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春梅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个体工商户李某雇佣的农民工。三个月前,李某以为我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为名,騙取我们提交身份证后,在银行申领了13张信用卡。近日,因我们陆续被银行催缴欠款,经向银行打听,才得知事情的真相。而面对我们的质询,李某虽然承认事先未经我们许可,但以其是以真实的身份证,并非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且其愿意承担偿还本息的全部责任,也不会让我们承担任何损失为由,认为其行为并无不当,甚至拒绝纠正。请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曾晓芸等13人
曾晓芸等读者:
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虽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即表面看来,李某是以真实身份证,而非用伪造身份证申领信用卡,似乎不在其列。其实不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事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正由于李某以你们的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达13张,在“数量较大”之列,加之当初只是以为你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为由,欺骗你们提供身份证,并没有向你们说明真正意图,事后也没有获得你们追认,你们甚至已经要求纠正,表明李某的行为当属“违背他人意愿”。同时,尽管李某许诺愿意偿还本息,不会让你们承担损失,但鉴于是否造成“他人”损失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决定了李某照样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