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生产企业成本核算方法探讨

2016-06-17 10:04刘石生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3期
关键词:销售价格焦炭成本核算

摘要:企业会计核算的难点在成本,而成本核算的难点是成本在各种完工产品间的合理分配和在产品与完工产品之间合理划分两个环节。焦炭生产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时,由于生产工艺流程的不可分割性,一般不核算在产品成本,而将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统一归完工产品负担,而焦炭生产企业又属化工企业范畴,通过化工原料产生化学反应来生产产品,在生产主产品焦炭的同时,又联带生产出焦炉煤气、焦油、粗苯及硫铵等化工产品,因此生产成本如何在这些产品中进行分配就成为焦炭生产企业进行成本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

关键词:企业成本核算;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1

长期以来,我国焦炭生产企业一直采用可燃基重量分配法对焦炭生产成本进行分配,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可燃基比例分配法正逐渐被销售价格比例系数法等方法所取代。各焦化企业结合自己企业的生产特点及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和完善,形成了特点鲜明,方法各异的成本核算方法。下面就将这些核算方法的特点作一探讨,从中找到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

一、可燃基重量分配法

可燃基重量分配法是以构成焦化产品实体的可燃剂重量作为基础,计算焦炭及其联产品的可燃基重量,然后计算焦炭及其联产品的可燃基重量占全部产品可燃基重量的比例系数,按比例系数进行成本费用的分配。

可燃基重量分配法是通过化学原理推导出的成本分配方法,在焦化行业内为大家熟知,比较容易理解,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计算简便;煤的灰发性变化不大,成本相对固定,容易进行纵向比较;但成本与售价脱节,当焦化各产品售价与计算的成本配比性较差时,可能出现部分产品毛利较大,部分产品没有毛利,当产品销售不均时,利润波动较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不利于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济运行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现在行业会计制度被企业会计准则所取代,会计准则的通用性越来越强,可燃基重量分配法专业性较强,难以为行业外相关人士所理解和接受;现在会计教学是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加强了会计准则的通用性,淡化了行业会计的专业性,该方法中的专业术语难以理解,给非专业会计人员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销售价格比例系数法

销售价格比例系数法就是以焦炭销售价格为主,其他联产品按销售价格比例计算系数,并折合成相当于焦炭销售价格的产量——折合量,然后计算全部折合量的单位成本,最后计算焦炭及其联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该方法体现了价值决定价格的原则,价格高的产品,价值也高,比较符合市场规律;当价格相对稳定时,价格与成本相配比,价格高的产品,单位成本也高,价格低的产品,单位成本也较低,各产品毛利率基本相同;没有了专业性较强的名词术语,为会计人员对核算方法的理解和掌握提供了方便;销售价格与市场供求有一定关系,当供求关系发生较大变化时,价格波动较大,会使产品单位成本毛利失真,不利于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

三、焦炭负担成本法

焦炭负担成本法是指成本全部由焦炭承担,其他联产品不承担成本费用。该方法原理简单,行业意识较淡,为大多数会计所能接受;核算简单,对于规模较小,管理单一的公司来说,节约了会计成本,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但从生产经营角度来看,没有将成本摊入化产品,在化产品定价方面无依据可循,只将焦炭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加大了焦炭的单位成本,经营者在分析决策时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将全部成本都由焦炭来承担,降低了焦炭成本毛利率,化工产品不承担成本,毛利率100%,不符合成本与焦价相配比的原则。

四、产量分配法

产量分配法以焦炭及其联产品产量为基础,计算各产品产量占总产量比例系数,按比例系数对总成本进行分配,产量大的成本负担大,产量小的成本负担小。

联产品在同一过程中分离出时,从理论上说,各种联产品产量会形成一定比例,实际产量由于各种生产条件的影响与理论产量可能有所偏离,在化工企业表现尤为突出;该方法计算方法简单,但又略显粗糙,没有把焦炭作为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表现出来,成本计算的关联性较差;该方法在发生物理变化的企业相对适用,对于发生化学变化的企业来说,配比性和科学性就比较差;对会计人员专业性要求不太强,通用性较强。这种方法只用在管理相对简单,规模不大的焦化企业中使用。

焦化生产制造企业情况复杂,要全面考虑该行业的生产特点,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水平科学合理地安排成本核算,以达到最佳的成本计算和最优的成本控制各种方法。由于会计制度没有对成本核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焦炭生产企业可根据自己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管理办法选择适合自己的成本核算办法,对一些规模不大,化工产品不是主要产品,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影响甚微,仅以焦炭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产量分配法和焦炭承担全部成本的方法比较适用;对规模较大,化工产品收入占有一定额度,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有一定影响,甚至是利润的主要来源点的企业来说,就要细化成本核算,这样销售价格比例法应比较适用,而可燃基重量分配法由于专业性较强,又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中越来越失去其存在价值,为许多焦化生产企业所淘汰。

作者简介:刘石生,1996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会计系,从事会计工作19年,现任职于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成本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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