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雅雯
摘要:当前,中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机遇与挑战并存,e联网金融在此种情况下发展迅猛,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笔者主要针对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货币基金进行详述,总结出互联网金融现阶段出现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的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发展现状 对策建议
2014年5月,习主席在河南考察时首次提出“新常态”。“新常态”主要指的是中国经济近两年新的发展特征:一是经济增速正式告别8%的高速增长,进入到中高速增长阶段;二是政策告别常态的调控和刺激;三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悄然转变,政府投资让位于民间投资,出口让位于国内消费。“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在此种机遇下,互联网金融要搭乘“经济新常态”的顺风车,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注入新的活力。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网络和金融的结合,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与移动通讯技术来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呈燎原之势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成为继电子商务之后又一次创业和创新的高潮。
(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枢纽,也是支撑整个产品体系和交易体系的重要通道。它是指在交易双方之外,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完成的资金托管行为和资金划付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通常是指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主要包括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支付、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形式。从2013年第一季度到2015年第三季度,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呈爆发式的增长,2015年第三季度交易规模已达到了9万亿,是2013年第一季度的三倍,同比增长52.6%,环比增长9.3%。
支付成本较低、使用方便等优势使第三方支付行业在“野蛮生长”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无序特征。例如,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风险管理跟不上快速发展的要求,不少第三方支付企业将客户备付金挪用于企业其他投资。某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进行大额资金汇划时,也不需使用U盾等安全校验工具,而只需客户录入绑定手机收到的动态校验码,甚至是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密码即可完成大额资金的划转,近年就频频发生未经客户授权就从客户账户划走巨额资金的案例,这给客户的资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二)P2P网络借贷
近些年,P2P网贷在我国蓬勃发展,受到社会关注度很高。P2P是英文“peer 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到个人。P2P网贷是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作为资金借贷的中介平台,资金需求者通过平台挂出借款标的,资金盈余者通过竞标向需求者放贷,比如人人贷、红岭创投、陆金所等。我国第一家P2P网贷机构是成立于2007年的拍拍贷,从2009年起,P2P网贷平台交易规模已连续六年实现数倍的增长。据《P2P网贷行业2016年2月月报》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底,P2P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达到1130.09亿元,是去年同期的3.37倍。
P2P平台的建立,解决了互联网网民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道德风险降到最低,充分发挥了金融中介的桥梁作用。在P2P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P2P平台的运作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一部分平台的经营者忽视了国内信用环境与国外的差异,为了利用平台获得更多的资金,没有对资金使用方的资信进行合理的评估,引发了信用风险,甚至有经营者将平台当做自融的资金渠道,承诺高息、高回报,以虚构项目或理财的方式形成了自有资金池,这些对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都是岌岌可危的。
(三)众筹融资。众筹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形态,也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融资方法。众筹,即大众募资或群众筹资,指资金需求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商业计划、创意、活动等,并向人们发出资金需求,汇集资金以完成既定的商业计划、创意、活动等,是人们在互联网上完成的一种合作行为。众筹模式在我国出现得并不算晚,相比在2009年成立于美国纽约的第一家众筹公司Kickstarter,众筹最早在中国的出现可以追溯到2011年。目前,国内主要的众筹平台分为股权众筹和非股权众筹。股权类众筹网站包括天使汇、大家投、创投圈、人人投等。对于此类网站的创业项目,投资人往往需要以股权方式投入,并在未来获取公司发展、增值所带来的回报。非股权众筹网站包括点名时间、众筹网、淘梦网、追梦网、淘宝星愿、腾讯乐捐等。此类众筹网站往往以文化影视及创意项目作为众筹的项目,而回报往往是观影权利或者创意作品的分享权利等。
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25年,中国的众筹投资有望达到460亿至500亿美元。国内众筹市场的前景十分广阔,但发展同质化、操作不规范、法律监管缺失等外部环境也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挑战。从众筹参与各方自身的情况来看,项目方经验不足、融资金额与项目不匹配、投资人群体不成熟等问题同样成为众筹发展过程中的制约瓶颈。
(四)货币基金——“宝宝”类理财产品。“宝宝”类产品是互联网金融产品中收益最为稳健的产品,当前也是投资人参与程度最高的产品之一。自2013年6月以来,“余额宝”、“理财通”、“零钱宝”、“财富宝”等各“宝宝”类产品得到了快速发展。
“宝宝”类产品通过互联网巨大的流量优势、用户优势、服务优势与货币基金的低门槛、高流动性、高收益相结合,爆发出了惊人的生命力。我国有近40万亿元的活期存款,然而活期存款的利率很低,仅有0.3%,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压力。这决定了市场主体对“宝宝”类产品有着巨大的需求,因而“宝宝”类产品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是随着货币市场基金近两年迅速的发展,也暴露出原有监管体系的种种不足,无法适应现实的监管需求。加上传统银行的联合反击,“宝宝”类产品还面临着严重的政策危机。
二、互联网金融在新常态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成长阶段,这种新生力量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消除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速度和频率。但因为“年岁”尚小,在发展中还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也把“互联网金融”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的同时,也体现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没有做好充分的迎接准备。一是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在制定时主要覆盖的是传统金融行业,而没有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众多方面,更不用说量身为互联网金融打造特有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定的法律空白。二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难以判定。目前,我国对提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的企业并没有设置前置审批或许可程序,因此企业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经工商管理部门合法登记后,只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所从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取得通信管理部门的许可或备案,即可开展业务,这就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三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极易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进行非法经营尤其是众筹自引入我国以来就与涉嫌非法集资的非议形影相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规定,众筹模式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特征,更容易钻法律的空子。
(二)行业监管不力。互联网金融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现象相伴而生,说明行业监管的力度不够。一是表现出明显的多头监管。具有显著跨界、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几乎包罗了金融业的一切形态,若依照业务、产品属性将其划定监管归口,其结果可能更加混乱。二是互联网金融欠缺有效的监管手段。互联网金融具有交易虚拟化、交易对象的全球化和交易时间缩短、交易频率加快等特征,这些都给采用传统监管的部门带来极大的挑战,过去通过现场监管的手段已不能适应。三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由于业务门类众多、种类繁杂,行业自律规范也往往未成形。虽然有一些资金雄厚、技术实力强的P2P、众筹公司想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有效的约束力和执行政策,致使企业素质参差不齐,企业进入和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随意性增大,前景令人担忧。
(三)个人征信不受重视。个人征信,是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它记录了个人过往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会影响其未来的经济活动。在P2P领域的整个流程中,由征信来主导完成的风控环节几乎是P2P平台的核心,而目前央行的征信数据库仅对银行和有一定资质的小贷公司开放,并没有涵盖整个P2P领域,况且央行的数据库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并不适用,有相当一部分的小微企业和绝大多数的个人在央行并没有相关的征信记录,没有统一的征信体系,就意味着不能判断大部分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情况。同时逾期、坏账等信息不会进入征信体系,致使借款人失信成本较低,给P2P平台的正常资金借贷流转带来威胁。
三、解决互联网金融问题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形态发展到今天也是冲破了层层困难,从国家层面来说,应该给予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支持。
(一)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阶段,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加以制定,并进行适度的政策扶持和合理的引导,为互联网金融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一是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及时制定和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借助互联网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到“软法为先,硬法托底,刚柔相济,混合为治”。二是建立及时有效的系统性风险识别、控制和处置制度。统一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和金融综合统计体系,建立对互联网金融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危机预警机制,建立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和各金融市场监管职能联动配合的危机中段监测和控制机制。建立常规和突发事件及时通畅的沟通机制。三是尽快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设置行业门槛,整体提升平台质量的同时,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设计退出机制,从首尾两端加强监管降低行业风险。同时政府部门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在财政政策方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实相关的税务制度。对于资金流量小、处于初创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总之,为营造优良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新环境,需要加快那些资质水平不足、风控能力缺失甚至存在道德风险的企业淘汰出局。
(二)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经济新常态下,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就需完善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一是要建立跨部门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应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二是要增强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地方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地方金融的稳定,促进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不应只是充当中央监管政策的传达者和执行者,而应发挥其积极主动性,强化监管权责。三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企业间自发的制定统一的行为准则和自律公约,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主体自治三者的有机结合。四是创新金融监管格局,即中央银行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成立新的监管部门或者在原有的部门划出细分部门,针对某些互联网金融行为和产品进行特殊监管。
(三)逐步完善个人征信监管。个人征信被公认为是互联网金融最薄弱的环节,同时也是最具发展潜力的环节。正因为如此,一些资质优良的大企业早早的就拉开了个人征信的大战,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开发和挖掘大数据,在广泛收集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评分维度和分值占比。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改进符合互联网征信特征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探索新的监管理念,由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逐渐降低对征信机构办公场所、环境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要求符合行为标准、完善行为要素。二是大力引进优秀的征信监管人才,尤其是具有互联网技术和掌握经济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的素质,同时加强已有监管人员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监管者的技术能力。三是加强监管的技术支撑,强调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在征信监管中的应用,探索实施全流程监管。四是加快对失信人员的惩戒机制建设。一方面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的违约记录和有限披露制度进行完善,提高失信者的市场交易成本,形成市场化的惩戒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各类征信信息的共享,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司法、行政、金融等多方面的联合惩戒措施,例如对失信者采取限制享受某些政策优惠的方式来进行惩戒。对于行为较严重的失信者,要加大司法惩戒力度,追究失信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信不远的未来,通过政府、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的共同努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阳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