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遭遇交通事故,我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全责。我治疗一段时间后,医生建议出院休养。之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我与张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赔偿款为1.8万元,协议中也写明“一次了结,今后无涉”。2个月前,我再次入院做“右拇指切开内固定取出术”,之后又做了伤残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请教法律人士,按规定我可获得6万余元的赔偿。请问,我对当初的赔偿协议可以反悔吗,具体如何操作?
读者:崔文基
崔文基读者:
你有权反悔。交警主持调解时,你的伤情尚未稳定,张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还无法确定。你作为一个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的人,在签订协议时,不真正了解自己的具体伤势程度,自认为伤情较轻,也难以准确计算损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而现在经鉴定构成伤残,二次手术也产生了一定费用,该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依法应认定你对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也显失公平。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于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当自知道18000元赔偿款无法弥补你的损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该协议一旦被法院撤销,你就可以重新索赔了。
230031 合肥市清溪路13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