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雷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多发,本文通过对典型的农业上市公司造假案件进行梳理,以蓝田股份、绿大地、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事件为分析对象,研究了该类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并给出了监管建议,以期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关键词:财务造假;农业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1
据獐子岛报告,因北黄海的异常冷水团,2014年前三季业绩由上半年盈利4845万变为亏损约8.12亿,这引发了媒体和投资者的持续关注,也将农业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积弊推上了风口浪尖。农业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比重较高,那么农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是什么?又有何监管治理措施?本文以蓝田股份、绿大地、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为主要的研究对象,试图对此进行回答。
一、农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简介
蓝田股份是一家以农业为主的综合性经营企业,于1996年6月在主板上市。2001年《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一文揭露了蓝田股份造假的内幕,1999-2001期间,公司累计虚增收入363988.8万元,虚增净利润84117.04万元。“无氧鱼”是蓝天股份的经营产品之一,根据蓝田股份所报出的业绩,其鱼塘亩产要到达2-3万元,每亩3万元也就意味着亩产量要达到3到4千公斤鱼,不到一米多深的鱼塘里,每平方米下面要有50-60公斤鱼在游动,这并无现实基础。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等业务,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小板上市。后经调查,绿大地主要通过虚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在IPO前虚增资产7011.4万元,在IPO后虚增资产2.67亿元。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稻米精深加工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上市不到一年后,即被勒令停牌并接受证监会调查。调查发现,万福生科通过虚拟合同、虚增应收账款、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等方式虚增了利润,仅在2012年上半年就虚增营业收入1.88亿,虚增营业成本1.46亿,虚增利润4023.16万元。
二、农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动因分析
(一)上市、增发动机强烈
据事后调查,绿大地在上市前处于连续三年亏损状态,根本不具备A股上市条件,但出于对资本的渴望,在原董事长何学葵、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原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等人的策划下,公司通过“做账”来达到上市标准。蓝田股份从1987年创业到1996年上市,整整9年时间,资产总额仅有2.77亿元,净资产仅1.72亿元,而通过首次上市融资,就获得2.4亿元资金,在上市刚满1年后,蓝田股份再次融资的成功,强化了董事长瞿兆玉借助资本市场增发实现超常规发展的意识,加大了蓝田股份虚增资产和收入的激励。
(二)农业企业特征提供财务造假便利
1.不确定性较大。农业上市公司的资产大多为生物资产,此类企业的固定资产或存货难以核查,如蓝田股份的“鱼”和獐子岛的“扇贝”,上市公司利用资产“不可核”的特点,可虚增资产,进而虚增利润。另外,生物资产的生产周期较长,受土地、环境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期末存货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降低了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2.造假成本较低。我国农业税收优惠较多:2006年,我国取消了农业税;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等。这些税收优惠,使得公司即使在虚增了较大数额的收入和利润后,税额也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
三、农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分析
(一)扩展融资渠道
丰富融资形式,可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机。2014年11月18日,广州第四资源热力电厂首次发行了针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债券,相比于其他的企业债券,该债券专款专用,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由专门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监管,与企业风险相隔离。每期从该项目产生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偿还借款。除此之外,还设立第二、第三差额还款人,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相比于企业发行股票,此类融资方式不需严格的条件限制,只要项目足够好,就能吸引投资者。这对于那些真正资金缺乏,借债困难,不满足上市条件而又不想错失投资良机的公司而言,可降低其通过财务造假达到增发配股融资的动机,从根源上降低公司的财务造假激励。
(二)完善监管制度
农林牧渔业类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审计机构对农业的专业特点相对陌生,笔者建议,可单独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农林牧渔业类”审计业务设定准入资格,规定只有具有该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才可从事此类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对此制订更为详细的审计准则,如完善现场查验程序等,以提高针对性。
(三)提高审计独立性
在蓝田股份、绿大地、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过程中,审计机构难辞其咎,事务所虽是独立于企业的外部第三方,但审计费用直接由上市公司支付,现实中存在着上市公司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况,这就降低了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在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之间,加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比如证监会,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不直接交给事务所,而是统一交给证监会,另一方面,证监会根据事务所的审计工作量,审计质量,相应地给予报酬。或建立一个审计业务市场,由证监会报出被审单位及业务,并提出初始报价,由事务所竞标。这就大大提高了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加强了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刘婷.透视绿大地财务违规事件[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1(12).
[2]宋夏云.蓝田失败案例研究[J].中国内部审计,2005(3).
作者简介:孙 雷(1985-),男,辽宁鞍山人,现职称:中级会计师,学历: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管理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