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云 汤勤福
摘 要:北宋太常礼院和礼仪院均为中书门下附属机构,二者的设置皆分割了礼部与太常寺等礼仪官署职权。太常礼院除详定礼仪、参与祭祀大礼外,还编修了大量礼典。随着时代变迁,太常寺对太常礼院职权逐步限制并最终实现权力回收,太常礼院也于元丰改制中罢废。礼仪院因宋真宗崇奉天书符瑞而设,它在文书的上传下达、礼仪活动的协调安排上均有严密管理制度。礼仪院在真宗朝完成其处理“符瑞繁缛”的历史使命之后,职权亦回归太常礼院。北宋太常礼院与礼仪院在设置背景及目的、存留时间、职掌范围、历史地位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尽管二者有些职能重叠且有事务往来,但互不统摄。
关键词:北宋;太常寺;太常礼院;礼仪院
作者简介:张志云,男,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延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师,从事宋代文化史、历史文献学研究;汤勤福,男,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史学史、中国思想史、历史文献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礼制变迁及其现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12&ZD134;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计划资助;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成果培育项目“宋代官方礼制研究”,项目编号:A-6001-15-001455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3-0145-10
中华礼制博大精深,其流变过程亦极其复杂。就其礼制变迁过程而言,它始终与社会体制的变迁息息相关。据历史记载,中华礼制的变迁是通过制礼机构的讨论乃至众多大臣参与争执论辩,最终经过帝王认可而下达执行的。在这一过程中,制礼机构的重要性无须怀疑。研究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形成后,尤其是魏晋之后的制礼机构的变迁,可以看出礼制变迁与中央集权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华礼制日益与这一专制体制紧密结合的过程。本文着重研讨北宋时期制礼机构的变迁,以探究北宋强化中央集权制度过程中是如何掌控制礼机构的。然宋代制礼机构的设置显得交错复杂,在一篇论文中无法加以全面研讨,因此本文仅选取北宋中书门下附属机构太常礼院与礼仪院加以探究。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以宋代“三冗”现象最为突出,其中“冗官”不仅表现为官职设置的繁复、官员队伍的庞大,还体现为官署的重叠。以礼仪机构为例,有宋一代,除礼部与太常寺外,北宋元丰改制前中书门下设置制敕院兵礼房,中书门下附属机构有太常礼院、礼仪院;枢密院设置枢密院礼房;元丰改制后尚书省有尚书省礼房、门下省有门下省礼房、中书省有中书省礼房,徽宗时期还设置了临时官署议礼局、礼制局等1,这其中既有制礼机构,也有执行机构。显然,宋代设置礼仪官署有些混乱、重床叠屋[1](P64),然对宋代具体礼仪官署的置废、职能等问题,目前学界很少有人问津2。而这一问题实关系到宋代礼制机构、礼仪制定的诸多方面及其变化,也与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之间密切相关,因而很有必要加以论述。本文抛砖引玉,舛误之处,冀方家指正。
唐代礼院的始置情况不详3,其设置亦不见于《唐六典》。据正史记载,唐高宗咸亨年间已有礼院之名4,虽然系属太常寺,但有其相对独立性,由太常博士单独主导,太常寺的长官太常卿是无权过问太常礼院的事务的5。从唐代太常礼院所设礼院修撰、检讨官、礼院礼生等官职6及其参与之活动来看,其职掌大致有三:其一,制定五礼仪注;其二,筹办南郊等大礼时提供咨询;其三,参与拟定王公勋臣谥号7。
赵宋立国之初,官职设置因袭唐后期、五代之制。南宋徐自明指出:“唐制,省部寺监之官备员而已,无所职掌,别领内外任使,而省部寺监别设主判官员额。”[2](卷1,建隆元年八月甲申,P6)显然徐自明所指为唐代后期官制,因为唐代前期的省部寺监官员是职掌实权的。而宋代前期同样保留了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行政机构,但仅是名义上存在而已,实际上其职能已被宋初所设置的新机构及临时差遣分割8。以礼仪机构而言,宋初延续唐制,在礼部、太常寺之外别置太常礼院。史书记载:“宋初,旧置判(太常)寺无常员,以两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礼官久次官高者充。别置太常礼院,虽隶本寺,其实专达。有判院、同知院四人,寺与礼院事不相兼。”1可以看出宋初的太常礼院名义上隶属于太常寺,其实并不受太常寺控制,而是直接对皇帝负责。
宋初这三个机构的职能分工大致如下:礼部设判礼部事二人,以两制及带职朝官充,所掌职事甚少,仅为“制科举人,补奏太庙郊社斋郎、室长、掌座、都省集议、百官谢贺章表、诸州申举祥瑞、出纳内外牌印之事,而兼领贡院”2。太常寺设判寺官一人或二人,仅掌“社稷及武成王庙、诸坛斋宫习乐之事”[3](职官22,P3623上)。对于太常礼院的职掌,史书记载,“凡礼仪之事,悉归于太常礼院”[3](职官13,P3369上)。龚延明在《宋代官职辞典》中标注:“(太常礼院)在宋前期侵太常寺职权,掌礼乐制度、仪式事。”[4](P97)通过比较可知,宋初的太常礼院在礼仪事务中占主要地位,判院实掌礼仪制订、修改权力,原来主管礼仪事务、职权甚重的判太常寺显然大权旁落。
有学者认为:与唐代后期太常博士主领太常礼院事务有所不同,宋代前期太常博士无职事,仅为转迁官阶3。实际上,宋初太常博士并非如此:
太祖皇帝乾德元年闰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子司业兼太常博士聂崇义上言:“皇家以火德上承正统,应五行之王气,纂三元之命历,恭寻旧制,存于祀典。伏请奉赤帝为感生帝,每岁正月别尊而祭之。”事下尚书省集议,请如崇义之奏。[3](礼28,P1300上)
太祖乾德元年十一月二十日,太常博士和岘言:“今月十六日亲祀南郊,合飨天地,准画日二十九日冬至祀昊天上帝。谨按《礼记·祭义》云:‘祭不欲数,数则烦,烦则不恭。’又按《开元礼义纂》云:‘当禘祫之月,不行时飨,以大包小,礼所从也。’望依礼令权停南至之祀。”诏可。[3](礼3,P539上)
乾德元年十二月七日,孝明皇后崩,始诏有司议置后庙,详定殿室之制,及孝惠、孝明二后先后之次。太常博士和岘议曰:“按唐睿宗追谥刘氏为肃明皇后,窦氏为昭成皇后,同于亲仁里立庙,名曰‘仪坤’,四时飨祀,皆准太庙之礼。伏请孝惠、孝明共殿别室。恭惟孝明皇后早正位于内朝,实母仪于天下,伏请居于上室。孝惠皇后缘是追尊,元敕止就陵置祠殿,今祔别庙,宜居次室。仍依太庙例,以西为上。”从之。[3](礼10,P681上)
乾德二年二月敕:“应内外文武职官仪制等,宜令尚书省集台官、翰林学士、秘书监、国子司业、太常博士等详议。”[3](仪制8,P2452)
上述第一条史料还可勉强说聂崇义是“兼职”,而二、三两条则明确是职事官,第四条更为清楚表明太常博士与其他职事官一起详议有关“内外文武职官仪制”,可见宋初太常博士并非完全是迁转定阶的闲职,虽无制礼之权,但仍是有参与议礼权的职官。
北宋太常礼院先后设置判太常礼院、同判太常礼院、知太常礼院、同知太常礼院等差遣。其中,判太常礼院掌领本院有关仪注、典礼公事,以待制以上侍从官兼判。他们多长于礼学,如真宗时期“龙图阁待制孙奭见判礼院,深于经术,礼学精博”[5](卷78,大中祥符五年六月己未,P1772)。如果资历稍浅者判太常礼院则带“同”字,同判太常礼院多带馆职,共四员,规定须轮置礼院。宋前期太常礼院另置知太常礼院和同知太常礼院,此二者位次低于判礼院;如止置一员,则称知礼院,若置数员,则称同知礼院。据史料记载,宋代知太常礼院相当于唐代太常博士之职4。《旧唐书》载,唐代“太常博士掌五礼仪式,本先王之法制,适变随时而损益焉。凡大祭祀及有大礼,则与卿导赞其仪。凡公以下拟谥,皆迹其功行,为之褒贬”[6](卷44《职官志三》,P1873)。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宋代知太常礼院的主要职能为掌五礼仪式、参与祭祀及大礼、为公以下官员拟谥。司马光在皇祐四年(1052)四月任同知太常礼院时,在给宋仁宗上《论夏竦不当谥文正》奏折中提到,“按令文,诸谥王公及职事官三品以上,皆录行状申省,考功勘校,下太常礼院拟谥讫,申省议定奏闻”[7](卷95《上仁宗论夏竦不当谥文正》,P1023)。司马光认为夏竦生前所为不适合授予“文正”谥号。
宋初曾规定同知礼院要每天轮值礼院,“国朝,同知院四员,日更直本院,其后或别领职事,因循废直”[5](卷111,明道元年五月庚辰,P2581)。可见这项制度由于同知院兼领其他职事而未很好地执行。到了咸平元年(998)正月,朝廷再次“敕太常礼院同判院官轮一员在院点检典礼公事”。这次把轮值太常礼院的官员由同知院改为同判院,提高了一个级别。大中祥符七年(1014)四月,“敕同判院官四员张复、杨嵎专领祠祭,而宋绶、晏殊常在礼仪院祗应文字”。由于四位同判院官都身兼其他公务,而且“同判院官皆带馆职,因而更不赴”。这说明咸平元年正月的敕令在施行中又被中断。到仁宗朝明道元年(1032)五月庚辰,又“诏太常礼院日轮知院一员,在院点检典礼公事”。以上可以看出,宋前期无论是知礼院官还是判礼院官在执行轮流值院的问题上出现多次反复,导致朝廷一再颁行诏敕,其主要原因还是这些差遣官员往往“别领职事”或“皆带馆职”,例如英宗朝同知礼院李育便身兼秘阁校理[5](卷206,治平二年八月乙卯,P4992)。馆职即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官职通称。在北宋前期,宋人视馆职为仕途终南捷径,两制、宰执官多取自馆职[4](P145)。因此,这些身带馆职的礼院官无意去履行轮流值院之责了。
太常礼院另一重要职能为保存礼乐文字并编修礼文。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六月,修国史院需要编修《礼志》,由于材料不够详备转而向太常礼院寻求相关礼制文字。史料记载,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修国史院言:‘所修《礼志》,旧《日历》止存事端,并礼院取索国初以来礼文损益沿革制作之事及议论评定文字,尚虑或有遗落,致国家大典有所不备。’”[5](卷78,大中祥符五年六月己未,P1771-1772)当时判礼院官孙奭因为精通经术与礼学,被专门委以“检讨供报”的重任,可见帝王十分重视礼典的修撰。
宋代太常礼院参与编修的礼典有:天圣五年十月太常博士、直集贤院、同知礼院王皞编撰《礼阁新编》60卷[5](卷105,天圣五年十月辛未,P2451);庆历四年正月太常礼院上奏新编《太常新礼》40卷及《庆历祀仪》62卷,参知政事贾昌朝任提举官[5](卷146,庆历四年正月辛卯,P3533);治平二年九月姚闢、苏洵编修《太常因革礼》100卷,欧阳修任提举官[5](卷206,治平二年九月辛酉,P4996);熙宁十年正月,太常礼院以“庆历五年以后祠祭沿革,参酌编修成《祀仪》三本”[5](卷280,熙宁十年正月庚申,P6850)。元丰初年,龙图阁直学士宋敏求同御史、閤门、礼院详定《朝会仪注》46卷、《祭祀》191卷、《祈禳》40卷、《藩国》71卷、《丧葬》163卷1。
以上礼典仅有《太常因革礼》保存至今,然亦有部分散佚。《太常因革礼》是由欧阳修任提举编纂、苏洵和姚闢主修而成的一部重要礼典,共计百卷,分“总例”、“吉礼”、“嘉礼”、“军礼”、“凶礼”、“废礼”、“新礼”、“庙议”等八部分。现存礼典卷51至卷67缺失,即“吉礼”缺1卷,“嘉礼”、“军礼”、“凶礼”、“废礼”全部缺失。欧阳修在任同判太常寺时,鉴于太常礼院文字多有散失,上奏请求差官编修。朝廷原本准备重新置局,只命礼官负责此事。由于礼官们有的负责“祠祭斋宿”,有的兼校馆阁文字,或者别领他局等原因,礼文编修工作因此停滞。直到嘉祐六年,秘阁校理张洞奏请挑选幕职、州县官文字该赡者两三人置局编修,命一名判寺官总领此事。是年七月,项城县令姚闢、文安县主薄苏洵被任用编纂礼文,欧阳修时任参知政事,故被任命为提举编纂礼书。姚闢、苏洵二人以幕职州县官身份来编修礼书,知制诰张瓌上奏反对,认为应挑选“有学术方正大臣,与礼官精议是非、厘正 绎”,才可以编修礼书。苏洵据理力争并驳斥张瓌的指责,张瓌奏议未被批准1。姚闢和苏洵嘉祐六年七月入礼院被授予太常礼院编修礼书的差遣2,直到治平二年九月,历时四年的礼书编修工作才结束。欧阳修上奏“已编成礼书百篇,诏以《太常因革礼》为名”。该礼典以《开宝通礼》为基础,记载自建隆到嘉祐年间的礼仪变革。
我们还必须注意,在礼典制定过程中,除礼部、太常寺、太常礼院等官署外,馆阁部门的官员也常参与其中。南宋程俱《麟台故事》记载:“祖宗时,有大典礼政事讲究因革,则三馆之士必令预议,如范仲淹议职田状、苏轼议贡举者,即其事也。详议典礼,率令太常礼院与崇文院详定以闻,盖太常礼乐之司,崇文院简册之府,而又国史典章在焉。合群英之议,考古今之宜,则其施于政事典礼,必不诡于经理矣。”[8](卷3,P144)范仲淹议职田状时任秘阁校理,苏轼议贡举时任直史馆,崇文院与太常礼院协同议定典礼,这正是宋代集议制度在礼仪事务领域的体现。
太常礼院为制订礼仪的官署,而御史台等官署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其事3,但太常寺主要职能在于礼仪的日常施行。但随着时代变迁,太常寺逐步扩大参与礼仪制订的权力,即对太常礼院职权一步步加以限制,最终使其职能归并太常寺,成为太常寺的附属机构。为便于分析,先将北宋太常礼院职掌范围变化相关史料排列如下:
宋初,(太常寺)旧置判寺无常员……别置太常礼院,虽隶本寺,其实专达。有判院、同知院四人,寺与礼院事不相兼。[9](卷164《职官志四》,P3883)
《两朝国史志》:礼部判部事两人,以两制及带职朝官充。凡礼仪之事,悉归太常礼院。[3](职官13,P3369上)
康定元年, (太常寺)置判寺、同判寺,并兼礼仪事。[3](职官22,P3623下)
熙宁三年五月丁巳,诏:“……仍以太常礼院治所为审官西院,其礼院归太常寺置局。”[5](卷211,熙宁三年五月丁巳,P5138)
元丰正名,(太常寺)始专其职焉。[3](职官22,P3623下)
上面材料可以看出,康定元年是太常礼院职权发生变化的分水岭。在此之前,太常寺虽可在一种程度上参与礼仪制订,并可以对施行的礼仪进行评议,但它是无权干预太常礼院的礼仪制订职权的。史书记载,真宗朝谢绛在判太常礼院期间,曾建言:“太常寺本礼乐之司,今寺事皆本院(笔者注:指太常礼院)行之,于礼非便。请改判院为判寺,兼礼仪事。其同知院凡事先申判寺,然后施行,其关报及奏请检状,即与判寺通签。”[5](卷129,康定元年十一月乙丑,P3056)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在真宗朝谢绛任判礼院时,太常礼院担负了原本属于太常寺的礼仪事务。谢绛认为这种职权分配极不合理,应该提高太常寺的权力、缩小太常礼院的职权。然而谢绛的建议迟迟未得到响应。直到仁宗朝康定元年十一月,以判太常寺、翰林侍读学士、兼龙图阁学士李仲容兼礼仪事,判太常礼院知制诰吴育、天章阁待制宋祁并同判太常寺、兼礼仪事。自此太常寺的判寺官从太常礼院获取了“兼礼仪事”的权力,这对太常礼院而言乃是非同小可的事件,意味着其独掌礼仪之事的地位开始动摇。
熙宁三年(1070)五月,在王安石建议之下,朝廷为分割枢密院考核武官之权设立审官西院,以太常礼院治所为审官西院,把礼院归于太常寺置局1。太常礼院的办公场所移为他用,从宋初“虽隶本寺(太常寺),其实专达”回归到由太常寺置局,标志太常礼院的地位再次下降以及太常寺对太常礼院的进一步制控。元丰五年(1082)五月更改官制,太常寺“始专其职”,完全接管了此前太常礼院所掌“礼仪之事”,因而太常礼院亦不复存在了2。据《宋史》载,“熙宁末,尝诏太常礼院讲求亲祠太庙不及功臣礼例”3,而《宋会要辑稿》载元丰六年七月九日,尚书礼部言“太常寺修定北郊坛制”[3](礼3,P540)云云,显然太常寺已经正式接替礼院制订礼仪了,从这两条史料中大致可见太常礼院的废罢时期。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宋初太常礼院的设置,掌控修撰礼仪大权,而太常寺沦为仅是执行礼仪的官署,经过元丰改制,归并礼制的修撰权与执行权,中央集权制度更加有效地掌控了制礼机构。
二、北宋礼仪院的兴废及其运作方式
北宋前期新增礼仪官署除太常礼院之外,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八月将起居院详定所改置成礼仪院4,其仅存十年,于仁宗天圣元年四月罢废。尽管宋代礼仪院设置时间短暂,然而其兴废原因,尤其是它的运作模式值得我们关注。为便于了解礼仪院之演变脉络,兹先列《续资治通鉴长编》相关材料: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起居院)详定所自(大中祥符)元年四月置”[5](卷81,大中祥符六年八月庚午注文,P1845)。
大中祥符六年八月“改起居院详定所为礼仪院,以兵部侍郎赵安仁、翰林学士陈彭年同知院事”[5](卷81,大中祥符六年八月庚午,P1845)。
大中祥符七年二月“以参知政事丁谓判礼仪院,翰林学士陈彭年知院”[5](卷82,大中祥符七年二月庚辰,P1866)。
天圣元年四月“罢礼仪院,从枢密副使张士逊等所请也……大中祥符中,又增置礼仪院,以辅臣领其事,于是始罢”[5](卷100,天圣元年四月辛丑,P2320)。
实际上,真宗自澶渊之盟后,趁着与契丹和好的时机,大肆置办东封泰山、祭祀汾阴、崇奉天书、圣祖等祭祀活动,于大中祥符元年四月就专门设置了详定所来制定相关仪注,以便直接掌控相关礼仪的修撰。史书记载:“真宗承重熙之后,契丹既通好,天下无事,于是封泰山,祀汾阴,天书、圣祖崇奉迭兴,专置详定所,命执政、翰林、礼官参领之。”[9](卷98《礼志一》,P2422)最初设置的详定所由翰林学士陈彭年主持,由于当时陈彭年在起居院修起居注,因此详定所就设置在起居院。史载真宗对陈彭年非常赏识,不仅作歌赐予他,而且对他主持的详定所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详定所事无大小,皆俟彭年裁制而后定,此一司不可废也。往者参酌典礼,虽遍历攸司,而所见皆出胥吏,今已为定式矣”[5](卷80,大中祥符六年六月己巳,P1830-1831)。真宗强调了详定所的重要性,并指出之前的仪注礼典虽经过群臣议定,实际编撰出自胥吏,今后详定所仪注须经陈彭年裁定。大中祥符六年八月,“改起居院详定所为礼仪院,以兵部侍郎赵安仁、翰林学士陈彭年同知院事”1。知礼院与同知院职事同,如止置一员,则称知礼院;若置数员,则称同知礼院[4](P97)。起居院也因礼仪院的设立而移于三馆,此后礼仪院又从三馆移出至右掖门外[10](卷168《天圣太常礼院》,P3088)。
尽管礼仪院是真宗时期因“符瑞繁缛”的需要而产生,但由于受到真宗重视而职掌甚广,除裁定举行典礼所用仪仗、法物等各项制度之外,还掌管以往送至中书礼房的各种内外书奏文字,甚至在不同部门之间发生职务相涉时,也由礼仪院来统筹协调,礼仪院实际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太常寺、太常礼院与中书礼房的大部分职权2。大中祥符七年二月礼仪院设置判礼仪院,以参知政事丁谓担任,翰林学士陈彭年继续任知礼仪院,自此多以参知政事兼判礼仪院、以学士丞郎、诸司三品以上官员知礼仪院[10](卷168《天圣太常礼院》,P3088)。不过枢密使有时亦可兼判礼仪院。史载天禧元年三月,枢密使王钦若言:“礼仪院实司容典,以奉禋祀。创置已来,皆参知政事兼判。昨者宣读天书之际,臣受诏权令管勾,方当大礼,不敢固辞。今请别选官以总其事。”[3](职官22,P3626下)当时王钦若并非参知政事,认为自己身份不适合总理礼仪院事务,真宗遂下诏让王钦若以枢密使兼判礼仪院。由于礼仪院事务繁多,以至于常常从三司、在京百司中挑选胥史来充当礼仪院令史,有时选调礼部礼直官和其他诸司官员轮流赶赴礼仪院当差。如果遇到紧急公事,便直接用印纸札子填写来及时处理[3](职官22,P3625下)。当时朝廷崇奉祠祭尤其谨慎,但凡有祭祀事务,其微小细节都要进行事先规划制定。
宋代官府文书制度及运作模式较为复杂,有学者将其分为上行、下行及平行三种类别3。北宋前期礼仪院掌管揭榜、刻印、移文他局等事务,都按照银台司4流程为准。如果是中书门下、枢密院判院,移文诸司时宣徽院用“头子”、御史台用“牒”,其余部门都用“札子”。如果不是由中书门下、枢密院大臣任判礼院,移文他局就要用公“牒”,只有库务依旧用“札子”,对于三司用“帖”。如果涉及其他礼仪、仪仗、祠祭等部门,礼仪院以“札子”送达。对于诸路转运司,以及两京、诸州府,用“牒”或者“札子”。如果需要向中书、枢密院商议请示必须用“申状”;如果传达圣旨或日常小事,则按照门5旧例书写“札子”、盖印之后送达相关部门。礼仪院负责详定仪注、仗卫祀祭等事,出具札子与其他部门次第商量后,最后进呈中书门下;如果涉及抽差执仪兵士及鞍马事务,也依此例向枢密院进呈札子。若是遇到紧急礼仪活动,则要立即报告相关部门,依照门“札子”惯例、盖印发文。有时也会遇到公文被相关部门驳回,那么礼仪院则要重新审察公文后再次发送;至于相关部门有所申请或禀报事项,礼仪院要及时记录备案[3](职官22,P3626上)。
自真宗东封之后,朝廷若举行大礼,以往太常礼院及详定所积累的礼仪文字,都要送至礼仪院统一编录收掌、准备检阅。其他相关部门的礼仪条制,也由礼仪院分门别类加以编录。凡涉及礼仪、仪仗、祠祭及相关礼事,则委托相关官署比对现有礼仪,如果礼文不适宜,该官署可以自行筹划并申报礼仪院参议后改更。对于行礼所用放置于各官署的仪仗礼服,各取一件进行查验,如发现有故意隐瞒玩忽职守者则呈报惩处,损坏仪仗礼服则另送三司相关机构负责修整。礼仪院内有不合典礼事件则要别定制度。遇到皇帝升坛行礼,升坛殿时各部门所抽调供职人的衣服冠帻等,须另外调用一次,故设置封桩库保管。如有制度不合法令,立即参议确定。对于因行礼及坛殿所用的帐设什物,令仪鸾司1登记造册,另设封桩库保管,平时不得杂用。各部门所抽调的供职者,每日轮换一人等候传唤安排公事。每次遇到行礼及升坛殿等祭祀活动,涉及的各部门职掌不同,规定在操练礼仪前五日,各部门必须拟定人数、姓名,按时赶赴礼仪院[3](职官22,P3626上)。
礼仪院公用钱按照太常礼院惯例,每月给十千文。另外礼仪院还设置主押人,每月额外支钱三千文,如果前、后行任此职则减为二千文。若是守阙官在礼仪院任职,须入仕及三周年才依例分拨食直、笔墨钱。入仕三周年且曾经在大礼中供职又无过失,即可向御史台申请考试书札,通过者可补各司正职、叙理劳考。如犯过受杖以下刑一次则要停一年;礼仪院如遇文字繁多,亦可以在馆阁或诸司守阙官吏中选择协助抄写[3](职官22,P3626下)。
礼仪院原本因真宗崇奉天书符瑞而设,但实际上,它的设置确实是重床叠屋,与早已存在的太常礼院职责重复,且使太常礼院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仁宗即位后,官员们开始议论礼仪院的存废问题。史载天圣元年(1023)四月枢密副使张士逊等言:“礼仪院占公人二十二人,岁费钱千七百余贯,非泛行礼支给在外,日逐行遣祗应不多。详定仪制,久来属太常礼院管勾,今请停罢所有承受宣敕、行遣公案诸般文字,并付本院。”[5](卷100,天圣元年四月辛丑,P2320)这些官员认为礼仪院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且与太常礼院的职权重复,此外礼仪院也不像设立之初那样事务繁多,逐渐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故请求将罢废礼仪院,其掌管各种文书交付太常礼院。宋仁宗采纳了张士逊等人的建议,于天圣元年四月2下诏罢废了礼仪院。
三、太常礼院与礼仪院之异同及关联
作为北宋先后出现的礼仪机构太常礼院与礼仪院具有很多相同特征,下文试从二者的设置目的、职能及最终结局等方面加以阐述。
其一,二者皆隶属北宋前期中书门下,它们的设置均分割了礼部与太常寺等礼仪官署的职权。史载北宋前期,“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涖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9](卷161《职官志一》,P3768)。可见北宋元丰改制前的官制名不副实,即官与差遣分离。“官”,即为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机构之正官,诸如尚书仆射、尚书丞、寺郎、员外郎、寺监卿少等;“差遣”是北宋前期因袭唐末、五代之制,临时委任之职务名称,其职常带“判”、“知”、“权”等。正如学者龚延明所言,北宋前期差遣取代正官之职,可以借此选任资序低而有才干的新进之士担任要职,有加强中央集权之作用。而之前的台省寺监正官,则变成了闲散官或阶官,除非特敕,否则不治本司事,而其职事为中书门下、三司、枢密院所分割之外,并分归中书门下所属新设机构履行[4](P16)。太常礼院与礼仪院便是职掌礼仪事务的新设机构,二者的设置均分割了之前本属于礼部和太常寺等礼仪机构的职能,是帝王企望直接控制制礼事务的产物。
其二,二者都有详定仪制、掌管礼仪书奏文字之职能。前文已罗列了太常礼院参与编修多部礼典,其中嘉祐年间编修的《太常因革礼》大部分保存至今,唯“嘉礼”、“军礼”、“凶礼”、“废礼”等内容散佚,它是研究北宋前期礼制变迁的重要文献。此外,前文已经论及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修国史院编修《礼志》,因材料缺乏转而求助于太常礼院,可见北宋太常礼院有保存礼文的职能。而这亦是礼仪院的职能之一,因为礼仪院设立以后便掌管以往送至中书礼房的各种内外书奏文字。此外礼仪院也会修订相关礼制1,然而文献并未记载北宋礼仪院曾颁行过成文礼典。我们所能看到的仅有丁谓、李宗谔等撰《大中祥符封禅记》50卷[5](卷74,大中祥符三年十月庚申,P1692)和丁谓等撰《大中祥符祀汾阴记》50卷[9](卷157《艺文志三》,P5132)。而严格意义上讲,上述两部记载真宗朝礼事活动的文献编撰时间是在礼仪院的前身即起居院详定所设置之后,而其时礼仪院尚未由详定所更名。
其三,二者最终都被罢废。罢废的主要原因也相似,太常礼院分割了太常寺及礼部的主要职能,而礼仪院的设置则侵占了太常礼院及太常寺的相关职能。二者的设置的确有加强中央集权之效,但是也会造成不同礼仪机构之间职权的重叠。因此随着时代变迁,二者先后被罢废。礼仪院废罢之后,职能并入太常礼院;而太常礼院废罢后,职能并入太常寺。这一变迁过程中,实际上仍然显示出帝王对制礼机构的严密控制,然那些重床叠屋的官署废罢之后,应该说提高了行政效率。
北宋太常礼院与礼仪院毕竟是北宋不同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机构,故二者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其一,设置背景、原因及目的不同。太常礼院是宋初延续唐后期、五代之制,为分割省部监寺之权而设的新机构,目的是加强皇权与中央集权。具体而言,北宋初期太常寺旁另设太常礼院,分割了礼部及太常寺之职权,礼部及太常寺官员虽仍领俸禄,但不能掌控实权。太常礼院则直接对帝王负责,帝王可以借此来牵制礼部及太常寺;而礼仪院是因真宗崇奉天书符瑞而设置,其目的是为真宗举行大型祭祀和大礼服务,诸如典礼前的议定仪制、典礼中对各部门的统一协调、礼制文书的上传下达等等,自然也显示出加强皇权与中央集权的内涵。
其二,存留时间长短不同。太常礼院是唐宋两朝均设置的礼仪机构。前文已经论及,早在唐高宗咸亨年间就设有礼院,而礼仪院仅在北宋真宗朝设置。就北宋而言,太常礼院于宋初(960)设置,元丰五年(1082)罢废,跨越太祖到神宗等六朝长达120余年之久;宋礼仪院于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设立,天圣元年(1023)废除,存留时间仅10年。从二者存留年代而言,太常礼院可谓北宋元丰改制之前的常设机构,而礼仪院则是真宗朝所特设的临时机构。
其三,职掌范围大小不同。宋代太常礼院职掌范围大于礼仪院。宋初“凡礼仪之事,悉归太常礼院”。太常礼院不受太常寺节制而独自运作,宋代知太常礼院之职事近于唐代太常博士。不过,随着时代变迁,太常礼院的礼仪事务被太常寺逐渐回收最终并入太常寺。礼仪院职掌裁定举行典礼所用仪仗、法物等各项制度、统掌有关送中书礼房的各种内外书奏文字等,由于其设置时间较晚,故其也分割了太常礼院的职能。
其四,二者历史地位及历史作用不同。从宋代太常礼院和礼仪院存在时间长短、职掌范围大小以及参与编撰修订的礼典数量而言,显然太常礼院是宋前期极为重要的制礼机构,参与大量礼仪的讨论与制订,因此其历史地位及作用要远远高于礼仪院。
需要指出的是,宋礼仪院设置之后,太常礼院自然也同时存在,它们之间也并非完全互不关联。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参知政事丁谓判礼仪院,规定“诸司职务相涉者,(礼仪院)咸得统焉”[5](卷82,大中祥符七年二月庚辰,P1866)。这说明在真宗朝举行祭祀大礼时,礼仪院有权统一协调相关部门,这其中就包括太常礼院。由于礼仪院掌内外书奏文字,事务繁忙时,“又选判(太常)礼院官二人赴(礼仪)院编修”[10](卷168《天圣太常礼院》,P3088)。如宋绶和晏殊任同判太常礼院时,就“常在礼仪院祗应文字”[5](卷111,明道元年五月庚辰,P2581)。作为太常礼院的同判礼院竟然时常参与礼仪院的文字编修事务,这说明礼仪院分割太常礼院职权后,职事繁杂,又因人手不够等原因,只能从太常礼院或其他部门选调人员协助处理了。这些被选入礼仪院的太常礼院官员仅是临时协助修礼的性质。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这两个机构尽管职能重叠且有事务往来,但是它们之间并非隶属关系。从天圣元年礼仪院罢废后,礼仪院所有宣敕、公案文字等全部交付太常礼院来看,宋代礼仪院可以视为一个分割太常礼院等机构职能最终又将职权回归太常礼院的特设礼仪机构。
综上所述,北宋太常礼院和礼仪院皆为北宋前期中书门下附属机构,它们的设置均分割了礼部与太常寺等礼仪官署职权。太常礼院除详定礼仪、参与祭祀大礼外,还编修了大量礼典。随着时代变迁,太常寺对太常礼院职权逐步加以限制最终实现权力回收,太常礼院也于元丰改制中罢废。礼仪院因真宗崇奉天书符瑞而设,它在文书的上传下达、礼典的协调安排上均有严密制度。礼仪院在完成其处理“符瑞繁缛”的历史使命之后罢废,其职权最终回归太常礼院。太常礼院与礼仪院在设置背景及目的、存在时间、职掌范围、历史地位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二者尽管有些职能重叠且有事务往来,但互不统摄。
参 考 文 献
[1] 汤勤福、王志跃:《宋史礼志辨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
[2] 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北京:中华书局,1986.
[3] 徐松辑,刘琳等点校:《宋会要辑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4]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北京:中华书局,1997.
[5]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
[6] 刘昫等:《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
[7] 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8] 程俱撰,张富祥校正:《麟台故事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4.
[9] 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
[10] 王应麟:《玉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 王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