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鹏鹏
摘 要 目前我国出租车行业主要存在四种经营模式,其中的法律关系包含了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目前我国出租车行业各方利益矛盾激化,改革势在必行,而此行业中存在的垄断行为,则是造成目前局面的最重要因素。为使我国出租车行业良性发展,民众生活更加便利,社会环境和谐稳定,本文将从反垄断角度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 出租车行业 经济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
中图分类号:D53.5;U14 文献标识码:A
当下网络约车出行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身边,而过去常见的招手召唤巡游出租车的现象日益少见,这体现了网络约车服务对传统出租车的强烈冲击。除此之外,在各地出现的出租车司机过劳死、集体罢工等新闻也体现出各方矛盾的激化和出租车行业的不稳定,传统出租车行业已经到了不得不进行改革的境地。
1我国出租车行业概况
1.1出租车行业的常见经营模式
出租车经营涉及政府、出租车公司、实际运营者多方主体,根据车辆所有权、实际运营权、管理方式、劳资关系等,学者将我国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划分为以下四类。
承包经营模式,亦被称作“北京模式”。是指出租车公司拥有车辆所有权及其经营权,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订立承包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之后取得实际经营权,在之后的营运活动中每月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约定数额的承包运营费用(车份钱),而驾驶员实际经营收入扣除上述费用后则归其个人所有。相关行政机关则将出租车的日常管理责任委托给出租车公司。
挂靠经营模式,有学者将其称作“郑州模式”。指司机自己出资,实际拥有所运营车辆及经营权,但在名义上车辆所有权及经营权则又归属于出租车公司,即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主为驾驶员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司机在实际营业过程中按期交纳管理及服务费。
个体经营模式,因此种模式在浙江温州最为典型,故又称“温州模式”,这种模式中不存在出租车公司的角色,出租车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均归车主个人所有,车主在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并缴纳一定规费之后,即可独立从事营运活动,自负盈亏。
公车公营模式,又叫“上海模式”,“公”的含义并非国家或政府,而是指出租车公司。此种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从政府处购得经营权,并自行出资购买车辆。驾驶员则与公司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构成雇佣关系。司机以出租车公司正式员工的身份实施营运活动,按月交纳定一定的经营收入,其最终收入是底薪加提成。
1.2出租车经营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明确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上文所述四种不同的经营模式中,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有所差异,具体可划分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类型。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出租车运营活动中,一般采用标准劳动关系作为用工形式。出租车公司与运营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依照其规章制度对驾驶员进行管理,驾驶员遵照公司安排进行营运。
而当下,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除了订立上述劳动合同之外,一般还会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法对双方之承包合同并未有明确规定,但从其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看,则与承揽合同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承揽合同指是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成果,定作人向承揽人给付工作报酬的合同;而在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订立的承包合同中,驾驶员需依照出租车公司的指示完成运营的工作,取得工作成果,出租车公司在扣除一定费用(车份钱)后给付驾驶人报酬。出租车公司在该合同中的身份类似定作人,驾驶员进行的运营行为则与“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相当。
以上所述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并存的关系模式在我国出租车行业中最为广泛存在,但近年来,此种混合关系模式暴露出用工成本高,管理不到位等诸多缺陷,导致目前出租车行业利润率极低。因此一些地方的政府及出租车公司试图寻找更加高效的法律关系模式。如上海市某出租车公司所实施的类似“买断经营”的方式,即由司机向公司一次性交纳一定费用,以取得一段时间内车辆完全的经营权,经营过程中按月交纳管理费,营运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这种模式在法律特征上可以认定为是将混合关系去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成立单纯的承揽合同关系。
2出租车经营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分析
2.1相关概念
垄断,是指一个企业作为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供给者或者需求者,如果它没有实际的竞争者,那么该企业可被认定为在相关市场上占垄断地位,或者说这个企业所处的行业是垄断性的。
经济性垄断是最典型的垄断形式,是指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而滥用其拥有的经济力优势或市场支配地位(包括联合优势)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通过协议限制市场竞争。
行政性垄断,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可界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性垄断必须借助于行政权力的滥用。
2.2经济性垄断分析
我国出租车行业在其起步及初期发展阶段,由于技术要求低、收入回报高而曾经出现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后相关行政部门开始对出租车行业实施日益严格的管理政策,进而形成普遍存在的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同时大公司化经营成为目前发展的趋势,实质上使出租车公司拥有了出租车经营权这一紧缺的社会资源。依照反垄断法,如果某一出租车公司在其经营区域的出租车行业中占据了可以控制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市场地位,则可认定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如果出租车公司以不合理低价购得驾驶员的服务行为,则应当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可确定其垄断行为的实际存在。
2.3行政性垄断分析
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出租车行业,主要在市场准入及制度化管理等方面强化管制,有些地方甚至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管理。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而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管制某一具体行业,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垄断行为,有时甚至还有相关法规作为支撑,但其实际产生的后果却和反垄断法中规定的行政垄断行为具有一致性,均是由行政权对市场的干预而产生,阻碍或者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政府对某一行业实施特许经营的目的,一般而言是为了防止市场对于某些特定社会资源调控失序,因此对相关行业市场实施管控,限制参与该市场的主体数量。但是,以目前出租车市场的现状来看,其主要是满足社会大众的生活出行需求,实施特许经营并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
2.4出租车行业垄断行为的危害效果
上述出租车行业存在的经济性垄断及行政性垄断现象,对出租车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造成了诸多危害效果:
(1)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利益分配严重不均。出租车公司以出租车经营权为砝码,每月按时从司机处收取名目繁复的费用,出租车司机为了使自己能够在交纳该项费用之后仍能获取收入,必须付出更多的劳动,而出租车公司则可坐享其成。劳动和收入的严重不成比例导致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频繁发生。
(2)在劳动与收入原本就已经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出租车驾驶员还必须面对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如各类管理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保险费等等,这些费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驾驶员群体的合法利益,使他们的工作生活压力进一步加重。
(3)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政府部门首先以高昂的价格拍卖出租车经营牌照,并以数量限制为名义严格控制出租车市场准入,维护身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出租车企业的利益,消费者则会面临供应短缺,导致打车困难,司机拒载,随意加价,服务态度差的情况出现。而正是上述情况,也使更多消费者更愿意去选择使用打车软件进行网络约车,在花费相差不多的前提下,获得更加舒适周到的乘车服务。但同时,也使出租车司机的生意更加困难。
3出租车行业垄断问题的解决对策建议
出租车现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出行方式,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应当同城市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相适应,满足民众个性化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而目前出租车行业出现的问题则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阶段,各方利益矛盾不但没有缓解,反而呈现越来越激化的局面,而垄断行为是造成目前局面的重要因素。
为了缓解目前出租车行业的存在的矛盾,促进出租车市场的良性发展,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3.1取消行政性垄断
前文对出租车行业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分析,在经济性垄断的背后隐藏着的行政性垄断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只有杜绝行政性垄断,出租车行业的良性竞争才有可能。而在众多城市却存在着包含利用行政权力对出租车行业实施的限制竞争内容的制度规范。对于出租车行业,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取消各类不合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阻断对垄断行为的支撑,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3.2改革特许经营制度,放松市场管制
当前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实行的完全的特许经营管理方式,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总体上放松对出租车经营特许经营权的限制,在保证公共资源的前提下,向更多的个体经营者开放市场,构建良性竞争机制,促进市场活力的释放。去年年初,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要科学调节出租车总量,推进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配置出租车的车辆经营权。
另外对于出租车数量和价格,也应当做出适当的宽松型调整。首先应当根据市场上的公众需要运营出租车的数量,与此同时应当更加重视出租车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职业资格审查。要建立规范化的服务标准,是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同时也要将乘客乘车时的安全保障认真落实,明确安全责任保障的义务主体,以及出现安全事故时的责任承担,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在价格方面,可针对不同时段、不同路段乘客的需求,制定不同的价格制度,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出租车的运行利用率。政府在价格制定过程中应当发挥自身作用,充分运用价格听证等手段建立社会大众满意的合理的出租车定价机制。
3.3明确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地位
政府利用其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在市场经济社会,一般而言是当市场自行调控手段失灵的情况下为稳定经济环境实施的, 出租车市场也不应例外。而在目前的出租车市场中,政府的参与,显然超过了应有的合理限度,不仅出卖出租车经营权指标,同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不合理的出租车管理规范性文件,实际上造成了行政性垄断,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取出租车行业高额的税收,与出租车公司形成实质上的政企同盟,而力量明显处于弱势的出租车司机群体的权益必然会受到损害。进而导致终端消费者即乘客的利益收到损害。只有当政府回到在市场失灵时才会出现的角色时,市场的活力才会最大程度被激发,各方利益才能更加公平合理的被平衡。
3.4建立传统出租车和网络约车多样化的体系
目前,网络约车已经成为民众出行的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主要形式是乘客通过具备定位功能的手机及软件,选定起终点并发送,驾驶员收到通知之后进行抢单,最先点击确认的驾驶员即与乘客达成合意,完成预定行程使用线上支付平台完成租车费用的交付。网络约车相比传统出租车的优势是,车型多样且档次较高,可满足不同层次乘客的个性化需求;服务态度和质量较好,不管是车内卫生,还是装饰装潢,都要比传统出租车更为细致;价格更透明,网络约车营运中的车费计算及支付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司机与乘客没有直接的现金交易,不会出现传统出租车的随意定价或加价行为。
市场应当是开放的,有了开放才会有竞争,市场主体才会为了更多利润想方设法提高效率和对消费者的消费刺激,因此政府应当在保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大胆鼓励网络约车平台的发展,推动市场良性竞争,促进出租车行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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