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奎余
摘 要:农民工作为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群体,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农民工权益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由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体系不完善,导致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严重。本文通过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从法律角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进行完善,从而保护农民工群体的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为9511元,比上年增加1392元,增长17.1%。从中可以看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会侵害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欠薪而导致的频发的农民工集体讨薪和个别暴力讨薪事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探究农民工工资缘何被拖欠,如何防止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成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课题。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虽然已经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亦从法律政策方面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了一系列的保障。但欠薪问题仍屡禁不止。“从法律缺位的角度看农民工欠薪之成因,包括实体法缺位和程序法缺位两个方面。”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该如何改正,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和后来的相关规章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导致了主导劳动合同签订权的用人单位故意逃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却又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导致了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建立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前提的规定存在冲突。这导致了用人单位往往逃避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责任,使得农民工在此后产生的工资纠纷中举证责任难度加大,权利保护成本增加。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目前工会在我国各类企业中的作用未能发挥,无法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企业往往借助迫使工会同意从而达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的。从权利救济程序的角度看,《劳动法》第82、83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會提出书面申请。”而对仲裁决定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实践中一般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导致了农民工在寻求权利救济时,诉讼难度加大,权利救济的过程复杂且时间过长。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体系的对策
首先,鉴于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谈判中,用人单位掌握着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而工会作为保护劳动者的重要组织,要在保护农民工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工会“多依附于企业,从而造成工会在企业管理体制中地位相对较低。”因此,要加强工会的群众基础以及工会的独立性。特别是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要吸收更多的农民工加入到工资集体协商中,真正发挥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保护农民工权利,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平衡中的作用。
第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建立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新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在指定的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实践中,针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为严重的现象,可以根据企业信用,将其分为不同等级,缴纳不同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制度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恶意欠薪行为。”因此,在除建筑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可以先行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将企业根据工资支付信用情况进行分级,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档案以及动态监测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
第三,完善欠薪支付令制度。《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欠薪支付令制度,但是,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来看,一旦用人单位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将在不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的情况下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因此,从保护农民工这一弱势方的权益角度,法院在收到支付令书面异议后,应该仍旧进行实质审查,若用人单位理由不成立,仍应该发出支付令。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企业滥用异议权的处罚规定,规范企业异议权的行使。
第四,在完善农民工权利救济程序上,应对《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进行重新解读,允许劳动者可以针对拖欠工资问题直接提起诉讼,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为防止用人单位、具有支付工资责任的自然人隐匿财产、进行逃匿,可以要求其向劳动部门缴纳一定费用作为担保。减少农民工权利救济的程序和时间成本,保护其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有着复杂的法律原因。防止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要从完善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欠薪支付令制度、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构建完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同时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保证农民工权利救济的途径,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网站.《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5-04-2909:30.
[2]李海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成因及其治理——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几千法律救济为例》,《河北法学》,2011年7月第29卷第7期.
[3]冯祥武.《珠三角地区工资集体协商的现状和相关理论问题》,《法治研究》,2012年第2期.
[4]陈静媛.《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问题研究》,《社会观察》,2011年9期.
[5]李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制度构建与完善》,《法治与社会》2008.06(中).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