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海洋法公约应当是中国一个选项(社评)

2016-07-09 07:56
环球时报 2016-07-09
关键词:划界海洋法仲裁庭

德国波恩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斯特凡·塔尔蒙先生今年3月在环球时报撰文,提出中国若受侵害,就有必要考虑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随着南海仲裁案公布仲裁结果的日子临近,这篇文章近日被一些互联网站注意到,并重新流传开来,引来一轮新的争论。

塔尔蒙先生在文章中指出,上世纪70年代围绕《公约》谈判过程中,中国就提出其中的一些争端解决条款不恰当,不应被纳入《公约》。中国当时建议应将这些条款单列成文,以便各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种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经过妥协和折中,某些争端未包括进《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内,对于其他争端,各签约国则可发表声明不予接受。而后者主要包括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主权或有关陆地、海岛领土的其他权利等。2006年8月25日,中国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针对上述这些争端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也就是说,对于与中国存在的上述几类海洋问题争端,将不再适用裁判制度,而直接由中国与相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

但是,《公约》第288条第4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而非由争端双方决定。如果法庭滥用这一条款,就会给相关缔约国带来很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偏偏就做了这样的滥用。

由于中国已经排除了对领土和海洋划界进行仲裁的可能性,该仲裁庭将原本属于中菲领土主权和海洋边界的争端做了重新定义,将之推论成有关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权益来源的争端。该仲裁庭辩称,中国尚未就这些问题阐明过详细立场,于是它于去年10月29日作出自己有管辖权的裁定。

谁都知道中菲的真正对立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这样绕着圈子来介入中菲领土之争的仲裁公然违背《公约》的基本精神,但这样的仲裁却堂而皇之在海牙上演,其根源是美国及其日本等盟友支持。这件事说明,国际法的公正并无保障,强权有能力支配它的方向,中国参与制定的《公约》一旦遇到强大外力,就有可能被用来侵犯中国的利益。

塔尔蒙先生提出,如果仲裁庭对被其“再定义”了的争端做出侵犯中国主权的裁决,那么中国就有必要考虑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于退约问题,国内有些学者也有类似主张。但是反对的人似乎更多。反对者的理由是,《公约》总体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主张,这是美国至今未加入《公约》的基本原因。另外如果中国退约,所有与海洋相关的国际组织(包括司法机构)里都不再有中国席位,中国将失去很多领域的主动,也将失去《公约》的保护。

然而,塔尔蒙先生认为,中国退约后将继续享有《公约》带来的大多数有利条件,因为《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都已被视作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以美国为例,它虽然在过去33年一直不是《公约》缔约国,但它从未遇到过严重问题。事实恰好相反,美国享受了《公约》框架下的大部分好处,如航行和飞跃自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益等,而无须承担《公约》所要求的责任。

塔尔蒙先生和主张退约的中国学者提出了一个核心理由,中国退约可以防止南海其他声索国效仿菲律宾提起仲裁案,将南海问题真正拉回到双边谈判解决的框架。

我们认为,退约是重大决定,不能轻易做出。但是塔尔蒙等人的主张应当受到高度重视。给人的印象是,反对退约者没有认真分析退约的利弊得失,大家习惯了现有状态,对改变有一些天然顾虑。

退约应当是中国应对《公约》288条第4款被滥用这一挑战的选项之一,这种可能性不应在没有经过认真评估的情况下就予以否定。至于中国该不该那样做,应当取决于仲裁给我们带来多大损害,未来会不会有新的强行仲裁,以及这些损害与我们退出《公约》可能面临的损失孰大孰小。如果留在《公约》里比退约更糟糕,那么退约就应是中国认真考虑的选择。▲

猜你喜欢
划界海洋法仲裁庭
新加坡扰民邻居被下“驱逐令”
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共同开发的基本理论
“极地曙光号”案例分析
《美国国际法杂志》南海专刊文章述评
中韩海域划界首轮会谈成功举行
中韩启动海域划界谈判
我国大陆架划界关键技术获重大突破
论我国海洋法立法
本 期 导 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