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院前急救站点布局、急救人员队伍建设、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衔接、特定人员急救培训等急救医疗中的重要环节,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也有相关要求。
路遇他人突发疾病,你敢不敢施以援手?在现场紧急施救过程中,如果对患者造成损害,会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称为沪版“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日前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草案》修改稿中明确,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此外,关于院前急救站点布局、急救人员队伍建设、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衔接、特定人员急救培训等急救医疗中的重要环节,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也有相关要求。
紧急救护予以免责
据了解,鼓励紧急现场救护行为的立法,即通常认为的“好人法”立法,涉及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依据国家《侵权责任法》来确定。“但考虑到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可以为专业人员的后续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和健康赢得宝贵时间。”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地方立法应当在全社会鼓励和倡导这一救护行为。
“参阅国内外相关立法,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免责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救护者具有一定急救技能,二是按照相关急救规范施救。”丁伟说,为此立法明确,满足这两个条件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吴凡认为:“目前遇到有急救的情况,老百姓徘徊在救与不救的当口上,此次立法能够明确紧急救护予以免责,非常不容易,也是本次立法当中一个很大的亮点。”
但也有委员表示忧虑,按照《草案》规定,必须要具有急救技能的市民,并且是按照急救操作规范来实行救护,他的紧急救护行为才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难以解除愿意做好人的市民的后顾之忧。”有委员认为,是否改成“市民善意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再加一句“由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交接时间需要论证
不少常委会委员注意到,二审稿删去了“对急危重患者,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的规定。
据丁伟介绍,之前有些委员、部分医护人员和有的单位提出,目前,医疗机构有限的急诊资源与患者日益增长的急诊需求之间矛盾突出,医患关系没有明显改善,10分钟内完成交接这一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还缺乏相应的实施基础和条件。建议逐步制定和完善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衔接的制度性规范,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该项工作。所以删去了原草案中“对急危重患者,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的规定。
可是,这个条款是留是删,引起了会场内委员们的争议。
“10分钟是针对急危重患者的,而不是一般的患者。而且我们这个法条给救护车的布点做了强制的规定,给车辆的配置做了强制的规定,给人员的待遇做了强制的规定,给提升车辆的信息化水平做了强制的规定。也就是说,把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为什么最后的交接这10分钟又抹去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张辰说。
“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10分钟的规定是否能在实践中做到。”参加审议的市人大代表吴坚认为,这不是讨论10分钟的问题,而是应该讨论多长时间是合理、可操作的问题。“我征求了身边很多老百姓的意见,他们跟我讲一条,中国人有一句话‘人命关天,‘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吴坚认为,问题的争论焦点不在于10分钟要不要删去,而是要对10分钟的时间进行论证和修改。
“压床”或被记为不良信用
除保护“好人”行为外,此次《草案》修改稿还不乏其他亮点。救护车配置是否足够?如何保证院前急救的及时和顺畅?这些事关急救效果的要素,也被充分考虑和完善。如《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配备数量”,“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为了防止病人在医院“压床”的现象,《草案》修改稿中拟规定:对于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其信息将被提供给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同时,强调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任何社会车辆不得使用‘120等标志图案”。
记者同时注意到,由于岗位特殊性,此次《草案》修改稿中还提出,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都应当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持救护员证人员应达一定比例
由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人员受急救中心的指派前往急救现场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实施急救的最佳时间大多是5~10分钟之内,若急、危、重伤病员附近有具备急救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则可以抢先实施紧急救护以更好地维护伤病员的生命体征或基础的救护处理,为院前急救人员到达实施急救赢得宝贵的时间并创造进一步抢救的有利条件,使伤残、死亡率减至最低限度。
据不完全统计,发达国家和地区医疗急救培训普及率,企事业单位达70%,家庭个体达50%,医疗急救培训使其医疗意外所造成风险几率降低了40%。而目前中国的医疗急救培训普及尚在初级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较为落后,急需大力推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013年起,北京、杭州、深圳等地相继出台“好人法”。今年年初,深圳市卫计委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急救条例》)在法制办官网公开对外征求意见。《急救条例》要求政府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定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教师、导游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特殊工种应当参加急救培训,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人群密集场所单位、从事高危作业及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急救知识培训,且持救护员证人员应达到一定比例。
《急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公园、交通站点、展馆等人群密集场所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1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2%以上。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5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