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军垒
“妄议中央”第一人受贿获刑七年
■ 武军垒
2015年5月28日,新疆纪委宣布赵新尉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8月25日,最高检发布消息称,新疆自治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赵新尉决定逮捕。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59岁的赵新尉,是山西静乐人,1975年11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入党。1996年10月至2011年1月,先后任新疆喀什地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副主任、主任,喀什地区行署秘书长,疏附县县委书记,喀什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任新疆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主持报社全面工作,全面负责编务工作。
2015年11月1日晚,新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发布通报称,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因严重违纪被双开;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报称,经查,赵新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故意作出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新闻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性问题上,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人事调动、退休、选拔任用及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内设机构私设“小金库”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按照预算核拨国家财政资金,将预算款挪作他用。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违法犯罪。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了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什么是“妄议中央”?中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这样解释:在当面、会上、台上给你机会提意见时,你不说;背后、会后、台下,在公开场合乱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那就是“妄议中央”。
据报道,在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之前,被中纪委通报“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或“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的官员有河北省原省委书记周本顺、广西南宁市原市委书记余远辉、江苏省原省委秘书长赵少麟等人。
2015年10月16日,中纪委通报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其中,“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也是在官员通报中首次被提及。
赵新尉曾担任喀什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6年,此后又调任新疆日报社担任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4年,在宣传领域干了10年的他,应该有很高的政治素养和大局意识。
通报显示,赵新尉除了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等问题,“妄议中央”显然被列为严重问题排在最前列,这是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后,中纪委首次运用此种表述。他被媒体称为“妄议中央”第一人。
至于赵新尉“妄议中央”的内容, 此次通报并未透露,其具体内容,在网上已经搜不到。不过,在实名认证的腾讯微博上,仍有不少他写的正能量和满有情怀的文章。2011年他曾写道:一将功成万骨枯。一个英雄辈出的时代,也是民众经受磨难的时代。虽说搞乱秩序的叫枭雄,恢复秩序的称英雄,但最终都要民众付出代价。平平淡淡才是真,最好不要瞎折腾。
2011年5月8日,赵新尉在腾讯微博上写道:“网络的发展,改变了整个世界的格局,也改变了人的思维方式。在今天思考报纸的命运,更坚定了我的信念:报不等于纸,但纸媒介仍有其独特的价值。使自己的独特性最大化,是报人的出路所在。”
据媒体报道,在2014年的新疆自治区宣传文化系统学习心得中,赵新尉在发言中称,新闻宣传工作在意识形态反分裂斗争中至关重要。工作难还是难在如何真正做到“到人、管用、有效”。新闻宣传要继续在“见人、见事、见物”上下功夫,坚持“身边人讲述身边事”,以各族群众互帮互助的故事、身边的典型人物、老百姓现身说法、群众身边发生的变化,感染和教育各族干部群众。
如果赵新尉言行一致,坚守政治底线,就不会因涉“妄议中央”被查。赵新尉“妄议中央”落马的消息,在干部中震动很大。
2015年11月13日,中国新闻出版报发表的《赵新尉事件为新闻界敲警钟》一文指出,《新疆日报》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的喉舌,承担着传达党中央声音、宣传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的重任,毫无疑问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传播正能量,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报社“一把手”——总编辑、副社长,尤其需要有极高的政治觉悟,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然而,赵新尉的言行却完全违背了这一根本原则,被“双开”,无疑是咎由自取。一名新闻宣传战线的党员领导干部因违反政治纪律被查办,这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发后的全国首例。
《赵新尉事件为新闻界敲警钟》一文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赵新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典型案例,应引起新闻界所有党员干部的警惕。
赵新尉从疏附县县委书记任上一路升迁,“老朋友”浙江通衢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通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也步步紧随,通过赵新尉承揽了不少工程。
2005年,葛某向赵新尉提出想承接疏附县的道路改扩建工程,于是,赵新尉给疏附县常务副县长高某打招呼,后来葛某在疏附县中了两个标段的道路改扩建工程的标。2009年的时候,葛某承接的叶城县公安局道路监控工程没有按时结账,赵新尉帮其给叶城县常务副县长郑某打了招呼,让其顺利地拿到了工程款。
高某和郑某证言均证实,时任喀什地区地委委员、宣传部长的赵新尉曾给其打电话要求在道路改扩建、工程招投标以及葛某承包的公安系统道路监控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方面给予葛某照顾。
后来,葛某挂靠新疆建工集团参与新疆日报社二号台地集资房建设工程项目竞标,在资格预审的时候,得到了甲方新疆日报社的推荐。赵新尉要求分管此项工程的新疆日报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在工程招投标方面给予葛某照顾。
后来葛某挂靠的新疆建工集团取得了新疆日报社二号台地集资建房工程,工程标的2亿多元。对此,葛某心知肚明,他能顺利中标,是由于赵新尉推荐,否则他不会中标。
当然,赵新尉这么做,也有自己的想法,他要找机会让通过自己赚了不少钱的葛某“出点血”。
2012年5月,赵新尉向葛某提出想在乌鲁木齐市买一套房子,让葛某去找房源。赵新尉还意味深长地对葛某说,“我只有100万元存款,想买个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你是搞装修出身的,装修房子也由你负责”。葛某满口应承。后来,葛某帮赵新尉买了房子并且进行装修,还购置了家具和健身器材等,共支付部分购房款107.05万元,另支付房屋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健身器材款等共计52.0284万元。
在装修房子期间,赵新尉又给葛某分了一项“任务”,他儿子结婚一事让葛某来操办。葛某立马照办,不但替赵新尉在乌鲁木齐市某酒店定桌,还掏了婚庆公司的费用,婚礼当天待客用的五粮液、红酒和软中华香烟,也是葛某花钱买的。赵新尉儿子结婚一项,葛某共支出16.809万元。
2015年5月,葛某和赵新尉一起出去旅游,在杭州的时候,他陪赵新尉在杭州大厦买了一部佳能照相机。晚上吃完饭后,赵新尉让葛某把照相机镜头也买下来。第二天,葛某又去杭州大厦买了佳能镜头,前后一共花费3.924万元,此时葛某俨然成了赵新尉家的提款机。检方指控,赵新尉向葛某索贿1798114元。
除了葛某外,疏附县供销社主任兼棉麻公司经理杨某也向赵新尉行贿12万元。
疏附县棉麻公司没有行政权力,2000年至2005年,经时任疏附县县委书记赵新尉允许,该县向全县各乡镇多下达了棉花种植任务;并且在收购棉花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棉花外流,提高了棉麻公司的效益。2004年,杨某的爱人冯某要提拔为疏附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上级部门到疏附县来考察,征求县里意见时,赵新尉替冯某说了好话。
出于感谢,也为了今后继续和赵新尉搞好关系,杨某给赵新尉送过两次钱,一次是在2009年赵新尉儿子出国留学前,他给赵新尉送去了10万元现金;第二次是2012年赵新尉儿子结婚,他送了2万元礼金。
2015年8月6日,赵新尉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新尉受贿的时间在2005年至2015年他担任喀什地区疏附县县委书记,喀什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及新疆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期间,涉案金额达1918114元。
2015年12月7日,检方就起诉书指控赵新尉犯受贿罪一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被告人赵新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1918114元,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新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两起事实过程无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葛、杨二人谋取利益,其与二人之间的经济问题属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新尉犯受贿罪、受贿数额1918114元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务,其所实施的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其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为葛某在工程招投标、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中打招呼的行为,以及为杨某棉麻公司业务工作中提供帮助的行为,与其之后非法收受二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或现金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质上仍属于权钱交易,而非被告人所辩解的朋友间正常礼尚往来。其辩解“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始终如实供述本案的相关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实中,行贿受贿案件情节错综复杂,一般只有受贿人向行贿人主动索取财物,且行贿人被动交付财物的情形属于索贿,本案中被告人赵新尉收受葛某财物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上述情形,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新尉具有索贿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2016年6月2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新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犯罪所得已扣押现金人民币22万元及扣押赃物佳能照相机、镜头予以没收,不足部分1658874元继续予以追缴。
(责编:许树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