景下,股权众筹各参与主体必须学会保护自己,避免触碰刑法底线成为犯罪人和被犯罪所侵害成为被害人。

二、对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需要进行专门专业防控

所谓专门,是指将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与一般法律风险相区别,针对性地优先进行防控;所谓专业,是由专业人士运用专业的工具和方法来对刑事法律风险进行防控。目前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并不重视对刑事法律风险的专门专业防控,许多人认为刑事法律风险与之相距甚远,迷信在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用关系和钱来解决。有些人要么没有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意识,要么有意识没有专门人才、工具、方法。这种现象也存在于股权众筹领域。笔者认为,对于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金融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要进行专门、专业地防控。

首先犯罪有其独特的运动规律,这决定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方法有区别于一般法律风险防控的地方。从知识维来说,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要以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事实科学与规范科学为指导,如犯罪学、被害人学、刑法学、刑诉法学、刑事政策学、侦查学、证据学、犯罪心理学为指导,这些都是专业性极强的东西。

其次,犯罪风险与被害风险存在于股权众筹管理运行全程之中。在投、融、管、退的各个阶段,对刑事法律风险需要融合互联网金融管理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具来推行。

再次,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事后的控制、还是事后的危机处置,股权众筹的刑法法律风险也有不同于一般法律风险管理的地方。如对股权众筹平台来说,围绕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来对内部监察部门(部分企业称内部调查、内部纪检)职能进行优化,对整个股权众筹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可能对防控内部与外部刑事法律风险特别重要。

三、应建立股权众筹立体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笔者认为应构建股权众筹立体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即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出发,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双管齐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有效地预防与控制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立足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决定防控方法是法律风险防控的一般规律。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决定了其风险防控的方法,这里的构成要素又可分为静态构成要素和动态构成要素。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静态构成要素有主体(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行为、环境;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动态构成要素是风险因素→风险事件→风险载体→风险影响。对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立足于此来进行。

其次,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从犯罪与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出发,用人际互动的视角来推进。

再次,股权众筹刑事法律控制应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并应着眼于事前预防。

四、股权众筹平台如何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就众筹平台犯罪预防而言,股权众筹平台有有如下四条红线不能触碰。

第一条红线:在公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应当避开公募形式的股权众筹,一是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不能公开以劝诱、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通俗地讲,就是漫无目标的不确定的对象)募集股份。若采取此方式招募股份,则与人数无关,即便有一位不特定的人通过此方式入股,也可能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二是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即便采取一对一等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招募股份(通俗地讲,是采取点对点、一对一方式向熟悉的确定的对象招募股份),也不得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则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三是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该条限制的是私募的方式,若采用该模式即构成擅自公募行为,该方式所起到的效果与第一条红线相同。

第二条红线:严格审查融资方的融资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既不与融资方串通,也不放任融资方发布虚假融资信息。

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对股权众筹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不承诺、不担保。第四条法律红线:规范经营,不进行大额融资,不做资金池,不混业经营。一是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二是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并告知投资风险。

第四条法律红线:规范经营,不进行大额融资,不做资金池,不混业经营。一是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端主要的项目应当是种子期或天使轮的项目,融资额度应当较小,不适合融资额较大的项目。如果进行B轮或后期融资,最好建议通过线下或者财务顾问进行融资,以避免平台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股权众筹平台不应设立或变相设立股权投资资金池。设立资金池属于非法集资,该风险属于刑事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不应设立资金池,成为事实上的GP。 三是不混业经营。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不允许股权众筹平台从事P2P网贷,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慎重进行混业经营。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要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四条法律红线。

参考文献:

[1]朱永超.股权众筹监管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祁冰冰.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3]姜涛.互联网金融所涉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

作者简介:梁武彬(1979-),男,山东诸城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研究基地博士后,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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