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暴”)?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家暴”不就是丈夫打妻子吗?这是家务事,是隐私。其实不然。那么,究竟什么是“家暴”?遭受“家暴”又该如何来维权?2016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对家暴维权的具体问题都有了答案。
谩骂、恐吓属于家庭暴力吗?
问:我与丈夫李某2014年在西安打工时认识,婚后生下一个儿子。生完孩子后,我们就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每次吵架李某都对我进行各种辱骂,我想离婚,可他却威胁我说如果我敢提离婚他就杀我全家。这种情况我能以他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吗?
答:一直以来,虽然人人都知道家暴这个词,但很少有人知道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家暴,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给出了家庭暴力的具体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以得出,家庭暴力除了身体暴力外,还有精神暴力、性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所以如果他对你的经常性谩骂、恐吓,给你造成了精神伤害,无疑也应属于家暴行为的范畴。
面对家庭暴力,应该如何收集、保存证据?
问:我和林某是自由恋爱,恋爱期间林某一直对我呵护有加,一年后我们登记结婚,可是结婚后不久林某就露出了真面目,动不动就跟我发火、殴打我,开始打完了还会向我道歉,后来就肆无忌惮了,经常把我打得伤痕累累。我对他彻底绝望了,向法院起诉离婚,可是法院说我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实施了家暴,判决不准予离婚。请问,我应当如何收集林某实施暴力的证据?
答: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保全证据:1、发生家暴时,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可作为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2、遭受“家暴”不要一味地忍耐,要通过呼救等方法让邻里都能看到,一方面能当场获得帮助,另一方面这些目击者将来可以作为目击证人提供证据。3、就诊记录。医院开具的收据、检查报告、就诊记录等材料也是证明“家暴”的有力证据。4、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也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此外,受害人还可以通过给伤痕拍照、录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
婚内遭遇家暴,可以获得赔偿吗?
问:我和张某结婚有4年半的时间了,从去年5月开始到现在,他经常无缘无故地打我,最近一个月就打了我两次,使我身上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鼻根部骨质缺失、左眼部损伤、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综合症状。我想问一下,他把我打成这样,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前置条件,就是只有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施暴方赔偿。虽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大多数法官坚持的还是《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主张婚内赔偿的。
同时,家庭暴力是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家暴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许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受害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因家庭暴力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治疗费用,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恋爱同居期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吗?
问:我和赵某在201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半年的相处,确定恋爱关系后开始一起生活,最初相处还可以,但是近半年来,赵某总是酗酒,一不顺心就对我拳打脚踢,我想摆脱这种生活,我提了几次分手,他都以伤害我的家人来威胁我,听说新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像我这种情况受法律保护吗?
答: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也有的因家庭住房或其他原因,许多人“离婚不离家”。为了保护广大女性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在你同居期间遭受暴力行为的,你也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中的规定采取例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施暴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我有个朋友的老公张某一直有暴力倾向,经常会因琐事对她拳打脚踢,但是她考虑到孩子不想离婚,我们想先借助《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对张某进行劝诫警告,用法律来震慑一下他。请问像他这种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答:“家暴”不是家务事,是违法行为。根据施暴程度差异,施暴者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受害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因“家暴”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失、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实施“家暴”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当“家暴”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时,就构成了犯罪。严重的还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杀人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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