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淑芬
【摘 要】纵向的科研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只是其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带有行政色彩。目前我国有关科研合同责任的法律制度存在责任内容不完整、责任形式不完备、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缺漏。我国应当确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明确违约责任,以及赋予行政主体单方的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利的行使。为了保护相对弱势一地方的科研单位,可以确立风险负担由行政主体承担的专门列举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合同法的编撰汇中,确立科研合同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建立专门、独立的监督机构和奖惩制度。我国可以引入听证程序。在纠纷争议的处理上也可以按行政争议处理。
【关键词】科研合同;法律责任;救济;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科研合同作为政府推行科技政策的重要手段和行政机关行使科技管理职能的常用方式,是各国科技领域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科研合同作为实现科教兴国的重要手段.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如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实现法律对它的有效调整,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目前存在于科技研究领域的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签订的确立相互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横向科研合同并不是本文所考虑的范围。本文这里探究的是纵向的科研合同,因为是存在于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所签订的,行政性比较明显,故而需要在此探讨此科研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所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主要是存在于所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所产生的问题。由于我国没有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且《科技进步法》中并没有规定科研合同,而只规定了科研违规的法律责任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行政法规设计科技合同的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该条例未使用科研合同的术语,但其中的申请书和项目计划书实际上是科研合同的表现形式。该条例第21条,22条,23条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第34到36条分别规定了项目承担人参与者和依托单位违犯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立法规定含糊和对具体科研合同的表现形式规定狭隘也给学术研究很大的价值。可见如果不对科研合同定性正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操做混乱,或者对于项目承担人责任规定较重,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和谐。
在对纵向科研合同的定性方面,学术上面也形成了部分争议成果。对于纵向科研合同的定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法律责任和对策解决方面,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对定性为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的分歧,是首要解决的研究问题,因为这也进一步影响到了合同参与人的经费使用不当所产生法律责任问题。后面会借鉴域外的立法例对于纵向科研合同的责任问题进行分析。
二、纵向科研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探析
有学者将科研合同这样定义,认为科研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之间,为了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而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另一种是将科研合同定义为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中,与公民、法人之间在科技研究开发上面签订的协议。[2]科研合同是科技法规的一种具体形式,是科研项目有关的行为双方为实现一定的科技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责任关系的协议或契约。[3]科研合同的主体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 一是项目委托方,即科研计划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分管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项目承担人,即主持和负责项目研究的个人或单位;三是项目依托单位(含协作单位),即项目承担人、参与人的人事关系所属单位。[4]有学者直接定义为,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重点和一般的科研项目,由科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费或者物质资助,科研机构或者科研人员提供研究的科研成果而达成的旨在产生、变更、消灭科研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
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科研合同具有不完全契约的性质。作为不完全契约的科研合同, 具有不清晰契约的特征。科研合同的不清晰契约特征主要是特指科研合同在激勵条款与惩罚条款方面的不清晰。[5]激励条款与惩罚条款在保证履约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尽管这些条款并没有在科研合同中被完全的明示出来,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条款是不存在的。事实上, 这些激励契约与惩罚契约都是以默认契约的方式存在的,但是科研合同中的激励契约无论是在激励科研人员方面, 还是在激励科研团队的外部监督者方面,都注定是低效率的。
关于纵向科研合同的性质究竟是属于科研合同就是存在争议的地方。在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没有区分公法和私法,所以没有区分合同性质的必要。在法国,在行政法上科研合同是被定性属于行政合同范畴。在德国,却被定性为私法行为。从国内来看,梁慧星教授对于科研合同定性问题,所谓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被授予行政权的团体,合同内容必须属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行为。由于可以负责科研合同的主体不一定为被授予行政权的团体,导致也无法区分科研合同性质。在我国有较多学者认为科研合同是行政合同,例如熊文钊,叶必韦等学者在行政法学的相关著作中将其定性为行政合同。这些学者主要是认为行政主体具有单方解除权,例如发生了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行政主体行具有单方解除权和撤销权。[6]
但例如谭启平等学者基于合同的制定目的,行政机关是否行使了纵向的管理职能问题和经费使用人在合同中的义务等方面出发,将其定性为私法契约。持有相似观点的学者认为,对于纵向科研合同,如果是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目标,直接为了实现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和科研机构签订的合同就是行政合同。如果不是行政指令性计划,即使是行政主体与科研机构签订的合同,也还是民事合同。[7]
笔者认为纵向的科研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只是其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带有行政色彩。有学者也指出科研合同处于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科技法与属于民商法范畴的合同法的交叉领域,呈现出公法与私法的双重特征。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科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虽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但是这里面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科研单位或者科研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设立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权的项目委托人并不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承担人,科研人员是否承担,如何承担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项目的设立者不可能强加科研任务。[8]
其次,纵向科研合同和承揽合同以及委托合同具有相似性。例如在和合同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方面具有相似性。例如如果科研项目委托方已不再需要某项科研任务的完成,则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以避免对经费、人力等科研资源的浪费。
最后,为了保障公益目标的实现,项目委托方还保留着行政主体特有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监督权、制裁权和行政优益权等。同时,但有关科研经费的数额及使用、项目成果的评价及验收,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利用等内容不得自主协商,而需遵照相关法律规定。
三、纵向科研合同的责任有效规制
从学理上来说,科研活动的不可预见性与复杂状态的不可描述性使得科研合同中的激励条款与惩罚条款变得模棱两可,甚至极不清晰。在这种情况下,“契约条款就存在着一种固有的危险:在某种程度上,缔约方会利用法庭只执行字面意义上的不完全契约条款而不能真正实现缔约方事前的意图。”[9]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纵向科研合同条款不规范、缺乏严密性和完整性。目前各类纵向科研合同缺乏象技术合同那样的规范化。如基础类项目的合同,其内容就是研究的计划进度表,缺乏对不按合同开展和违反合同规定而必须追究的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条款。[10]而且由于委托方科研经费拨款到位时间延误、受委托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的问题也很常见,以及保证方没有发挥中间桥梁的监督作用和合作单位存在短期协作的现象。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合同的难易实际完成履行,产生一些问题,故而需要我们明确科研合同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在法律条文上面来考察,例如在法律责任方面,研究的也较浅显,多停留在责任的形态和责任大小的划分方面,较少细化的谈论具体责任。例如有关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有关损害赔偿的责任,科研合同欺诈隐瞒重要情况的缔约过失责任等。而且不宜采用刑法的法律责任,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不能够随意的扩张。但是如果将其定性为民事责任的话,有利于惩罚那些存在于纵向科研合同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同时由于民事责任具有多样性,这样也可以使得救济途径更加多样化。在民事责任的重要的规定上面,笔者认为:
1.确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在现在的法律中并没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所以难以规制一些重复立项和弄虚作假的违反诚信的行为。对于违反诚信告知义务也是属于对附随义务的违反。
2.违约责任的确定
对于违约责任发生的情况,例如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可适当运用行政处罚方式追究违约人的行政责任: 重点适用声誉罚( 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等) ;适当适用资格罚,即视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取消申报人一定期限内( 甚至终生) 的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申报资格或者参与研究资格; 谨慎适用财产罚,即对那些任意挪用!侵占或者挥霍科研经费的行为酌情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财产处罚。
3.风险负担问题
在违约责任重可以利用违约金,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来进行完善规定。在风险的负担上面。可以规定发生以下的情形,风险由行政主体承担。(1)科研活动的特殊性,决定其既受复杂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限制,亦受自身发展规律影响,加之人们现有认识水平有限,在科研活动中出现失败与反复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将科技人员经主观努力仍无法排除的技术困难作为一种风险加以规定,并由行政主体承担风险责任,以减少科研机构的相应贵任,对鼓励科技工作者勇于探索攻坚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2)由行政主休承担风险责任实质上是相对方在科研合同中所享有的一种特殊优惠,是科研合同行政性与妥协性互动的具体体现。(3)科研合同实践中.政府投人科研单位的研究经费往往是成功且有效益者予以偿还,失败则不予偿还。这种政府投资在实质上含有一定的技术风险投资性质,此种方式为各国普遍采用,成为技术发展的强大动力。[11]
四、纵向科研合同的法律完善建议
对于纵向科研合同需要不断的加以完善,笔者提出了以下的建议:
1.制定专门的科研合同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专利法”、“著作权法“、“技术合同法”、“科技进步法”等,使科技工作沿着法制化的轨道有序地进行,但是这些对象大都是科研成果或是横向技术开发,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由于科技活动而产生的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苏联对于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有关的法律责任研究比较具体。1977年的匈牙利民法典正式对科研合同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这个研究也是比较超前的。可见外国十分重视科研合同的法典化,而我国却没有一部科研合同法,而且科研合同规定大都是关于横向的科研合同,对于纵向科研合同则规定较少,研究薄弱,需要我们多借鉴外国立法进行比较分析。
我国可以在未来的民法典的编撰中,列出科研合同的法律规定,然后指导现实的条文制作。各类科研项目均应签订规范化的科研合同,合同條款应详细、具体地注明各方的责、权、利,特别对违约要订立处罚条款。制定科研行政合同的法律制度,使科研行政合同制度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学者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默示契约含有冲突的地方,应当在科研合同中增加“显性条款”数量的方式,使不完全契约逐渐向完全契约发展,应以一种心理上的威慑手段保持和激励科研诚信。[12]
笔者认为应当规定科研行政合同的前期工作,做好评审和审批工作。评审和审批制度是合同法律性的关建制度,要严格做好合同的评审和审批。只要科研行政合同条款规范、完整,为人们的科研活动提供了标准和方向。一旦有违约的情况出现,那么这些规范就能正确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令双方真正履行合同承担各自的责任。
2.建立专门、独立的监督机构和奖惩制度。
因为笔者发现,在具体的科研合同中很少有规定奖惩制度,因此这个措施很有必要。例如我国可以建立科研合同履行情况和研究成果评估体系。 当合同在履行出现问题时,监督机构可以协调和处理有关问题,那么虽然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但他也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和任意行为,而对方也不能因自身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合同内容对双方就是一种制约了。[13]
3.我国可以引入听证程序。
应为对于科研成果,很容易发生科研单位的成果得不到国家科研主管部门的认可。但是科研单位认为这种结果是由于科研主管部门没有行业知识经验的认定。所以存在一个成果的有效性是否符合合同的正常履行的问题。
4.对于科研合同委托方与承担方、依托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的司法处理,应按行政争议来处理。
例如可以遵循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在纠纷裁决机制上面,德国,法国和日本的合同纠纷都采取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如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0条规定,合同履行请求、违约赔偿请求以及因准备或签订合同的过错而产生的请求,均由行政法院管辖;法国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合同纠纷的审判管辖权;行政合同争讼在日本等同于其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在我国出现救济尴尬局面需要进行有效的救济。
五、小结
本文通过学理分析和比较法考察,用立法论来进行考察,尝试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的纵向科研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但是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兼具强制性和自治性,以及贯穿着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监督权、制裁权和行政优益权等。
2.我国应当确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明确违约责任,以及赋予行政主体单方的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利的行使。确立风险负担由行政主体承担的专门列举规定,毕竟相对于行政主体,科研单位处于弱势地位。
3.在未来的民法典合同法的编撰汇中,确立科研合同的具体法律规定。
4.建立专门、独立的监督机构和奖惩制度,并引入听证程序。对于科研合同委托方与承担方、依托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的司法处理,可以按行政争议处理。
注释:
[1]王连昌、张树义:《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9页。
[2]罗豪才、梁书文、姜明安:《中国行政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98页。
[3]郑世珠:《浅谈纵向科研合同的法制化管理》,《科研管理研究,》,2006年第6期。
[4]徐英军:《我国科研合同责任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中州学刊》2012年第1期,第80页。
[5]马健:《科研合同的本质:一个特别的不完全契约》,《当代经济管理》2005年第6期,第75页。
[6]褚宸舟:《我国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法律关系论要》,《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1期第2期。
[7]江娟:《科研合同的定性---兼谈行政合同的界定》,《宿州学院学报》2006年第12期,第105页。
[8]王清平、李歆:《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责任研究》,《安慶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半,第1期。
[9]马建:《科研吕同前契约性质》,《制度经济学研究》,第193页。
[10]郑世珠:《浅谈纵向科研合同的法制化管理》,《科研管理研究》,2001年第6期,第52页。
[11]郭润生、乌倒巾莉:《论科研合同及其法律规范化》,《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8年第4期,第47页。
[12方金华:《纵向课题中科研不端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研究》,《中国高教研究》2014年第2期,第61页。
[13]叶晨:《谈科研行政合同的履行及其实现途径》,《经济论从》,第2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