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成
(信阳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法学研究·
基于数字法律的侵犯财产类案件定罪量刑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高举成
(信阳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摘要:当前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该包括定性适应与定量适应两个层面。针对14种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在定性适应层面,强调罪责对象应对等;在定量适应层面,针对不同的受害对象,基于数字法律的刑期分割机制,对刑期分割后的赔偿刑期与补偿刑期进行数字化构建,从而形成侵犯财产类案件定罪量刑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关键词:数字法律;侵犯财产类案件;刑期分割机制;一揽子解决方案
一、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期分割机制
基于数字法律解决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必须以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基础。然而,作为当前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至少有两方面的问题不十分明确:一是“对谁犯罪”不明确;二是“向谁负责”不明确。因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至少应该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定性适应,即对谁犯罪、向谁负责,罪责对象应对等;第二层是定量适应,即犯罪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据此危害后果应该向受害对象做出多大的赔偿和补偿,此赔偿和补偿应该如何通过量刑刑期具体体现并最终通过司法程序执行和完成。
从定性适应层面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针对每一种犯罪行为,应首先确定犯罪的受害对象(不同于刑法理论中的行为对象或犯罪对象[1]29),并针对不同的受害对象确定其相应的危害后果,从而形成量刑刑期的结构划分。然后,在定量适应层面,根据相应的危害后果对划分后的各部分刑期进行定量量刑。因此,所谓刑期分割机制就是量刑刑期的结构划分及定量量刑,它反映了犯罪分子对不同受害对象的责任担当。
以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其受害对象包括具体受害对象和抽象受害对象两个方面,具体受害对象一般包括个人、单位或组织,抽象受害对象一般以国家利益体来代表。在危害后果方面,对具体受害对象而言一般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和生理伤害,对抽象受害对象即国家利益体而言一般包括国家制度、社会稳定、公序良俗等遭受到破坏。进而在刑罚量刑方面,就形成了量刑刑期的结构划分,即整个量刑刑期可分割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具体受害对象即遭受财产损失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的量刑刑期,另一部分是针对抽象受害对象即国家利益体的量刑刑期[2]。
针对具体受害对象的量刑刑期称为赔偿刑期,这一赔偿刑期主要以赔偿具体受害对象的经济损失为主,同时附带赔偿具体受害对象的精神损害。而对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若发生了生理伤害,则需以故意伤害罪另案处理再进行数罪并罚。
针对抽象受害对象的量刑刑期称为补偿刑期,补偿刑期主要以补偿抽象受害对象即国家利益体在国家制度建设、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养成等方面的经济投入为主,同时补偿因具体犯罪情节而导致的额外司法资源损失。补偿刑期主要根据不同侵犯财产罪的恶意程度量化确定,同时考虑与具体犯罪情节相关的追诉成本进行加权处理。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量刑刑期的结构划分或刑期分割机制可由图1表示。
从上述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期分割机制不难看出,刑期分割机制不但为数字法律模式下侵犯财产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方便,而且对于服刑人员而言也消除了服刑的盲目性,增加了服刑的针对性,具体来讲在赔偿刑期的执行期内罪犯是为具体受害对象即遭受财产损失的个人、单位或组织服刑,在补偿刑期的执行期内罪犯是为抽象受害对象即国家利益体服刑。刑期分割机制实质上是一种刑罚的赔偿性(补偿性)与惩罚性的结合,也是一种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统一。通过这种结合与统一,不仅能实现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法事关系的恢复、修复或复原,而且能实现对国家制度建设、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养成等方面的经济投入及打击犯罪方面的司法资源损失的补偿,最终达到教育罪犯本人、警示他人、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侵犯财产罪的恶意综合评判分析
对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而言,在确定刑期分割后的赔偿刑期与补偿刑期时,要考虑罪犯所犯罪行的恶意程度。本文采用恶意评判分析技术,对表1中的14种侵犯财产罪[3]90-92,110的恶意程度进行量化分析。
式中:x1——主体要件:x1=1代表特殊主体,x1=2代表一般主体。
x2——客体要件:x2=1代表侵犯财物所有权,x2=2代表同时侵犯财物所有权和制度,x2=3代表同时侵犯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
x3——财产属性:x3=1代表仅限私有财产,x3=2代表仅限公共财产,x3=3代表公私财产。
x4——财产形式:x4=1代表仅限款类财产,x4=2代表仅限物类财产,x4=3代表可款类可物类财产。
x5——财产所处场所:x5=1代表财产处于犯罪嫌疑方或处于公共场所,x5=2代表财产处于受害方特定场所。
x6——侵犯财产行为的明暗程度:x6=1代表暗中或私下侵犯(如盗窃罪),x6=2代表半明半暗侵犯(如侵占罪或大部分利用职务侵犯财产类犯罪),x6=3代表当面或公开侵犯。
x7——侵犯财产的手段:x7=1代表被动而获地侵犯(被动),x7=2代表暗中行动而获地侵犯(暗动),x7=3代表当面公开欺诈而获地侵犯(明诈),x7=4代表公开行动而获地侵犯(明动),x7=5代表公开敲诈而获地侵犯(明敲),x7=6代表当面公开暴力而获地侵犯(明暴)。
14种侵犯财产罪的各种基本面因素的初步量化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14种侵犯财产罪的各种基本面因素的初步量化
(1)
(2)
式中aj为权重分配向量A各元素值,bi的计算结果列入表2中。
因此,根据前述14种侵犯财产罪的基本面因素的恶意评判分析结果,若以bi的计算结果作为衡量恶意程度大小的依据,则14种侵犯财产罪可分为10类,按其恶意程度从大到小的排列顺序如表2所示。据此,bi可称之为恶意系数。
表2 14种侵犯财产罪的恶意系数、赔偿系数
上述14种侵犯财产罪的恶意评判分析结果是符合公序良俗要求和社会预期的,这可以从几个典型侵犯财产罪的二元对比分析中得到初步印证。如诈骗罪与盗窃罪相比,尽管两罪在客体要件方面都侵犯了财物所有权,但诈骗犯是以当面或公开的欺诈手段获得财物,盗窃犯一般是以暗中的秘密手段获得财物,自然诈骗犯比盗窃犯的主观恶意程度更大一些,而且从受害方来讲,被人诈骗了1 000元钱与被人盗窃了1 000元钱相比,其沮丧心情和懊恼程度是不一样的,这也是人们普遍认为骗子比小偷更可恨的原因。
三、侵犯财产案定罪量刑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所谓侵犯财产类案件定罪量刑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是指以数字法律为基础,在同时考虑涉案金额、犯罪恶意程度大小和主、客观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对其赔偿刑期与补偿刑期的结构划分进行数字化构建,通过相应的数字化算法进行量刑。
(一)赔偿刑期的确定及执行
赔偿刑期主要与涉案金额及犯罪恶意程度大小有关,赔偿刑期的长短可用(3)式进行计算。
(3)
式中:y——某一侵犯财产罪之具体涉案金额,单位:元;
Y——案发所在地的年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元;
β——服刑收益赔偿率,由立法机关决定,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适时更改或调整。
根据前述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刑期分割机制,关于赔偿刑期的执行可以规定如下。
1.赔偿刑期所涉赔偿金额,可由罪犯或其亲属部分或全部一次性赔付或代付给具体受害对象,与其相应的部分或全部赔偿刑期可以不再执行。
2.不能赔付或代付的赔偿金额所对应的赔偿刑期照常执行,执行期间产生的收益考虑服刑收益赔偿率β后逐年或分月向具体受害对象支付。
关于赔偿刑期执行的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尽快恢复、修复或复原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与具体受害对象相关的法事关系、尽快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的现代法律思想,也充分体现了劳动有酬、按劳分配的宪法精神。
(二)补偿刑期的确定及执行
补偿刑期主要根据侵犯财产罪的恶意程度量化确定,同时考虑与具体犯罪情节相关的追诉成本进行加权。补偿刑期的长短可用下式进行计算。
(4)
式中:λi——司法解释系数,由立法机关决定,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适时更改或调整;
kz——犯罪情节总加权系数,其表达式如下所示,其确定或计算方法由后文给出。
kz=k1·k2·k3·…·k12
(5)
针对没有具体涉案金额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其补偿刑期的长短可用下式进行计算。
(6)
补偿刑期的执行与赔偿刑期的规定有所不同,即补偿刑期不能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部分或全部赔付或代付,也就是说补偿刑期必须在监执行或实际执行。另外,当存在未全部赔付或代付的赔偿刑期时,总是赔偿刑期在先执行,补偿刑期在后执行。
(三)具体犯罪情节下补偿刑期的加权修正
上述补偿刑期的表达式(4)、(6)的主体仅考虑了侵犯财产罪的7个基本面因素,没有涉及比较具体的犯罪情节。如表达式(5)所示,具体犯罪情节对补偿刑期的影响须通过k1至k1212个加权系数描述,其确定或计算方法如下。
1.特殊地点指数k1:特殊地点指数反映侵犯财产类犯罪发生地点的特殊性,其加权值如表3所示。
表3 侵犯财产类案件特殊地点指数k1的确定方法
2.特别财产指数k2:特别财产指数的加权值如表4所示。1.10≤k2≤1.30表示该情形下的加权值可由法官自由裁量。
表4 侵犯财产类案件特别财产指数k2的确定方法
3.持物挟人指数k3:持物挟人指数反映侵犯财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持物或挟人威胁情况,其加权值如表5所示。
表5 侵犯财产类案件持物挟人指数k3的确定方法
4.借势嫁祸指数k4:借势嫁祸指数反映侵犯财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假冒他人或嫁祸他人的情况,其加权值如表6所示。
5.主体对象指数k5:主体对象指数反映一般主体中的非常规主体犯罪情节,即指犯罪主体为未成年、老、病、残、孕情况下的犯罪情节。
表6 侵犯财产类案件借势嫁祸指数k4的确定方法
(1)未成年人:当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时,主体对象指数k5的加权值按下式确定。
(7)
式中:x——犯罪嫌疑人年龄,单位:岁。
(8)
式中:x——犯罪嫌疑人年龄,单位:岁;
xt——当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岁。
(3)病人、残疾人、孕妇:当犯罪主体是病人、残疾人、孕妇时,主体对象指数k5的加权值在下式范围内自由裁量:
0.70≤k5≤0.90
(9)
当犯罪主体为未成年、老、病、残、孕情况的组合时,则将相应主体对象指数相乘。
6.受害对象指数k6:受害对象指数反映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具体受害对象情形,其加权值如表7所示。其中“/”后取值在事先声明脱离近亲属关系情况下选用(夫妻关系除外)。
7.侵财前因指数k7:侵财前因指数反映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特殊起因,其加权值如表8所示。
8.意外后果指数k8:对于涉及简单客体或不包括公民人身权的复杂客体的侵犯财产类犯罪,意外后果指数k8反映侵犯财产类犯罪除造成受害对象财产损失之外,又导致受害对象产生其他精神层面的意外后果,其加权值如表9所示。若同时出现婚姻破裂、精神失常、自杀未遂等情形,则将其对应的意外后果指数相乘作为总的意外后果指数;若出现自杀既遂情形,则不再考虑其他精神层面的意外后果指数。
表7侵犯财产类案件受害对象指数k6的确定方法
受害对象受害对象指数k6普通个人对象k6=1.00未成年、老、病、残、孕(仅当面或明知具体身份或独居时考虑)1.10≤k6≤1.30(自由裁量)近亲属对象:一近(夫妻、父母、子女)二近(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近(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女]、堂、表兄弟姐妹)k6=0.20/0.40k6=0.30/0.60k6=0.50/1.00单位对象:本单位外单位k6=0.90k6=1.00
表8 侵犯财产类案件侵财前因指数k7的确定方法
对于涉及包括公民人身权的复杂客体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其对不同客体的侵犯不一定同时全部完成。如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有时犯罪分子虽然全部完成了实施行为,但没有抢劫到或没有勒索到财物,出现了既不是犯罪未遂又不是犯罪既遂的犯罪状态,可称之为犯罪半遂状态,也通过意外后果指数k8反映,其加权值如表9所示。
表9侵犯财产类案件意外后果指数k8的确定方法
意外后果意外后果指数k8婚姻破裂、家庭成员失学、误医1.10≤k8≤1.30(自由裁量)精神失常、企业停产、停业k8=1.10(轻)k8=1.20(中)k8=1.30(重)自杀k8=1.20(未遂)k8=2.00(既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0.38≤k8≤0.50半遂)k8=1.00(既遂)
9.自首情节指数k9:
(1)一般自首情形下,自首情节指数k9的加权值按下式确定。
(10)
式中:t——自作案结束后至自首的时间间隔,单位:月。
(2)特别自首情形下,自首情节指数k9的加权值按下式确定。
(11)
式中:t——自采取强制措施至自首的时间间隔,单位:月。
10.立功表现指数k10:立功情节可分为揭发他人犯罪立功与提供重要线索立功两种情形,每种情形又可分别对应针对侵犯财产类犯罪与针对非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两种情形,立功表现指数k10反映立功所涉其他案件之案值或重大程度不同时的加权值。
(1)针对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而立功的情形,立功表现指数k10按(12)式确定,其中揭发立功时按表达式计算结果取值;提供重要线索立功时在表达式计算结果以上1.00以下,根据线索重要程度由法官自由裁量取值。
(12)
式中:y——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之涉案案值,单位:元;
yL——他人所犯罪行之涉案案值,单位:元。
(2)针对非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而立功的情形,立功表现指数k10按(13)式确定,其中揭发立功时按表达式计算结果取值,提供重要线索立功时在表达式计算结果以上1.00以下,根据线索重要程度由法官自由裁量取值。
(13)
式中:Tb——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之补偿刑期,单位:年;
TbL——他人所犯罪行之补偿刑期,单位:年。
应用式(13)时要注意,式中Tb、TbL的取值均以不考虑案发后自首与立功情节的结果代入。
11.同谋共犯指数k11:同谋共犯指数反映一宗侵犯财产类犯罪由多人实施完成时的加权值。设有m人共同完成了一宗案值为y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其分赃向量和责任权重分配向量分别为:
(14)
(15)
则针对每一犯罪嫌疑人的同谋共犯指数k11.j为:
(16)
在引入分赃向量和责任权重分配向量的情况下,可以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情形放在一起考虑。
12.自由裁量指数k12: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的侵犯财产类犯罪,总可能存在前述加权系数不能完全覆盖的犯罪情节,因此必须再给判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指数的建议值为k12=0.90—1.10。
四、侵犯财产类案件程序化定罪量刑应用实例
下面通过一个实例来验证说明本文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确定的基于数字法律的侵犯财产类案件的程序化定罪量刑处理方法的合理性。不失一般性,规定案发地的年最低工资标准Y=19 440元,服刑收益赔偿率β=0.80,司法解释系数λi=3.00。
案例:陆某纠集田某、徐某,持手电、木棍翻墙入室实施抢劫,在殴打、威胁受害人后,翻箱倒柜抢得1元硬币逃离。同伙被抓后陆某畏罪潜逃,逃亡11年后被抓获归案。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其他具体犯罪情节加权系数为:由表3知k1=1.30;由表4知k2=1.00;由表5知k3=1.10;由表6知k4=1.00;设陆某犯罪时已成年则k5=1.00;由表7知k6=1.00;由表8知k7=1.00;由表9知k8=1.00;无自首情节则k9=1.00;无立功表现情节则k10=1.00;法官放弃自由裁量权取k12=1.00。
由表达式(5)得陆某的犯罪情节总加权系数为kz=2.151,再由表达式(6)得陆某的补偿刑期为 4.92年。
由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陆某的赔偿刑期很短,可以忽略不计,但陆某还是应向受害方赔付1.325×1=1.325元的经济赔偿。则陆某需要执行的有期徒刑总刑期即为其补偿刑期4.92年,且服刑期间的劳动所得归国家所有。同样方法可计算得另两位共犯田某与徐某的赔偿刑期都为零,补偿刑期各为3.69年。
假设本案系陆某一人所为,其他犯罪情节不变,则同谋共犯指数k11=1.00,犯罪情节总加权系数变为kz=1.43,其赔偿刑期不变,可推算其补偿刑期变为Tb=3.27年。
可见当本案由陆某一人所为时,其补偿刑期小于共犯情况下责任权重分配60%时7.38年的补偿刑期,也小于责任权重分配40%时4.92年的补偿刑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本文关于同谋共犯指数k11设计的合理性,即对于团伙犯罪其惩罚力度自然加重,这充分体现了抑制团伙犯罪的现代法律初衷。
参考文献:
[1]曲新久,陈兴良,张明楷,等.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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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法制出版社.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判例小全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4]梁保松,曹殿立.模糊数学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吉家友)
收稿日期:2016-03-0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FX060)
作者简介:高举成(1964—),男,山东青岛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0964(2016)03-00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