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洪达
摘 要:近年来不论中央、地方还是企业,在反腐倡廉工作上制订的制度不可谓不多,不论是制度的广度、深度还是针对性上都较之前有显著突破。但是在制度的执行上却不尽人意,通过笔者的调研发现存在有令不行屡禁不止、严以律人宽以待已、监督乏力流于形式等现象。针对以上现状,本文深入剖析了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提高制度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强化领导的导向和示范作用、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等四个方面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制度执行;现状与思考
反腐倡廉问题关键在党,党的问题关键在干部,干部的问题关键在制度,制度的问题关键在执行。近年来不少涉腐案件说明,党内和党员领导干部发生的问题有很多不是制度缺失而是制度虚置,是因为反腐倡廉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所致。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的价值在于落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显得极为重要。
一、现状
当前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方面存在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有令不行,屡禁不止。少数单位和少数领导干部,对上级制定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不是积极加以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而是用来装潢门面,写在纸上,念在嘴上;或汇编成册,应付上级检查考核,形同虚设。比如,公司《劳务分包十不准》明确规定,不准领导人员亲属在本单位分包工程;所有劳务分包队伍必须先签合同后进场,但在2015年公司纪委在检查中发现,仍然有部分少数领导人员的亲属在公司范围内分包工程,部分队伍仍是未签合同先进场施工;在招待费的管理使用上,近年来,公司多次出台制度、纪律,而且在每次工程项目综合督察中都把此项工作作为重点,但仍有部分项目超标准、超限额。
阳奉阴违,蓄意变通。对上级颁布的一些界限明确、措施强硬的制度规定,有些项目的领导明知不能不执行,却为本项目或个人利益,想方设法“灵活变通”进行规避,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针对公司招待费管理,为规避高档烟酒消费,而增大数量降低单价,为规避高档吃喝接待,而变少数人为多数人、一餐为多餐开票报销,使制度在执行中变味走样。
严于律人,宽以待己。少数单位领导要求下属或他人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制度,自己则放宽标准和要求,甚至成了破坏制度的带头人,导致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脱轨。近年来,在公司的项目督察和亏损项目治理等活动中发现不少类似问题。特别是有关费用的开支、报销环节,对属下的各类开支控制严格,报销审查深入,但自己经手的开支就大手大脚,报销也无有效的监督、审查。
监督乏力,流于形式。从集团公司近几年暴露的腐败案件来看,一方面是制度的内部监督很难实施。由于各级监督机构受制于领导意志,存在“上级对下级管到看不到、同级看到监督不了、下级知道不敢监督”的现象。另一方面,监督主体存在畏难情绪,担心影响被监督对象工作积极性或怕得罪人,认为“招呼”打到即可,不敢大胆监督;有的对问题视而不见,对监督流于形式,雷声大雨点小。
二、原因
造成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有体制机制方面的,也有执行者自身的因素。概括起来为“四重四轻”:
重权力轻制度的体制,使制度执行不到位。目前我国依法治国的政治体制还处于发展、完善期,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时有存在。对上级下发的制度是否执行,如何执行,相当一部分是凭领导者个人理解。有的搞“弹性”操作,对易循的执行得紧,对难循的执行得松,对自己有利的执行得紧,对自己无利的则执行得松;有的搞“变通”,以种种客观情况或“集体研究”为理由,把制度变着“法子”执行。
重制定轻落实的机制,使制度执行难到位。反腐倡廉制度,重在建设,贵在落实。随着近年来惩防体系建设的向前推进,一系列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和条例规章已经出台,但制度的落实还是不尽人意,尤其是当前少数领导干部,不能处理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系,不能把握好教育、制度和监督的关系,仅认为反腐倡廉制度是有些机关或领导提出的要求而已,根本不同于法律那样强硬不可冒犯,执行尺度可宽可严,这就给制度的公信度大打折扣,也必然导致制度执行疲软。
重形式轻内容的条文,使制度执行不明确。制度本身是执行的依据。只有赋予它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才能有效力。当前反腐倡廉制度中:有的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没有制定相关落实制度的配套制度或操作办法。有的重视制度的研究制定,不够重视反腐倡廉制度颁布实施后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修订完善,以致制度出台不久便与现实有明显出入,难以有效实施。还有的制度仅提出若干条“不准”或“禁止”等规则要求,没有硬性规定对违反“不准”和“严禁”如何处理,即使处理,也找不到令人信服的制度依据,最终使制度难以落实。
重监督轻追责的现实,使制度执行不彻底。监督是制度执行的保证。但是现在总有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好不容易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了问题,责成整改。但是碍于各种因素,搞“下不为例”,或者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当惩不惩、该严不严、有严有松,或重打“苍蝇”轻打“老虎”,将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造成监督不彻底。
三、对策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解决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努力做到以下四点:
加强制度执行的宣传和教育。自觉执行制度,主动维护制度是提高制度执行的根本。宣传教育要分层次有重点,要重点加大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力度,切实将制度宣传融入到反腐倡廉“大体系”之中,使领导端正对制度执行的认识,崇尚制度,遵守制度,率先做提高制度执行力的模范。发挥教育一批,带动一片,影响全局的整体效应。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有必要对重要制度进行定向培训、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不合格者限期补考过关,逐步营造掌握制度、执行制度、维护制度的良好氛围。
提高制度制定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反腐倡廉工作,首先要在制定好的制度上做文章。制度要必须与时俱进,要紧紧围绕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新动向和新要求,实现淘汰一批,完善一批,增补一批的调整;制度要兼有针对性和延展性的特点。制度的针对性要求我们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围绕群众呼声高,关切深,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开展建设,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制度的延展性要求我们注重制度建设的完备配套,着力从教育、制度、改革、纠风、监督和惩处六方面入手,不给不法分子打“擦边球”的机会。
强化领导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反腐倡廉制度约束的重点是领导干部权力运行。领导带头是提高制度执行的关键,“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领导干部执行制度必须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真正作贯彻执行的表率。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引领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制度、维护制度、崇尚制度,形成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要加强执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做到常抓不懈。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主体作用,紧紧围绕“权、钱、人”三个重点环节,对主要对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单位“一把手”和重要岗位人员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追究干扰破坏制度的行为。一些制度不落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受到及时查处,致使一些人心存侥幸。从集团公司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干部之所以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逾越规矩开始的。一旦领导干部不能自觉执行制度,或者只以制度“制”人而不“制”己,制度的执行就无从谈起,群众就会对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行制度甚至破坏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则及时严肃查处。严肃追究变通执行制度的行为。对搞变通的现象,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等此类现象应更加重视、及早解决,不能因为小就不追究,也不能以罚代究,目的是防止小过酿成大过、小错拖成大错。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制度有没有威力,关键要看查处是否从严较真,只查不究,等于不查,“板子”只有打到具体人身上,才能产生警示作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既要大张旗鼓,又要态度坚决,必要时可以顶格重处。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度在良好的执行中落地生根,才能旗帜鲜明地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