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布朗德罗 张志勇
中国税收征管:未来的改革重点*
约翰·布朗德罗 张志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约翰·布朗德罗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 张志勇
* 中文译稿有删节。
* 发表于中国现代化:软性基础建设投资,编者为W. Raphael Lam, Markus Rodalauer, 和 Alfred Schipke,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6年(即将出版)。更为详细的一版报告见于中国的税收管理改革:成就,挑战,改革重点,WP 16/68,作者约翰•布朗德罗和张志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2016年)。作者受益于 Wang Jun、Michael Keen、Juan Toro、Peter Barrand、Alfred Schipke、Raphael Lam、Jian Fan、Tizhong Liao、Daoshu Wang、Yungen Gao、Wei Wang、Wei Cui、Yukang Wang、Li Liao 和 Francisco González-Cos 提供的观点和支持。作者感谢诸多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人员(在职和退休的)在过去几十年为实现中国税收征管体系现代化作出的努力。
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将对“十三五”规划(2016年至2020年)中的经济改革日程起到巨大的支持作用。改革将带来充足的税收收入、保障重点公共部门支出,同时有助于改善经营环境。为促进实现这些目标,本文拟提出建议,供中国未来五年实施税收征管现代化战略参考。
中国政府已认识到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性,“十三五”规划强调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①参见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时参见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根据政府的这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一份详细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设立了四个总体目标:(1)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收遵从负担;(2)提高税收征管效率;(3)强化税收遵从意识;(4)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上述四个目标将通过6个标题②6个标题是:(1)理顺征管职责划分;(2)创新纳税服务机制;(3)转变征收管理方式;(4)深度参与国际合作;(5)优化税务组织体系;(6)构建税收共治格局。下的31项提议得到证明。此份改革议程已经得到中国政府最高层的支持。③此项改革计划已经获得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在 2016 年初制定了税收征管现代化的五年计划,并在 2020 年前逐步予以实施。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就一系列重点改革倡议提出有益的建议。
《税收征管法》在中国税收体制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给出的税收征管通用原则,适用于税收领域的全部实体法。《税收征管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仅有少量修订。修订《税收征管法》,让税务部门拥有法定权力来推进税收现代化战略并应对新挑战,是强化税收征管的先决条件。
在修订《税收征管法》过程中,政府须确保在征纳双方权利间取得恰当平衡。前者将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保障税收收入的权力,后者则通过为企业提供更多保护、减少对其交易征税的不确定性来改善投资环境。
要改善中国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需对《税收征管法》做若干修订。首先,明确该法不仅适用于企业(目前该法中一些关键条款仅适用于企业),而且广泛适用于全体纳税人。第二,法律应要求私营部门第三方——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收入支付方①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对于遵从度很低的行业,税务当局有权要求某些人报告其向该行业其他人支付的情况。例如,一些国家要求建筑行业的总承包商向税务当局报告其向分包商支付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相关信息,帮助税务机关从其他政府机构获取税务信息。②在其他国家,政府机构开展信息交换,一般是通过机构间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来实施。第三,应加强税务机关征缴拖欠税款的权力,包括授权其扣押欠税者财产、要求与欠税者存在债务关系(或代持资金)的第三方偿付(或代缴)部分税款以及延长符合条件的欠税者分期还款时限等。
另外,还需修订征管法来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重要的是强化纳税人信息保密相关条款,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的保护程序,以及应给出指引明确税务局如何依法实施各项处罚条款。③例如,保护程序可包含为税务当局向纳税人发布通知、就行政复议做出决定等设定标准和时间框架。现行法律要求,纳税人在提交行政复议前,须先行缴纳争议涉及的全部税款,这一条款应予以修订,④根据争议的解决结果,应使未付税款部分的利息有利于税务当局,使已付税款部分的利息有利于纳税人。即纳税人仅需支付某一比例的争议税款。此外,在纳税人要求下,国家税务总局应为其提供有约束力的预先裁定,明确某一特定交易将如何适用税法。最后,应采取措施提高税务行政复议部门的独立性,减少其他部门的干扰。
税收征管现代化战略的成功,依赖于税务组织结构与现代化战略相一致,并对该战略形成足够的支持。在这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若能使现有组织结构更加合理,强化总部设置,对庞大的下属税务部门网络进行整合,同时为大型企业、高财富个人征税制定有效的组织安排,将有利于实现这一目的。
第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应认清其现代化战略的关键目标,并确保这些目标能在其组织结构中得以适当体现。例如,如果战略意在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高财富个人)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则其组织结构应按各类纳税人清晰划分职责分工。如果其战略意在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那么就应该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职能得到充分保障,使这一部门拥有较高的独立性,从而免受其他部门影响。
第二个势在必行的组织工作,是要清晰界定各主要税收征管职能的部门责任。与之类似,应更好地协调国、地税征管(例如,设立联合办税服务厅,将服务柜台设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中心,或在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建立联络柜台),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与税务系统总人数相比,国家税务总局的人员规模极小,这是第三个亟待解决的组织问题。总部规模小,对国家税收征管项目的设计、监测、支持工作及协调实施都构成巨大障碍。过去经济和税收体系以省为中心时,这些缺陷并不突出,但当税收体系越来越多地具有全国和国际属性时,建立一个更大更强的总部就显得尤为重要。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途径是逐步增加总部的员工数量,次优途径则是指定某些市成为“专业中心”,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督下承担各种全国项目的设计和实践工作。
除了强化总部以外,还需要对万余个基层税务局进行整合。尽管这一庞大网络为纳税人提供了便利的服务且税务机构能更好监督纳税行为,但也令税收征管较为低效(小型税务局不利于专业化),增加了协调一致管理的难度,引发了廉政风险(纳税人和税务官员来往密切)。①关于地方税务机关网络过于庞大的劣势和精简网络的潜在益处,参见基金组织(2015年)。随着国家税务总局12366电话呼叫中心的成立和电子服务的能力逐步提升,将地方的小型税务机构归并起来(尤其是在城区),可使工作效率显著提高,同时不会影响纳税便捷性和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
另一个组织方面的问题是要加强对两类重点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即大型企业和高财富个人。这两类纳税人均在税收收入中占较大比重,②国家税务总局估计,最大的45家大型企业集团纳税约占其征税总额的22%,规模次之的300至400家企业集团则贡献了另外20%的税收收入。2012年,10%最富裕的家庭约占到全部收入的一半,在个人所得税中的总体比重也仅略低于该值(数据取自国家统计局及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其跨省及跨境交易量不断增长,且涉及税法中较复杂的条款。鉴于上述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应改进组织结构,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对上述两类纳税人的管理,从而保证其遵从。
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8年成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要进一步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职能,赋予其监督各省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权力。③在过渡阶段可以在少数几个大市设立大企业税务管理部门,直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管理,这种方法与北京若干大型企业集团的管理模式相同。可将对大企业检查评估的权力完全赋予该部门,④理想状态下,市一级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被设立为“局”,这样其便能以独立的税务机构身份来运行(拥有针对大企业的更多征管权限),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成为市一级税务局一个内设机构(权限较小)。并大幅增加总部及各省市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员工数量。
对于高财富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成立专职部门来应对这一重要纳税人群体。尽管该群体在国内外活动日益频繁,相应税收征管工作仍由其收入来源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结果是国家税务总局无法便捷地监督其跨省、跨境税务活动。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为高财富个人专门建立一个管理部门(或可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内部设立这一部门)。⑤因为高财富个人通常在大型企业中拥有较大比例的所有权,一些国家的税务机构通常将高财富个人部门设立在大企业管理部门之内。该部门将负责行使与高财富个人相关的一系列税收征管职能,包括提供纳税服务、开展风险评估和税收检查等。总局层面的高财富个人管理部门应监督、协调各省市高财富个人管理部门工作,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巨大,且存在政府内收入分配机制,这使税收征管也必然是分散的。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展跨省、跨境税务活动,现有以省为中心的分散体制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
国内方面,在跨省交易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实现保护税基,需要在税收征管中更多采用全国性的策略。⑥进一步在税收征管中采纳全国性的策略有另一原因,即当局计划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用一个综合性的税制(将部分所得类型合并——包括在不同省份的所得——并按照通用税表计算税额)替换现有的分类征税体系(不同的所得类别按照不同的税表征税)。
首先,建立全国标准化的纳税人识别码,将个人和企业历史的、跨区域的以及与其他纳税人相关的涉税信息关联,这对建立全国性的税收征管体制极为重要。
其次,建立纳税人和第三方信息的“主体文档”。⑦纳税人“主体文档”指为每一个纳税人建立一个数据库,其中包含了与税务的所有信息(包括其适用的税种、报税和缴税频率、所交税款和所欠税款、对额外税款、利息、罚金的评定等)。由于条件所限,可优先为大型企业和高财富个人建立全国性“主体文档”,因为这些纳税人更有可能在不同地点有更多的应税行为。
国际方面,中国的跨境交易规模和复杂性在不断增大,企业和个人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为对税收征管带来巨大风险。为应对这一风险,经合组织和20国集团制定了BEPS行动计划一揽子措施。为此,中国需要修订国内法律以及税收协定中的相关条款。重点关注完善转让定价规则、引入国别报告机制、在税收协定中加入反滥用条款、完善相互协商程序(MAP)等措施。
中国还需要对中资机构海外投资所带来的税务风险予以更多关注。要控制这些风险,中国的税法就要做出修订,国家税务总局的国际遵从项目也需予以加强。
未来五年,中国税收体系将面临一系列新型复杂遵从风险,中国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遵从风险管理措施。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风险管理上进行了探索和实践。针对大型企业,制定了纳税人层面的遵从管理策略。①除大型企业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在江苏、河南开展试点,为其他纳税人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将纳税人按风险程度分为三类(高风险、中等风险及低风险),并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在此基础上,为促进税收风险管理的标准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统一的风险识别方法、开展风险评分排序、风险处置以及评估反馈。
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应将税收风险管理方法从评估纳税个体风险,进一步扩展至以识别、应对税种层面、纳税人群体层面的主要风险。应为每一个主要税种(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每个税种中的主要纳税人群体(如大型纳税人、高财富个人和小型经营者)制定单独的遵从风险管理策略。
中国的核心税收征管流程包括登记、纳税服务、税务检查、欠税追缴、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国家税务总局拟分两步改进其核心税收征管流程:其中,第一阶段工作已经完成,中国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 版)》;②其统一了11 大类、152 小类、612 个具体税收征管事项以及 1087 张表证单书的相关流程。第二阶段的工作以《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 版)》作为指引,该规范将率先在江苏(国税层面)、河南(地税层面)试点,并在未来几年推广至全国。国家税务总局可考虑下列建议来设计这一新规范。
登记
为降低企业遵从成本、促进部门间信息交换,中国政府正在推行“整体政府”的做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础上,采用单一的商业识别编码并实现一站式的注册流程。这一新的商业识别编码将由工商管理总局提供。由于商业识别编码在税收征管中意义重大,因此,建议成立跨部门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批该体系与战略方向、重要操作特性和基础设施相关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在指导委员会中拥有席位并发挥重要作用。
对个人纳税人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将完善个体经营者/其他自然人登记流程及编制商业识别编码纳入其改革计划。考虑到未来将开展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改革,以及中国正考虑与其他辖区交换税务信息,因而急需改进个体纳税人的识别体系。这需要引入自雇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全国统一编码,识别和消除自然人的重复编码,以及建立个人纳税人登记中心。由于高财富个人大量参与跨省、跨境交易,上述工作可从其入手,随后逐步扩展至其他个人纳税人。
纳税服务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通过简化一线税收征管流程,改善税收服务,使纳税人更简单、快捷、低成本地履行纳税义务。接下来,可通过如下措施进一步改善服务:
中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扩展电话中心的咨询范围,更多使用电子邮件和短信服务,引入在线申请(如电子注册、网上提示支付分期税款)以及建立个性化的纳税人网络入口,允许企业和个人获取并自我管理个人纳税信息和历史数据。①相关参考,可参见经合组织报告(2010 年)。减少成本较高、较费事的上门办理业务,增加呼叫中心、网络的使用。
纳税申报和支付税款
为改善投资环境,中国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可通过简化增值税报税和数据要求,减少纳税人的文书工作。在增值税税款抵扣时间问题上,可将税法规定与商业惯例协调一致,进一步降低遵从成本。②根据现有安排,除非纳税人收到增值税纸质发票并得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无法获得税款抵扣。因此,一份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无法令纳税人获得税款抵扣,哪怕其很可能已记入纳税人的会计系统。纳税人会计系统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系统之间存在的时间差,使企业需要开展大量工作手动进行调整(安永,日期不详)。另外,对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升级。降低遵从成本的另一个途径是简化特小型(微型)经营者的征税。可要求所有微型企业按照相同额度一次性缴纳税款,不管其实际营业额或所处具体行业如何。这种做法应仅限于营业额低于某一较低门槛的很小规模的经营者。此外,可将一次性缴纳税款与年度经营牌照审核关联,或成为审核的一个条件。按照这一建议对所有的微型纳税人征收一次性税款,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公平,但这大大简化了系统,因此降低了遵从和征管成本。
税务检查
·充分利用分析手段。税务机关可获得的数据越来越多,为税务检查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改善分析手段,充分利用信息数据甄别遵从风险,定位高风险纳税人。
• 改进基本的检查方法。应为检查人员提供培训和工具,使其能对企业整体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纳税人账户中的重大问题和差异,并持续调查直至问题解决。开始阶段,可先制作一个全国标准手册,为每一个重要税种的检查工作制定规程。
• 采用限定范围检查。目前,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对多个税种、税期及税务问题进行综合检查。要扩展检查覆盖面,通过充分开展限定范围检查实现,其范围仅针对某一个(或若干)税种及税务问题。
• 提升行业专业化。针对特定行业制定检查指南和方法,提高行业检查的专业性。
• 对大型企业和高财富个人开展联合检查工作。针对这两类纳税人开展跨省联合检查工作。这也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与中国居民海外投资相关的国际遵从项目的工作。
欠款追缴
税务当局需要有足够的权力,既能追缴税款,又能给那些缴税记录良好的、可持续经营的欠税企业足够的喘息空间来缴纳税款。
• 分期付款。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将纳税人分期补缴税款的期限从 3 个月延长至 12 个月。
• 税收保全。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税收保全管理政策和指引,以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或解除)保全,包括是否可以直接实施行政扣押,还是需要法庭事先对债权进行认证;决定何种类型的财产可适用税收保全;培训税务官员,使其可判定哪些资产适用于保全,并掌握实施(和解除)保全的程序。
• 核定评税。当纳税人未报税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任何合理手段,决定其应税数额。
争议解决
有效税收征管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建立完备的争议解决机制,尽量减少、妥善处置纳税人和税收当局间的争议。良好的争议解决机制可改善经营环境,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为实现这一目的,可采取一系列措施改进争议解决机制。
事先裁定制度已纳入《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这一制度下,纳税人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书面裁决,说明在纳税人所描述特定环境或事实情况下,税法将如何执行。从其他行政机构及相关方的反馈看,这种制度会大受欢迎,能在纳税人进行重大投资决策前,大大提高税法适用的确定性。要实施这一条款,国家税务总局需制定相关管理指引和流程。
即便税法清晰详细,或是事先裁定可大范围应用,也无法避免“如何才是正确执行税法”的争议。因此,为确保大众对税制的公平性有信心,要建立一个公平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制。可考虑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建立一个垂直管理的行政复议部门,以替代目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请复议的体制。
人力资源
税务机关为应对不断涌现的新挑战,还需进一步开展自身机构的改革。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需制定综合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确保人员数量合理,管理技能突出,以达到高水平的工作效率和职业操守。
人员数量合理,意味着不同层面、不同管理部门都应具备充足的人员。一个优先考虑是增加总局的员工数量。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人员规模远远不够其有效行使职能,包括制定全国政策、监督下层税务部门运行并为其提供指导。
另一个优先考虑事项是应确保每个职能部门都拥有足够数量的人员。在这方面,经合组织国家税务机关的员工中,平均 36%从事核实工作(包括税务检查),27%从事税户管理(包括纳税服务),11%从事税款征收,9%从事其他税收业务,17%从事支持性及其他活动(包括 3%的人力资源管理)。①参见经合组织报告《税收征管 2015—经合组织和其他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的比较信息》(2015年)。中国可结合本国国情,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对各职能人员进行调整。
在员工技能方面,应按照未来的工作需要对人员的现有技能进行评估,并为如何弥补缺陷给出方案。在开展员工技能提升项目时,国家税务总局应发挥更大作用,决定需要优先培训的内容,提供标准化的课程。探索包括网络课堂在内的各种现代化培训手段,使更多员工获得培训机会。
人力资源管理改革还应改进绩效管理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推出的“数字人事”项目前景良好。该项目能根据一整套绩效评估指标,对机构部门和员工个人的表现进行评估,下一步应将评估系统与员工薪酬、晋升相关联,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并做到诚实守信。
信息技术
过去 20 年间,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核心税务征管职能开发了标准化的信息系统(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实施了金税工程(一、二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然而,虽然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已部署至全国的省/市层面,但计算机网络仍未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未形成税务信息的中央数据库。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仍无法方便地编汇全国数据,也无法评估其项目运行情况和下属机构绩效、数据挖掘和风险分析、跨省跟踪纳税人活动及其关联交易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需要建立全国数据中心(一个或多个)。作为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替代,金税三期工程对此进行了构想。
要建立全国数据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应研究一系列技术/非技术问题,包括数据中心的数量、地理位置、组织安排、所需软/硬件、收集信息类型、信息处理以及如何甄别不遵从活动。建立数据中心还有两个先决条件,即建立全国纳税人识别编码系统,并赋予国家税务总局足够的法律权限以获得第三方数据。
中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已发展至关键节点。过去 20年间,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也成功实现转型,推出了新的税收管理体制。随着中国迈入第十三个五年计划,中国税务部门需要再次启动改革,以适应新环境、新挑战。
在征税能力方面,中国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变化,都使得中国税基增速减缓,偷漏税动机(和新机会)增加。未来,随着中国企业和个人跨境投资不断增多,不遵从行为也将随之增多,税收收入压力预计会进一步上升。
除保障税收收入外,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降低企业遵从成本来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这一点已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这也凸现出实现更加统一的税收管理的重要性,以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营造更加公平的经营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不仅需要应对现有税制中的诸多挑战,同时还需要实施政府艰巨的税收改革计划。这要求大力推进税务官员培训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使他们适应税法的新变化。
上述挑战缔造了一个新的复杂的税收征管环境,在此环境下国家税务总局的境况与上世纪 90 年代类似。与 20 年前相同,国家税务总局需要实施综合性的现代化战略。其改革的重点可包括:
• 修订《税收征管法》,扩展国家税务总局的执法权,加强对纳税人的保护。 扩大执法权需要赋予国家税务总局更多权力,以向第三方获取税务信息,同时加强其征缴欠税的能力。在纳税人保护方面,需要强化纳税人信息保密,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程序保护,引入事先裁定机制,同时修订关于行政复议前必须全额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的组织结构应与税收现代化目标保持一致,并能推动其进程。这包括扩大总部的规模,消除当前各税务管理职能部门的割裂状况,整合规模庞大的基层税务所,加强与大型纳税人和高财富个人管理相关的机构建设,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建立更加独立的行政复议部门。
• 对于每个主要税种、纳税人群体和个体纳税者,应制定综合性的遵从风险管理策略,用来识别、排序和消除税收体系面临的主要风险。应首先减少与大企业和高财富个人、服务业增长(包括电子商务)和国际税收相关的遵从风险,并应对经济放缓可能带来的拖欠税款现象增多的问题。
• 应完善核心税收征管流程,推进其标准化工作。应加强税务检查和欠款追缴工作,同时简化增值税信息报送要求和微型企业估税流程。此外,应建立一个系统,监督各地税务机关按税务征管核心流程的统一标准开展工作。
• 国家税务总局需改进其信息系统并方便纳税人使用。改进系统的优先工作包括建立全国纳税人数据中心(应首先从大型企业集团和高财富个人入手),以及与第三方交换数据。要简化系统并使其易于使用。
•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确保各税收征管职能部门人员配置合理,使员工培训项目与税收现代化战略要求相一致,并引入能鼓励员工提高效率和诚信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
上述改革措施可谓异常艰巨,具体实施需要谨慎行事,需充分汲取过去 20 年来的经验教训,包括如下优秀实践:
• 坚强而稳定的领导对中期体制改革至关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在过去实现了工作中的连续性、目标上的一致性以及改革管理的有效性,应继续保持这些优势。
• 在设计新税法时,应适当考虑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与纳税人的遵从能力。例如,拟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尽可能减少需要报税的纳税人数量,尽可能加强源泉扣缴。
• 重大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需要长期不懈努力。最好为其制定中期战略计划,明确改革目标、关键举措、时间表和成效评估方法,对改革进行指导。
• 将改革推广至全国之前,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这已成为国家税务总局改革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这种做法带来了诸多益处,如尽可能减小风险,不断凝聚共识,实现“边干边学”。这种做法应继续推进。
• 国家税务总局在与其他税务机构和国际组织合作中获益颇丰。虽然国际经验可提供有用的参考,但也需要根据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做出调整,在实施中时刻考虑到中国的自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