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尧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融合了互联网思想和技术的金融形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在线理财、众筹融资等都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主要业务模式。作为时下一种新兴事务,互联网金融有着多元化触及领域,且有大量尚待认知、了解与研究的地方,对我国经济也有着利弊同在的影响。本文结合当前实际,尝试性地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讨论了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其日后发展趋势的预判,旨在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现状;问题;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引言
金融行业向来深受互联网产业喜爱。,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不断扩大,国内几间大型互联网公司都大规模地向金融行业发展,涉及的领域包括了贷款、基金、支付、理财等。2014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正式全面化发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了普及且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时代。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一)网络银行领域。在我国,1996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了网上银行业务“一网通”;后于1997年,带有交易功能的网银正式面向社会大众开通;随后“四大”国有银行也相继开通了网银业务。发展至今,网银业务和手机银行在网络银行领域的整体渗透率,已超过八成。同时,各互联网巨头公司纷纷向民营银行领域进军,由此可以预见网络银行领域在未来将呈现出更为激烈的竞争局面。
(二)网络证券领域。1996年,我国证券营业部开始试行网上委托业务;1998年,江苏省证券机构正式实施并完善了网上交易系统;2000年,证监会正式颁布网络证券领域的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对网络证券业务作出了详细规范。当前国内证券交易业务,网络渠道和手机渠道已得到全面普及,网上开户、证券商城等相关配套体系已逐步走向完备,互联网化程度较高。其中,不仅保险、基金、信托公司相继开辟网络销售渠道,而且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网”、“天天基金”等电商平台也先后开展了保险、基金信托等销售业务,而且采取了极为便利、高效的形式:线上手续费比线下便宜,客户可以直接从余额宝等货币基金份额中,即时抽调出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再结合手机客户端APP的无缝衔接,使客户能够即时了解投资资产的价值动态。由此可见,网络证券领域的兴起将在极大程度上推动我国基金、信托等产业产品的销售增长,促进相关产业蓬勃发展。
(三)网络保险领域。1997年,我国首家保险网站开通;2000年,中国太平率先开通电子商务网站;2013年,阿里集团联合平安集团、腾讯控股联合发起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当前凭借支付宝变便能购买保险金融产品,并与理财产品相挂钩。
(四)P2P网贷领域。2006年开始发展,截至2014年末,P2P网贷投资者已超17万人次,交易规模达数百亿。不过P2P网贷风险较大,2014年至2015年期间,出现了大量P2P网贷网站倒闭、负责人失踪等事件,给相关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五)虚拟货币领域。其中主要是“比特币”产业火爆,中国投资者是购买比特币的主要群体。2013年,央行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位于网络虚拟商品,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功能。随之比特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国内众多互联网企业先后放弃对比特币的支持。据大势来看,目前虚拟货币领域前景仍不明确,尚待成熟。
(六)民间众筹领域。众筹领域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链中属于较“年轻”的组成,尚不够成熟,仍处在发展初期,其配套信用担保机制和风控机制也不够完善,存在较大风险。目前,主要投资目光集中在创意产品、演艺活动和创新产品等新兴标的团购模式。
(七)第三方支付领域。主要是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主要代表,即电商网站能提供担保功能的模式占据主流。2015年度,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20386.4万亿,支付宝占据“半壁江山”,而且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业务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已超6200万亿,与之绑定理财的“天弘货币基金”也因此成为我国最大的货币基金。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缺失。我国现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银行法》、《证券法》等都是面向实体金融来制定的,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相关问题时显得十分无力,至今尚未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新融资业务如众筹融资、P2P贷款等无相应法律文件可以依托或是监管。而对于第三方支付领域,政府虽然已出台相关临时性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制度,但部分新兴领域,如虚拟信用卡支付和二维码支付等仍未有针对性的管理政策,法律规制问题仍属空白。另外,为避免传统金融风险而制定的杠杆率、资本充足率等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倘若出现经济纠纷,亦无一部专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投资者的应有权益。
(二)监控手段不足。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结算和交易信息的传递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市场信息存在很大的风险。加之对参与主体是否合规缺乏有效验证,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如目前对于P2P网贷平台准备金不足等违规行为,没有设置资本约束,也没有具体的系统核查;又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校验;甚至是互联网金融滞留资金,也没有开展有效跟踪,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累聚。
(三)存在技术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架构中所采用的一些软硬件系统及设备均从国外引进的,国内在此方面的自主研发设计能力严重不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极度匮乏,由此造成国内互联网金融长期存在不安全因素。而金融市场在薄弱的网络监管体系、自由的网络通讯、不成熟的加密技术和身份识别技术以及各种各样突至而来的电脑黑客等互联网环境中,不仅存在上述技术风险,且缺乏相应解决方案。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概述
结合当前发展现状与互联网金融特点来看,笔者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将呈现如下局面:
(一)首先是与传统金融相结合、互补,共同发展。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是互补关系,互联网金融的巨大创新改变了金融生态,促使金融产业都向互联网金融转型,目前我国各大银行不仅推出了网络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而且也推出了互联网形态的、与货币基金合作的理财产品。所以,我国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融合共同发展是未来趋势,网络金融将为金融机构和客户提供多元全方位的服务,金融业将向业务集成化、多元化、综合化的趋势发展。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银行也正积极迎接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不仅充分利用电商巨头作为其进军互联网的入口,以带动银行产品销售方式的变革,产生更多机会,还全面拉开了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合作,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的数据处理能力,结合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内部控制能力,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互补共赢、融合共生。
(二)其次是逐步实现去重量化。网络技术使本有物理空间的实体产品和服务虚拟化了,也就无形中实现了去重量化,网络平台可以替代现实生活中的产品服务,很多工厂、销售终端、营业网点等实体店将会消失,经营成本将大幅降低。如唱片业就由于网络在线音乐的推出,不需要经历刻录、包装、销售与运输环节,只需数字化的文件即可。这样一种去重量化趋势,在出版行业也同样存在。网络数字化信息提到了纸张上的文字、图片信息。同样,在购物、支付、打车、社交等领域也相继出现去重量化趋势。借助互联网平台化成本、海量用户、创新、快捷、便利等优势,传统行业将被不断颠覆。以银行金融为例,新形势下银行也正积极迎合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趋势,以互联网模式来改造业务,如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使得很多金融业务在手机上便可快速完成,这对银行的物理网点影响甚大,对此,银行应遵循市场发展规律和人们需求的转变,适当缩减营业网点,积极开通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银行业务,进一步实现银行金融机构的去重量化。
四、总结与建议
基于上述可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道路可谓是机遇与风险并存,因此,在一面推动其有序、健康发展的同时,应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最大限度降低其风险机率。如,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及监管体系建设。具体地说,就是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针对电子交易安全性、合法性加快立法步伐,同时出台相应的数字签名和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标准和条件;对参与主体设置门槛,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制定市场准入体系;严厉惩罚网络金融犯罪,避免网络金融犯罪的发生。其次,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确立明确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简单的说就是将金融业务延伸、渗透到互联网中,其风险主要潜藏在涉金融业务方面,因此,保监会、央行、证监会和银监会等部门也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的监管力度,建立匹配的协调机制,联手建设和推广互联网金融业务。
参考文献:
[1]赵燕,张成虎,王雪萍等.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动力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12).
[2]谭榜平,朱洪兴.互联网金融之第三方支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3(35).
[3]湛维明,王佳,何志强等.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评级综述[J].科技经济导刊,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