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皇帝敕令的演进过程看罗马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2016-07-09 14:37沈超
资治文摘 2016年5期
关键词:演进古罗马法律

【摘要】古罗马横亘二千余年,是学者进行西方研究所无法回避的历史阶段。罗马法作为罗马的最高成就之一,至今仍对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产生深远影响。其中,元首的命令即皇帝敕令,构成罗马帝政时期的法律渊源之一。皇帝敕令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于帝政后期超越了其他法律渊源,而几乎成为唯一的“法”。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皇帝敕令演进过程中的几个重要节点,对其内容和影响进行探究,总结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形成核心观点,以期对罗马法研究作出有益的贡献。

【关键词】古罗马;政治;法律;皇帝敕令;演进

一、皇帝敕令的概念

1.相关片段

(一)“Gai.1.5:君主谕令是由皇帝通过裁决、告示或者诏书制定的。毫无疑问,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皇帝本人根据法律获得治权。”

(二)“I.1.2.6:但元首决定之事也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已通过颁布关于其谕令权的王权法,把自己的一切谕令权授予给他和其个人。因此,皇帝以书信规定的任何事情,或在审理中决定的任何事情,或以告示命令的任何事情,显然就是法律。这些就是叫作敕令的法律……。”

2.界定概念

现代汉语中的敕令,又称勅令、敕谕、法旨,指帝王所发布的命令、法令或立法。古代中国君权神授的概念可上溯至夏代,谓之“天命”,秦代开始传承的玉玺则篆刻“受命于天,既寿永昌”,表明天子代天巡狩人间,彰显其绝对的至高无上;但在古罗马,优士丁尼第一个提出君权神授的概念,且仍需并包裹着合法性的外衣。对于罗马的皇帝敕令,可以作如下定义:皇帝敕令指帝制罗马时代拥有最高立法权的皇帝通过裁决、告示或诏书等形式发布的具有绝对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二、皇帝敕令的演进

皇帝敕令作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前27年)

公元前510年,罗马由王政时代进入共和国时代。元老院和民众会议被保留,王被两名执政官所取代。这一时期最能反映和体现政治因素的当属长官谕令。这里的长官包括执政官、大法官、检察官、市政官和行省总督等。长官谕令是帝政时期的皇帝敕令之雏形,它适应了罗马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法律的许多不合理之处。此时的谕令,虽未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但不能超越法律,其效力不及元老院制定的法律。

2.帝政前期(公元前27—公元284年)

公元前27年,屋大维被元老院奉为奥古斯都,废共和而行帝制。屋大维地位崇高,拥有最高权力,并控制了元老院。皇帝敕令开始显示力量,并逐渐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例如

“D.4.4.3pr:最终,被奉为神的塞维鲁斯和我们的皇帝[安东尼奥·卡拉卡拉]将这类执政官和地方长官的法令解释成它们是为私主体的利益而颁布的,而且它们本身相当罕见地通过特别程序授予未成年人对他们的财产进行管理,并且我们采纳同样的法律。”皇帝既已取得了神的地位,其敕令当然被封为神谕。屋大维为缓和与元老院的关系,主动废除了“独裁者”称号,并“将国家从他的权力下转交给元老院和罗马人民管理”。但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共和制已然走到了尽头,并不会因为领导者的让权而恢复生命力。只不过在帝政前期,元老院仍发挥其立法机关的作用,皇帝敕令并不经常被使用,而是借由元老院之手颁布法律,表示皇帝并不独断专行而是尊重共和。法律勉强保持了相对独立性,起着协调政治关系、规范政治行为、促进政治发展等多重作用,促使罗马帝国生产和贸易的发达,使其出现了二百年的经济繁荣时期。

3.帝政后期(公元284—565年)

以公元235年塞维鲁斯遇刺为起点,罗马帝国开始分崩离析,一直持续至公元284年戴克里先即位,这半个世纪堪称帝国的混乱和灾难时期。政治动荡使皇权愈发集中,皇帝操纵了立法权。诸如法学家的解答、元老院的决议等法律渊源,只有在皇帝的容许的前提下才能发挥效力,皇帝敕令几乎成为了唯一的法律渊源,甚至直接称为“法”。到公元三世纪初,元老院就不再做立法性质的工作,而由皇帝直接颁布敕令来代替立法。在优士丁尼的支持下,东罗马帝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在《法学阶梯》一书中,保留了大量的皇帝敕令,比如“I.1.11.2:但在今天,根据朕的敕令,在生父将家子出养给家外人的情况下,生父的支配权毫不解除,也不移转任何权利给养父,儿子也不处在其权力下,尽管如此,朕分给养子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权……。”皇帝敕令具有了最高法的效力,表明政治完全占据上风,法律也就成了政治的附属品。

三、皇帝敕令演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

1.永久敕令

(一)“他首先用慷慨的赏赐笼络军队,用廉价的粮食讨好民众,用和平安乐的生活猎取世人对他的好感。然后再逐步地提高自己的地位,把元老院、高级长官乃至立法的职权都集于一身。”“世界的局面改变了,浑厚淳朴的罗马古风业已荡然无存。政治上的平等已经成为陈旧过时的信念,所有的人的眼睛都在望着皇帝的敕令。只要奥古斯都还年富力强,足以维持他本人,他全家,以及全国的和平,那么人们在当前就不会有什么忧愁。”通过《编年史》对屋大维的记述,我们不应认为皇帝的权力来自于元老院和民众会议等机构的让渡,而应这样理解:皇帝虽然垄断了权力,但为了尽可能地不违背共和传统,遂赋予元老院和民众会议等机构以形式上的权力,这种权力完全仰赖于皇帝的恩典而非这些机构的争取。这种局势继续发展,到了哈德良皇帝时代,终于以“永久敕令”确立了“皇帝意志即为法律”的崇高地位。

(二)公元130年,哈德良委任尤利安努斯把以前行政长官的一切敕令汇编成册,并经过其批准而成为“永久敕令”。它规定了只有皇帝才有权对罗马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即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自此,议会立法的方式在罗马成为了历史。永久敕令的颁布,使得在法律和政治的博弈中,政治获得了完全的胜利,法律只能从属和服务于政治。这一总纲性的敕令为后世的皇帝敕令取得了真正意义上的最高法的外衣,保证了以后皇帝敕令的权威性和垄断性。

2.安东尼努斯敕令

(一)经过帝政前期两百年左右的恢复和发展,罗马帝国再次显现出生命力。帝国疆域的持续扩张,吸纳了许多被征服领地上的新民族的人口。区别于亚平宁半岛上的原住民,除了这些地区的上层贵族,其他阶层适用着不同的法律,且不能享有完整的公民权。这阻碍了帝国境内的自由交流和社会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经济的繁荣催生了各族人民对法律上平等权利的渴望,从而对法律的统一提出了紧迫要求。

(二)公元212年,安东尼努斯(即卡拉卡拉)颁布“安东尼努斯敕令”,宣布凡是居住在罗马帝国范围之内的自由人,全部享有罗马公民权。虽然“从纸草所载内容看,敕令首先希望达到的目的是纪念胜利和感谢神恩,但这道法令使得“罗马公民”与“行省居民”之间的差异被彻底废除,其好处在于:(1)稳定国家政权,收买属地民心;(2)提高皇帝威望,宣扬君主恩德;(3)增加财政收入,征募行省士兵。其弊端在于:(1)部队支出陡增,军事财政紧张;(2)固化社会阶层,减少人员流动;(3)罗马丧失特色,各族趋于混同。从法律层面看,平等权是法律的永恒追求,这一敕令迎合了法律的要求,是罗马法制史上的重要进步,这样庞大的帝国实现法律上的平等,也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三)卡拉卡拉皇帝在位期间,暗杀亲弟,奉行独裁,迫害元老院成员,拉拢军队,最终在征战帕提亚途中遭人暗杀。卡拉卡拉皇帝所具有的君主特质表明,他自然是无视元老院等其他机构的存在的。从历史来看,这项敕令的颁布对经济、政治、军事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标志着罗马帝国由盛转衰。原来获得公民权是行省居民的荣耀,如今这种期待权忽然成为既得权,平等权的获得使得属地人民的离心倾向增强,不利于稳定。

3.米兰敕令

(一)基督教于公元前后传入罗马并迅速传播,且由于罗马信奉多神教,遂引起统治者恐慌,因而基督教在帝国各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打击和压制。但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基督教愈加兴盛。到了君士坦丁和李锡尼两帝共治时期,基督教教徒数量达到600万之众,成为不可忽视的潜在力量。君士坦丁为了拉拢和控制基督教,更为了联盟李锡尼,遂于公元313年和李锡尼在米兰会晤,双方达成共识并联名签署了“米兰敕令”,宣布不再视基督教为非法宗教,转而承认其合法地位。其主要内容为:(1)任何人愿按基督教徒方式信仰者应自由无条件地保留其信仰,不受任何干扰和干预;(2)无条件归还给基督徒集会的场所;(3)归还基督徒和教会的财产。这一法令,标志着罗马统治者对基督教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基督教历史上的转折点。政教合一的国家,虽然在精神上容易统一,但宗教是必然趋于消亡的产物。政治家借助国家权力,对主流宗教予以承认,这是对法律随意改动的结果。这种变化表明法律在与政治的关系中屈于下位。

(二)关于“米兰敕令”的背景,首先是公元三世纪的罗马经济衰退、政治腐败,人民在深受压迫之下,向基督教寻求精神庇护;其次是“四帝共治”在戴克里先退位后就极自然地演变为“四帝争权”,国家重新陷入内乱,给国民带来深重苦难,使其对帝国绝望,统治者亟须通过重建国民的信仰来实现国家的再次统一;最后是基督教已经全面融入罗马的各个社会阶层,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统治者已经不能无视这一现状而必须重新认识基督教并采取更积极的政策来使其为己所用。从上述论断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米兰敕令”是政治借助法律的形式来干涉宗教发展、确立宗教地位的结果。虽然法律已经完全为政治左右,失去其独立性,但法律依旧是敕令获得遵守的合法性外衣,仍为稳定罗马国家政权、促进罗马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结语

罗马帝国延绵两千年,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演变交错其间,如今看来,仍有许多值得探究的地方。本文以皇帝敕令为切入点,第一部分解释皇帝敕令的概念,第二部分阐述了皇帝敕令发展的不同时期,第三部分以三个重要的皇帝敕令为例,通过了解其产生背景、社会实效,分析了其中体现的法律与政治的交互关系。皇帝敕令既是一种政治现象,也是一种法律渊源,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是使其闻名于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坚实支撑力量。皇帝敕令渗入罗马法的过程,就是帝制取代共和、集权吞噬民主的过程。国家的发展,政治与法律缺一不可,但政治压过法律的后果,是国家不可逆转的陷入覆灭之灾。尽管拥有先进的文明,但东西罗马先后亡于异族,便是无可辩驳的事实。不可否认,皇帝敕令在帝政时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法律和政治以皇帝敕令为桥梁,先后经历了法律限制政治、政治主导法律,最后达到法律从属于政治的局面。但过分仰赖皇帝的政治智慧,忽视法制建设,是不足取的。应实现法律和政治的和谐共存、合理分工,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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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5]窦海阳译.[意]艾马努埃莱?拉伊尼校.学说汇纂(第48卷)罗马刑事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6][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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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世强.论哈德良时代的法制建设[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

[15]郭苏星.君士坦丁一世与早期基督教[D],内蒙古大学,2005

[16]杨锐.论早期基督教与罗马帝国[D],复旦大学,2003

注释:

[1][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2页

[2]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45页

[3]窦海阳译,[意]艾马努埃莱?拉伊尼校:《学说汇纂(第四卷)恢复原状与责任的承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71页

[4]H.F.乔洛维茨、巴里·尼古拉斯著,薛军译:《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版,第416页

[5]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014年6月第1版,第63页

[6]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92页

[7][古罗马]塔西陀著,王以铸、崔妙因译:《编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版第一卷,第2页

[8][古罗马]塔西陀著,王以铸、崔妙因译:《编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版第一卷,第5页

[9]刘小青:《“安东尼努斯敕令”新论》,《世界历史》,2013年第6期,第98页

[10]刘钊:《君士坦丁与“米兰敕令”的政治动因》,《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9卷第3期,第76页

作者简介:沈超(1990—),男,浙江湖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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