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消防民营化

2016-07-06 14:32王露霖莫涵
2016年21期
关键词:完善

王露霖 莫涵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重大火灾爆炸事件中消防员伤亡数较高,特别是去年天津港812爆炸事件消防人员伤亡人数惨重,震惊了全国。这无疑需要反思我国消防体制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消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民营消防化实例,分析如何完善消防民营化,以期促进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消防体制;消防民营化;完善

一、我国消防体制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消防主要由现役军人组成,由此带来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消防人员的流动性大。留不住经验丰富的人员,使得现有消防人员对所管辖区状况不熟悉,面对事故发生时其自主能动性也较差。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方面入伍时间短,也没有接受过长期的训练,也就是说往往新兵到第二年成为老兵了才开始进火场,过不了多久又该退伍了,这将大大消弱了消防整体战斗能力。另一方面报酬低,前途暗淡。就目前消防体制而言,消防员承担的职业的高风险性、高危险性与其所享有的工资、补贴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同时由于消防本身专业性要求很高,专业培训的人力与设备缺乏使得其技术的突破和更新难度加大。

此外,目前我国消防体制所面临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消防资源短缺。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消防设施建设的速度明显跟不上城市规划的速度,导致难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未形成城市那般密集的生活区或者产业区,分配的消防资源就少之更少了,一旦发生火情等突发状况,仅有的消防很可能因为距离问题不能在最佳救助时机把损失降到最低。

二、消防民营化存在意义

面对我国当前消防体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把消防事业交由市场,使其民营化。首先消防作为一项危险且复杂的工作,迫切需要那些经过长期训练并拥有丰富经验消防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将那些无谓的牺牲降到最低。在市场化的运作下,消防公司若想生存下来,就会注重保留这方面的人才。不仅会保障对消防人员的人身安全,还会给予可观的收入。其次针对我国消防资源的配置不足的现状,消防公司在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以“社会需求”为主导,通过相互间的竞争,使人们在充分享有消防资源的同时还能选择最优质最实惠的消防公司,这样反过来也能优化消防市场。

三、消防民营化的尝试和反思

我国也有过消防民营化的尝试,于是在此特举一例,并就其失败做有关的反思。家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的农民修文国的房屋突然起火,由于修文国并未交纳有关消防费用,所以即便范家屯消防队是范家屯镇惟一的消防队而且离村子距离就三公里,可是在村民打完求助电话后范家屯消防队一直未曾出现。导致错过救助时机,火势肆虐过后,修文国夫妇所受损失惨重。

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我们很难批判范家屯消防队对于未交费村的见火不救的行为。同时我们从中也能看出因为资金不足的问题,范家屯消防队一直在艰难的生存着,民营消防队为何生存如此艰难?从该案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反思:

(一)民营消防队的界定问题

我国消防法对民营消防队这种消防组织并未提及,更别说对其做有关的规制了。考虑到民营消防队存在的有益性,就算民营消防队是合法的,那么就其性质而言,其究竟是公益性质的还是盈利性质的?而这性质的界定关系到其是否需要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正是因为当前法律欠缺对民营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导致范家屯民营消防队性质存于一个真空地带,难以取得任何资质证明和执照,其收费行为当然也没有法律的正当性。

(二)公共责任缺失问题

政府将作为公共服务性质的消防事业下放给民营消防后,消防公司为了维持营运,必然要向享受其服务的受益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这必要会导致不公平问题,同作为公民,缴纳相同的税费,却不能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国家消防资源分配不均的后果就是让当地居民承担多余的费用,这显然转移了政府的责任,居民自然不愿向民营消防队交费。同时,又由于法律并未对民营消防做相关规定,导致在处理消防事务过程中,政府和民营消防队之间的职能范围及责任承担方面的界限模糊不清,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执行工作或者追究责任时相互推诿,不利于受损人的权益保障。

四、对消防民营化的完善

(一)明确民营消防队的界定

首先,考虑到民营消防队具有弥补当前我国消防体制不足的作用,其存在具有一定的有益性,所以笔者建议在消防法的消防组织一章中增设民营消防队的形式。其次,考虑到消防业务本身性质的特殊,它关乎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可以上升为集体、国家的财产安全。这就决定了民营消防队的营运得以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即笔者建议将其定性为非营利性组织。

(二)明确政府职责

消防业务的提供原本是政府公共部门的不可推脱的职责,即使消防民营化的情况下,政府的职责也并没有完全下放,政府仍有监管和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职能。

1、监管职能。民营消防队提供的消防服务的性质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与一般的企业组织不同的是,它肩负着沉重的社会责任。所以政府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避免民营消防队做出有损民众利益的行为。政府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消防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完善问题、消防队伍建设和考核问题、公共财务的使用问题等等。在监管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从而促进其对政府对民营消防的信任。同时,政府也应该鼓励群众对民营消防队进行监督,可以通过设立反馈信箱、电话热线、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尽最大的努力以便及时获取群众的心声。

2、保障职能。由于我国现行体制的的问题,导致了消防的公共供给不足。消防站的建立必然要花费大量的行政经费,而民营消防队的出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在财政上的压力,而此时,政府省下的多余经费又可以反补于民营消防,在资金上保障民营消防得以正常营运,同时这也带来另一个积极效果,即降低了消费者的所承担的费用,如此这般,消费者向消防公司交费时更易接受。至于政府和消费者之间如何摊分对消防公司的费用问题,可以由三者通过共同协商等方式确定。此外,政府还可以在政策上对民营消防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群众对民营消防队的认同感

民营消防队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群众们的理解与认同。政府和民营消防队可以通过发宣传单、电视广告、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消防知识的宣传同时,引入民营消防救难救灾实例,促使群众们了解消防民营化的实质,从而对其产生认同感,以便对其工作的执行更加配合。

五、结语

综上所述,消防民营化对于当前我国消防事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其做有关的规定,导致消防民营化的道路受到一定的阻碍,笔者希望我国立法尽快对消防民营化作出有关规制,使得我国消防体制更加完善。

(作者单位:1.南京农业大学;2.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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