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对策:工会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6-07-08 17:13张波
重庆行政 2016年3期
关键词:维权争议依法

张波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共重庆市委四届五次全会明确指出:当前,重庆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迫切需要法治的精神、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法治的力量,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2015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当发挥积极独特作用,这既是党中央对工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因此,工会应立足其群团组织的定位,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到依法履职,坚持依法办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中充分发挥作用。

一、工会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重庆市各级工会在依法维权、争议调处和劳动协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尤其在“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推进,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不得不承认,工会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工会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参差不齐,制约工会依法履职质量

工会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参差不齐,制约工会依法履职的质量,其主要表现在:第一,有些工会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比较欠缺,以经验和主观判断处理劳动争议事件的方式仍然存在;第二,各级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大量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工会法律工作的重担;第三,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数量达标,但法律素养非常薄弱;第四,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基本不具备劳动关系协调员资质。

(二)工会依法维权的机制相对欠缺,影响工会依法履职效果

工会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依赖一系列维权机制的建立,这是工会依法履职的制度保证。然而,工会依法维权的机制相对欠缺,影响工会依法履职的效果,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缺乏劳资沟通协商的有效平台,企业职代会作用发挥有限,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企业内设的劳动争议调处委员会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劳资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二,各部门协同调处劳动争议的机制尚不健全,尚未建立日常性的工作信息沟通交流和重大案件的协同常态会商机制;第三,工会缺乏劳动争议调处的成本评估和控制机制,往往由于过高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造成当事人“讼累”,致使其放弃自身合法权利;第四,工会缺乏劳动争议调处和劳动争议诉讼的衔接机制,无法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参与劳动争议诉讼之中,致使出现诉讼“缺位”。

(三)职工表达诉求渠道不够顺畅,维权方式呈现新趋向

据调研,职工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主动维权、科学维权的法律意识有所加强,但表达诉求渠道不够顺畅,其主要表现在:第一,职工诉求未能通过信息化、制度化的渠道进行收集和预测,没有建立网格化的职工诉求管理方式,职工诉求“抑制现象”存在;第二,职工合理诉求的落实不够及时,尤其是牵扯几个部门,往往出现“重处理、轻落实”的现象,职工合理诉求信息反馈和结果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第三,在目前强资本弱劳动这种社会格局下,有的企业随意践踏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在研究制定经营管理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不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剥夺了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造成职工对企业产生抵触情绪。此外,在实际调研中,我们发现,职工诉求在表达方式上更加策略化。新生代职工群体比以往职工群体在维权方式上不再采取“激烈对抗”的方式,而是更多依靠网络、手机、社交平台等新媒体方式使个人诉求引起社会关注,进而促使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二、工会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一)建设权责明确、互信共赢的体制框架

本着依法、合作、互信、协商的精神,加快建立完善政府、工会、企业、职工四方联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市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执法监督、纠纷调处、公共服务等职能;工会组织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框架下,依法履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要塑造“依法治企”的企业文化,依法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增进劳资双方的了解和互信;职工要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提升自身法律意识,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体面劳动。

(二)实施导向正确、介质多元的普法宣传

在舆论宣传工作中,工会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依法维权的理念教育广大职工,使他们能够认识到用法律的武器理性维护个人权益。工会的普法宣传必须适应多媒体时代的要求,除传统的报纸和电视宣传外,还应着重采取政务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与传统新闻媒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通过调研过程,我们建议:第一,建立重庆市工会政务微博,实时发布工会工作动态,建立实时回应机制;第二,建立重庆市工会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向广大职工推送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广大职工进行互动沟通。第三,建立“职工之家”APP,将工会部分工作(金秋助学、送温暖等活动)移至手机终端,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会工作机制。

(三)培育源头参与、监督有力的法治行动

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主动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是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途径。第一,强化源头参与,积极争取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各级党政的工作考核体系;第二,结合贯彻中央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推动重庆市委修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第三,借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契机,探索建立和发展工会系统参加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必须至少具有一名工会系统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第四,大力推动《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的贯彻落实,抓好程序化、规范化、职工代表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由党政主导的厂务公开领导机制,拓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不断丰富厂务公开内容,最大限度地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立法、司法、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对劳动关系的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化的监督制度。

(四)建立动态监测、网格管理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工会应成为监测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前置端口,及时发现劳动争议的苗头,进行处理和调解,从源头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第一,工会建立动态的劳动关系监测体系,需要健全负反馈信息报送机制,加强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明确专人负责搜集职工思想动态信息,及时向企业党政工领导报告,同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传递信息;第二,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工会要建立劳动关系监测指标体系,形成各功能区、企业和街道、新区三级监测网络,对于企业、各功能区和街道两级,根据监测指标划分为“和谐、一般、不和谐、危险”四级预警等级,明确高危企业、高危行业和高危区域,监测指标坚持每季度更新,实现劳动关系实时监控;第三,结合全市劳动关系发展现状,每年确定1~2个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点调研课题,由市总主要领导亲自带队、重点攻关,形成了一批调研成果。

(五)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法律顾问和培训机制

经济常态化必然带来工会工作法治方式的体系化和常态化。第一,工会领导干部每季度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的集体学习,以宪法知识和基本法律为主,促使其熟练掌握《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工会和劳动法律法规,从思想上打牢依法办事的根基;第二,工会要探索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建立工会法律顾问团队,并让其参与到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和监督工会行政行为之中,并出台《工会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的条例》;第三,轮训工会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实现每两年轮训一遍;第四,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要在不断提高素质的前提下发展,都应在三年内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资质。

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工会参与社会治理机制研究”(2014YBSH044);重庆市科委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项目“夯实群团工作基层基础研究”(cstc2016jccxA0128);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校级课题“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机制研究”(CQDX2014A-009)阶段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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