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联合公布《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从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方面全面限定中央行政单位办公标准。
同时,《标准》强调,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具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另外,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适用此《标准》的中央行政单位包括,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另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也要依照此标准执行。
至于驻外机构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