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涵
(西安石油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营改增”对航空公司营业收入变化的分析
——以SD航空公司为例
周涵
(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65)
[摘要]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开展,2014 年1月1日起整个交通运输业已全部被纳入改革范围,对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文章以上海市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和测算,发现“营改增”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原有的流转税重复课税,降低航空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其更新固定资产,因此有利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健康发展。但也可以看出,当前的“营改增”在与航空运输企业有关的制度设计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文章分析营业收入的变化,探讨“营改增”对该公司的财务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航空公司;营业收入变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2.134
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这一改革对我国各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航空运输业是我国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一般交通运输业的特点。首先,航空运输业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其运输工具价格昂贵,设备操作技术性强,投资回收期长,运营风险较高。其次,我国航空运输业受政府管制影响较大,大中型航空公司多是国资委控股的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战略的选择上受国家政策影响,航空运输服务及航油的价格体系混杂,并未完全市场化。因此,“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业的影响也有不同于其他交通运输业的特点。
SD公司是中国民航第一家在香港、纽约和上海三地上市的航空公司,于1997年挂牌上市,总部注册地位于上海,是我国三大国有骨干航空运输集团之一。SD公司主要运输业务有通用航空运输、公共航空业务等。辅助运输服务业务有航空客货及地面代理服务、机场服务、仓储服务、航空培训等业务以及国家经营的其他业务。
1航空公司营业收入变化分析
假定该公司不执行改革的销售额与执行营改增后的销售额一致。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其营业收入等于销售额;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收入=销售额÷(1+税率),销售额=营业收入×(1+税率)
SD公司2014年增值税税制下的营业收入总额为4602240.70万元,其中运输业务收入2889075.63万元,辅助服务业务收入372268.87万元,国际收入1340896.20万元,将其换算成含税销售额(国际收入适用零税率):
航空运输业务销售额=运输业务收入×(1+11%)=2889075.63×(1+11%)=3206873.95(万元)
辅助服务业务销售额=辅助服务业务收入×(1+6%)=372268.87×(1+6%)=394605.00(万元)
国际收入=1340896.20(万元)
营业税口径营业收入=航空运输业务销售额+辅助服务业务销售额+国际收入 =3206873.956+394605.00+1340896.20=4942375.15(万元)
与改革前营业税税制相比,增值税税制下的营业收入减少了340134.45万元:4942375.15-4602240.70=340134.45(万元),结果如下图所示。
营业收入的对比
2航空公司经营对策及建议
2.1加强纳税筹划
税制改革使得增值税成为民航业面临的主要税种,在刚开始实施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必须谨慎考虑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处置。除去航空公司的直接营运成本,航空公司的水电费、维修费和间接成本消耗品的采购也能够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公司应尽量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分包公司合作,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2.2分别核算不同征收率下的收入
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如果兼有适用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将其分开核算,没有将这些收入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试点地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所以试点地区航空运输企业应该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下的销售额,并且将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也分开核算,以免多缴不必要的税款。(下转P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