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国民人均收入及各项经济能力逐步提高。价格垄断在给社会带来一定经济动能的同时,也在相关资源配置上的产生了新的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不同垄断情况产生的结构和影响,并针对价格垄断违法性中认定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探究,共同行业工作者借鉴参考。
关键词:价格垄断违法性;认定;发展;公平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国民人均收入及各项经济能力逐步提高。在经济的运转过程中,价格管制是相关部门实施经济调控、资本管制的重要手段。价格垄断在给社会带来一定经济动能的同时,也在相关资源配置上的产生了新的问题。但是,在价格垄断的进程中,对其违法性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性。它与反垄断法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在对价格垄断违法特性的认定过程中,广大工作者要始终在价格垄断中保持清晰头脑,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章,建立一种良性的经济运转方式,将价格垄断认定中的难点问题化解于无形。
一、价格垄断违法性认定的价值含义
从垄断价格的评判标准上看,从不同的发展角度出发,反垄断法也具有不同的界定方式。尽管关于垄断的界定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美、英等发达国家,都具有行为界定本身的模糊性,但是在我国价格垄断性的判刑上,依然在存在着独特的界定方式。
从当前国际上比较认可的认定形式上,主要分为“概括”和“列举”两种不同的形式:
1.概括法
在美国的经济学谢尔曼法中,并不存在关于价格垄断的描述。美国最高法院在金融经济上曾经做过“概括”式的讲解方式,他指的是:“在总体上,对商业或者贸易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协调行为,或是销售者为取得垄断支配地位的控制行为。”但是,这一理论的提出在范围上仍然比较笼统,并没有给出足够清晰的行为界定。
2.列举法
列举法指的是在其理论中,举例说明了一些具体的价格垄断行为,例如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垄断合同条文、市场经济支配能力、经营设施规模等等。这些举例说明的方式虽然看起来十分详尽,但是在面对其他一些经济事件特别是突发的经济事件中,并没有说明其垄断违法的限定、责任、价值都要什么方面。大大减少了价格垄断违法性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反而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对垄断行为的认识更加模糊,增大了他们规避垄断行为的可能性。
二、价格垄断违法性认定的难点
在疑似价格垄断行为的产生后,怎么认定其中存在的垄断性能,是广大金融工作者不断加强和探讨和问题。在日常行为中,我国价格垄断违法性认定的难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自然垄断行业的失信
早在2009年,国家发改委就已经出台了关于《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市场支配活动、行政机关事务需要进行多方的认定,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关于垄断价格认定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在此后做出的问卷调查等形式中,铁路、电信、供电、供水等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在价格的制定上,都引发了民众最大的担忧。多数人认为,这些行业在自身的发展特色上具有先天的优势和政策的扶持,因而在政策的“公平性”和“对等性”上失去了民众的信任。由此也看出,在交通、信息等一些特殊行业,价格垄断的违法特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2.政府缺乏参与价格监管活动
目前,我国很多资源性经济企业都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这样的现象使很多企业在文化、交通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于这些企业的管理,国家对相关价格的监督管理还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当地政府及其下设部门的监管并不能及时准确,也无法融入整体管理体制之中。地方财政投入不足、相关责任混淆不清,这也就造成了很多地区价格监管和调控部门出现“表负面”化发展趋势,这也使国家一些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在价格管制中处于一个弱势地位。
三、解决价格垄断违法性认定难点的若干建议
1.不断强化价格垄断协议的合理性
从根本上说,在认定其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性价格垄断是,要立足于当前,行为主体在市场所占用的比例、配额等真实数据,具体分析在竞争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经济效益和具体措施。采用合理、高效、科学的价格分析模式,增加产业价格垄断评议的合理性。通过具体法律条文的规范,能够坚定部分考查步骤,进一步减少司法成本。
同时,针对建立全面的价格垄断认定确立协议,增加评判手法的灵活性,避免出现死板、刻薄等现象,以免影响到企业的经济良性发展情况。同时不断针对各项垄断执法行为,提高各项执法、立案等规划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环境秩序。
2.检查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和价格存在的首要前提。因此,企业的市场行为直接影响到市场的经济运行和发展结构。所以,在对于价格垄断违法性的认定上,要以“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衡量产品环境和支配能力的重要前提。杜绝部分企业滥用经济,谋求高价、强迫交易、搭配销售等不公平的交易情况,特别是在这些交易的背后,要站在消费者的出发点上,悉心考虑企业产品价格的制定是否符合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树立一个透明、公正的企业销售形象。
3.相关部门加大反垄断法开展力度
在现在的经济发展中,我国对于价格管制的制度主要是依据《价格法》及国家发改委下发的红头文件、相关政策进行执行。但是在实际的价格垄断认定工作中,很多工作的开展都处于瓶颈地位。因此,相关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走势,由部分地区负责人举行的价格听证会进行价格认证,逐步解决价格垄断中各项难点问题。促使各个企业在具体的竞争过程中,保持公平的资源支配、竞争环境。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价格垄断法的认定过程中,广大经济从业者要坚持客观立场,立足于社会发展实际,从多个角度看待价格垄断所造成的影响性和危险性。通过对其进行正确和专业的分析评判,找出其中的问题关键,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套完整的“价格垄断违法认定体系”,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结构的稳定和有序。
参考文献:
[1]潘伟.判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垄断纠纷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0(06)
[2]李松.价值相同产品的电子商务市场集中度成因研究――基于淘宝网的数据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1(11)
[3]王晓晔.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J].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李连根(1960-),男,汉族,大专,宁夏银川人,工作单位:宁夏价格认证中心,主要从事价格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