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
一对姑嫂因家务琐事,在微博上互骂泄愤。尽管双方各有攻击性言论,对簿公堂后,却只有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为何呢?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姑嫂反目,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家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万娉与郑丹是闺蜜。万娉在县城工作,但家离县城较远,因此,她经常留宿在县城的郑丹家。每逢万娉来找郑丹,郑爸郑妈都对她热情招呼,郑丹的哥哥郑齐更是大献殷勤。郑家是大家庭,姑表亲戚毗邻而居,他们对万娉都很热情。一次,万娉夸郑家人情味足,表示很羡慕郑丹。郑丹半开玩笑地说:“你嫁到我家来,不就是一家人了吗?”万娉羞红了脸不吭声。
原来,郑齐早就对万娉心生情愫,其父母也多次叮嘱郑丹从中撮合。多年的相处,郑丹深知闺蜜万娉喜欢浪漫情调,便经常带哥哥一起陪万娉游玩,借机培养感情。2012年,万娉生日那天,郑家兄妹为她庆生,郑齐手捧玫瑰跪地求婚,果然赢得了万娉的芳心。不久,郑齐与万娉举行了婚礼。昔日的闺蜜转眼成为姑嫂,万娉与郑丹皆是满心欢喜。
然而,世事难料。万娉自打进入郑家后,总感到邻里亲戚闲话太多,举手投足都引来七嘴八舌地指指点点,她这才明白,自己并不适应这样的环境。同时,万娉敏感地发现郑丹对她越来越冷淡,失落之余常说给郑齐听。时间久了,郑齐不耐烦,两人便常常争吵,而郑丹则因此渐渐对万娉心生芥蒂。尤其是万娉怀孕后, 郑丹觉得万娉矫情,越发对她反感。
2014年1月上旬,郑家欢天喜地为孩子办满月酒。客人散席后,万娉要求丈夫将“份子钱”归己保管,郑齐以日后要还人情为由拒绝,夫妻再燃“战火”,并相互以离婚要挟。郑爸郑妈前来相劝,却被万娉连连顶撞。一直冷眼旁观的郑丹与万娉互相辱骂,她还表示坚决支持哥哥离婚。
微博互骂,小姑隐私被公开
郑丹与万娉争吵一通后,越想越气愤。当晚,她在新浪微搏上写下了自己与万娉的故事。故事中,她用“XX”代称万娉,称自己引狼入室,害了亲哥。不料,数日后引起博名为“沧海一粟XX”的激烈回应。
起初,郑丹不明就里,以为是一般网友,没有过多理会。之后,几篇博文直指其家庭内部矛盾,她这才断定博主是万娉。于是,郑丹便在微博上发布辱骂性语言,不过,她仍然以“XX” 作为万娉的代称。而万娉的回应却直呼其名:“郑齐,感谢你把郑丹的隐私都告诉我,这么信任我!但我对不住你啊,我说漏嘴了,你会像包庇你妹那样包庇我吗?不会吧?你妹才是你的原配!”“当初还死乞白赖地求婚,影帝啊,演了一年多的戏,应该颁个奖给你!”……她还附上郑齐的求婚照片截图, 发到“朋友圈”上。
郑丹与万娉的微搏骂战,加速了郑齐与万娉的离婚进程。自2月起,“沧海一粟XX”不时发表微搏言论,其中,数条微搏记载了郑丹的职业及恋爱中的事情。在回复网友的跟帖评论时,她使用了侮辱性言词,还截取了郑丹与自己骂战的微信和短信,发到微博中,关注者纷纷给予郑丹恶评。
为了不让自己的隐私扩大传播, 郑丹向新浪等网站提出申请删除万娉的微搏内容,得到允许。但随着郑齐与万娉的婚姻宣告结束,11月4日,万娉连连发布微博:“之前的微博被他妹举报销毁了,事到如今只能重新导出。此女在某处执教。家长请看看清楚,请你们别让这样的女人玷污孩子!孩子是无辜的!”并附上短信聊天记录,上面显示郑丹的手机号码及照片截图。当天她还回复某网友:“她读初中就住在同学家,七八年后怀孕了,她妈带她流产……”
郑丹的同事和朋友纷纷向她表示关心,而有的学生家长甚至提出质疑,并向学校领导反映。11月17日,郑丹向苍南县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搜索并浏览万娉新浪微博的相关网页视频,并委托了公证员拍照保全证据。
苍南县公证处证明,“沧海一粟XX”的微博号下有粉丝386人,其微博针对郑丹的侵权博文评论有52条,万娉还使用“全家奇葩VIP”名称发布了不指名道姓的相关言论。为保全公证,郑丹支出公证费、照片冲印费及光盘刻录费等2400多元。
同态复仇,法律不允许
12月31日,郑丹起诉至苍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万娉立即删除“沧海一粟XX”中与她相关的博文,在其新浪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发表道歉信并置顶保留三个月,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余元。
对于郑丹的起诉,万娉以微博中部分内容是对郑丹恶意辱骂自己的微信和短信的转发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5年7月31日,在核实万娉部分博文为捏造性言论后,苍南县人民法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万娉停止对郑丹的侵害,删除新浪微博中有关郑丹的内容;并在其新浪微博上向郑丹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连续发布七天,否则法院将把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万娉负担;赔偿郑丹公证费、照片冲印费、采集视频刻录合计2454元;赔偿郑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万娉不服,并于12月6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一次,万娉提出关于微博发表言论是回应郑丹言语辱骂的主张。2016年5月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关于万娉赔偿郑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事项,其余事项维持原判。至于万娉提出郑丹过错在先的主张,因其没有在微博上指名道姓,且网友不知道博主的真实姓名,故本案没有理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