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博
摘 要: 城镇化的推进带来了市场行为、行政行为对中国农村的日渐渗透以及农村各类土地纠纷的日益增多与频发。案例分析表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置更多受到乡村既有社会秩序的制约,农民个体的行为选择也更多取决于其所最为认同的秩序基础及其所处的社会关联。“赢官司不打”,一方面反映出行政逻辑对法治逻辑的侵蚀破坏了法治在农民眼中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目前正式法律途径对土地财产权的保护不完全也限制了农民的行为选择;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农村社会治理不能完全寄托于法治化建设。应培育一种基于法治逻辑的新秩序,并与基于社会关联的既有乡村秩序相匹配、相融合,共同发挥作用,实现多元协同的农村社会治理格局。
关键词: 乡村社会秩序;法治秩序;社会关联;乡规民约;土地纠纷处置;农村社会治理;无讼;抑讼
中图分类号:C912.82;F30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6)03-0045-09
一、引言:农村土地纠纷处置路径选择的秩序基础
近年来,随着农村日益参与到城镇化进程之中,无论是主动加入还是被动卷入,农村有关土地的各类纠纷便不断增多且频发,尤其是在后一种情况下。这就导致原本相对封闭的农村面临越来越多的市场行为、行政行为及由之而来的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同时,一定程度上也致使原本底蕴深厚丰富的乡村建设与治理简单地走上了所谓“城市化”的单极建设与治理之路。在社会转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时期,有必要对以往迅猛的单极城镇化进行反思,更有必要对城镇化过程中激化的农村土地纠纷和农村社会治理中凸显的问题进行检视。在这一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所谓的一系列现代化治理手段是否适用于农村社会?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各类社会问题、冲突和现实纠纷,且为乡民所普遍接受?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对转型发展时期农村社会治理的路径进行考察与思考。
法治建设是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同时,法制对于解决农村围绕土地而产生的各类纠纷事件也非常重要且必要。但是,就农村社会而言,法治化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又发挥了多大的作用?现实中,笔者调查时注意到,一些农民在处置纠纷时比较避讳采取法律的途径,有时候根本不会考虑打官司,甚至是放弃打稳赢的官司。赢官司为何都不打?农民究竟如何应对危机、处理纠纷?农村社会治理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路径?
总体而言,农村纠纷之所以通常不采取法律诉讼的形式得以化解,一方面有传统因素,即我国古代“无讼”“抑讼”观念的司法体现和传统社会法律体系的主流价值取向,即更多追求通过礼治、德治等方式来教化百姓、调解纠纷,以达于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也有现代因素,比如在社会现代转型时期、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农村各项现代制度建设都处于相对薄弱的领域,如产权制度的完善造成了城镇化转型中土地纠纷的爆发式涌现,而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对薄弱也限制了纠纷事件诉诸法律手段的积极性,抑制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
关于纠纷解决,法社会学主要从社会关联(social context)的角度进行研究。有学者对此进行了范式梳理与概括,对不同类型纠纷和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进行分析,并认为在农村,人们会尽量避免走正式的解决途径(包括正式的法律途径和正式的行政正义系统),主要还是选择非正式的调解或自我调解方式(陆益龙,2009)。在纠纷解决途径上,从“无讼”社会理想的实现来看,有学者从抑制诉讼的途径进行考察,根据抑讼制度的不同程度(包括规范的系统性、强制性程度以及执行主体的不同等),认为我国传统社会存在非制度化、制度化和半制度化三种抑讼途径(郭星华,2014)。在乡村社会这一复杂场域中,观察者可以直观地看到社会关联之于乡民纠纷调处的影响,以及个体如何基于社会关联做出何种的情境化的选择。
就纠纷解决途径而言,我们能看到乡村社会场域的复杂性,即非制度、半制度与制度等多种途径的交织作用。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改革与创新以及市场行为、行政行为对乡村社会的日益渗透和干预,增加了农村的纠纷类型和新风险,也给乡村社会带来了寻求正式解决途径的制度可能。但是我们还是看到,道德伦理、“无讼”“抑讼”等既有乡村社会秩序依然极大地约束着乡民的纠纷处置行为选择,将其更多囿于非正式或半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之中。从这一点来看,对于纠纷解决的方式选择,实则是回答一个共同体或社会秩序及其基础的问题,即人们究竟认同或愿意服从何种权威。比如说,是优先选择运用正式的法律途径?还是行政系统中的某些机构或个体?或是遵从非正式权力或民间共享性规范?这些优先选择实则对应的便是法律权威、行政权威和道义权威等不同的社会秩序基础。当然,人们在生活中所认同的权威并非单一的、不变的,而是随着问题或纠纷的需要在发生变化,权威在人们的观念里是多元的(陆益龙,2009)。而这些(单一或多元的)权威正是一个社会选择其治理路径的秩序基础。
毋庸置疑,农民的行为选择极具复杂性,往往充满着各种理性考量和道义责任的交锋;但无论农民在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上做何选择,一定与他所最为认同的秩序基础和个人所处的社会关联有极大的直接关系。尽管城镇化、现代化已经带来了乡村社会共同体成员的生境转型,尽管农村法治化 建设已在孕育新的秩序基础,但是,我们还是需要回到乡村社会文化传统中,探察村庄共同体及其成员所遵循的秩序基础,探寻符合乡村实际的社会治理路径。从事件—过程的角度观察农村的具体现实纠纷及其处置,为我们探索农村社会治理路径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微观视角,这正是本文的着眼点与重点。
本文主要着眼于农村的土地纠纷事件,并重点关注那些并未提起诉讼的农村纠纷事件由于因土地纠纷而产生的刑事案件一般均会有公安等部门介入,并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调查、诉讼和审理,因此不在本文讨论(不提起诉讼的纠纷事件)的范围内。就本文关注的两类土地纠纷而言,我们倾向于认为,在“实体治理”(李怀印,2008)式的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框架下,寻求非正式的调判往往比诉诸正式的法律更为通常。 是如何解决的。endprint
下文以发生在我国西部地区某县一个城中村的两起土地纠纷事件为研究对象,从现实农村纠纷的具体处置出发,对法治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理想高度及其在农村社会日常生活和农民的行为选择中的现实处境之间的反差进行考察,进而对农村社会治理的路径进行探析。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两起土地纠纷事件的关注与分析,一方面印证了社会关联对于现今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依旧有着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试图说明,社会关联发挥作用的原因在于其背后所隐现的一套乡村社会秩序和治理逻辑,而法治不畅的原因则在于其并未形成一套可与既有乡村社会秩序匹配的社会秩序和治理逻辑。换言之,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法治只是农村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而乡村社会秩序下的治理手段依然具有并发挥着积极和重要作用,而且能更有效地处置或解决农村现实纠纷。
二、典型案例:乡村社会秩序下的土地纠纷处置选择
本文关注的两起土地纠纷事件发生在西部某省M县政府驻地城关镇的一个城中村。该村位处县城镇相对中心位置,自2000年以后开始在县城城区的快速扩张和发展建设中大规模流转集体土地,其中也包括本村农民流转集体土地。该村某常家两兄弟身上的两起土地纠纷事件就发生在这一时期:一起是发生在常家老二(常二)与本村其他村小组之间因征地而出现的纠纷;一起是发生在常家老三(常三)身上的被强拆事件。
1.民间纠纷:常二的“掀墙危机”常二自称“掀墙危机”,并称此次纠纷是其承包企业十几年发展过程中经历的最严重一次困难。
1994年,常二承包了本村一家做水泥预制品的村办企业,他所遭遇的“掀墙危机”就发生在该企业扩建的过程中。2003年,在企业发展近十年之际,为扩大生产规模,常二打算新建第二厂区;经过初期几次选点考察后,决定征用原厂东侧、本村第六生产队的28亩耕地。在征地的具体推进过程中,首先通过村队干部征得六队全体村民的同意,参照当时市价谈定的征地费用是一亩地5万元,28亩地一共是140万元。六队干部考虑到常二是本村村民,所以对他让利1万元,最终确定征地费用共139万元,按合同分两期付清合同约定,到2013年12月,常二应向六队交付第一期征地款100万元;到2004年6月,常二应向六队支付第二期征地尾款39万元。 。按合同约定,2003年底,常二向六队交付了第一期征地款100万元,主要是常二平时的集资款集资款利息为10%~12%,根据集资本金数额大小及款项使用时段等稍有区别。 ;征地范围中的庄稼在当年收获之后停耕,交付常二开始整理使用;同时,在签完合同之后,常二在六队村民收割完当季作物后,就开始在该片土地临街一面建了围墙。
2004年3月,即合同尾款交付前3个月时,突然发生了一起六队村民的“掀墙事件”。事件当天,六队一二十个年轻村民,扛着铁锨镢头挖倒了一段(大概三米上下)常二修的围墙。常二听到消息后立即与六队队长联系,获知,六队一些村民由于不满队长给常二让利1万元,散布消息称队长有中饱私囊的情况;而等过了6月常二付清尾款后,他们便不好再争取更多利益了,便发钱(每人得20元钱)召集了一些村民集体掀倒了一段围墙。
事件发生后,常二受到很大冲击。2个月后,常二在合同尾款交付期之前找了六队队长,以确定是否要继续合同以及是否在6月交付尾款,但是对方没有明确答复。也即,当时征地合同虽然没有作废,但征地进程实际上是暂时中止并被搁置的。在此情况下,到了6月,常二没有支付合同尾款,也没有收到六队的退款,征地合同实际中止。此后的一年,六队的村民又在这片地上种了两料庄稼。同时,看到事件在短期内解决无望,常二一方面开始另辟蹊径,重新寻找合适的新地方,最后在距离原厂以北2公里左右的地方,租用了140亩河滩地,年租金1.5万元,租期15年;另一方面,也发动预制厂员工(主要为本村村民,也有一些六队村民)积极了解情况,同时造声势要退掉六队的地,转到新租河滩地去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六队村民也逐渐经历了心理变化,同时也对到底如何解决事件进行讨论。他们主要存在几方面担忧:首先,六队收到了第一期100万元征地款,且已分发给村民,如果要退怎么办?其次,大部分村民对于拿了钱却没有履行合同存有不安,特别是对那些又重新种了一年两料庄稼的村民有所微词。再者,如果常二果真不要这片地了怎么办?他们在面积和费用上都不占优势,而常二已在河滩地上开始大面积推滩、填土平整,并转向苗木种植。最后,当时组织掀墙的两个主要人物都因不同原因先后亡故,这对六队村民来说也有很大的心理影响和冲击。
因此,到了2005年6月,也就是掀墙事件发生之后16个月时,六队通过队长又开始与常二重新交涉,最终商定由常二在原来139万元的基础上再追加4万元,一共143万元,象征性地作为对六队征地的追加补偿款;被推倒的围墙段也由常二自己找人重新修补好;双方约定半年内(2005年12月)付清43万元尾款。同年底,常二交付了全部尾款,事件在发生22个月后得以最终解决。
2.行政纠纷:常三的养鸡场被强拆事件
2010年,M县政府规划实施一个砖机城工业园项目该县原来是一个砖机强县,基本占有全国30%的砖机市场;该砖机城项目主要是为该县此前零散的砖机企业提供一个集中连片的工业园区,但其中也不乏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考虑。 ,在该村征地800亩。本起强拆事件就发生在这次统征的土地范围内,当事人即为案例1当事人常二的亲弟弟常三,被强拆的是常三早年在自有承包地上所建的养鸡场。
2001年,常三在与常二共有的承包地(4.9亩)上开建养鸡场,盖有5间鸡舍、1个育池室、几间仓库和办公室等,蛋鸡饲养规模约为1.5万只(3圈,每圈约5 000只鸡)。到2010年,养鸡场被划入该县砖机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不过,由于工业园建设是分批推进,当年并未全面铺开;而当时统征土地除养鸡场外基本全是农田或果园,仅涉及土地征用费和地上附着物(如青苗/果木)补偿费等,并未明确地面建筑设施的赔偿等问题,因此,养鸡场的拆迁安置问题在当年被暂时搁置了。endprint
2012年6月,工业园建设逐渐推进到常三的养鸡场附近,县土地局统征办开始与常三联系,协商养鸡场的赔付及拆迁、安置事宜。协商之初,统征办表示愿意负责鸡场的整体搬迁、安置和重建的所有费用,包括由他们出面置换一片5亩大小的土地,并给常三新建养鸡场。在具体推进中,统征办发现,在与原鸡场接近的交通半径或是距离更远的外围、周边都很难找到5亩地,且费用很难支持。于是,统征办表示只负责协调养鸡场的搬迁,可以帮助联系地块,并对养鸡场进行财产性补偿;而新建养鸡场的土地费用、建场房费用等则由常三自付。对此,常三都表示可以接受,关键是要能找到一处合适的地方即可。但接下来一、两个月,统征办和常三自己联系的几个地方实际考察都不太合适,找地暂无突破。
到了2012年9月,县土地局执法大队出具了一份《违法占地限期拆除的通知书》,要求常三在3天内将其养鸡场全部自行拆除完毕。接到这份通知书后,常三表示,养鸡场内还有三圈鸡(共1万5千多只),如果找不到适合养护的地方,3天内肯定是搬不了、也拆不完的,希望能缓一缓,他也会加紧联系地方。但3天后,村干部打电话告知常大(常三的大哥),说接到上面通知,当天下午五点要对常三的养鸡场进行强拆。看到强拆已不可避免时,常家三兄弟商定:常三干脆放弃1.5万只鸡,当天自行拆除养鸡场;经由村干部将此意转达给县土地局执法大队。但村干部的态度很强硬,表示执法大队已经通知要强拆了,现在自己想拆也已不能。到了当天中午,县电力局打电话通知常三,称要检修变压器需停电几个小时;下午五点,养鸡 场开始现场强拆:先由电工(据说是村上找的)拆了电线;然后推倒了办公室、仓库等地面建筑;因还有3圈鸡在内,故暂留鸡舍未动。但是,由于养鸡场已停电,鸡舍的温控、通风、饮水、喂食、清便等日常作业很快不能正常继续;所以,执法大队又在对养鸡场实施强拆之后的第二天,找来发电机重新为鸡舍通电,并在3天内分批拉走了3圈鸡,暂时安置在周边某镇某废弃的养鸡场内。9月18日,养鸡场全部拆除完毕;与此同时,村、镇两级干部找常三协商此前未尽的补偿事宜,最终确定赔付方法和数额,包括财产性补偿和设备补偿共98万,分两期(2013年1月、5月)付清。
至此,强拆事件暂告结束。常三也在事件逐渐平息后的休整中继续寻找合适的地块准备重建养鸡场。最新获知,常三在邻镇低价租用了一片河滩荒地,已办完租用手续开始修路、建场房和鸡舍,目前新的养鸡场已开始正常工作。同时,常三就此提交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一方面希望能享受相应的优惠,另一方面也希望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
三、案例分析:赢官司为何不打
在上述两起案例中,最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在明显承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村庄声望后,在律师和亲友都认为、他们自己也都清楚打官司赢面极大的情况下,当事两兄弟却不约而同地放弃了打官司。那么,他们究竟为什么不采取法律手段?纠纷最终又是如何解决?效果如何?民间纠纷和行政纠纷的解决有无类型意义上的区别?
两起土地纠纷事件有不同之处,也有相同之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类型不同,一者是发生在村庄内部,村民之间 及村民与村小组集体之间;一者则超出了村庄的社会空间,涉及村民和行政机构之间、村民和村干部之间以及村干部和乡镇、县政府之间等多重关系。其次,在两个案例中,常家两兄弟面临的处境也不完全相同,而他们之所以未采取法律手段的具体原因、考量和表现形式也不同。最后,从经济理性来看,一者虽多花了钱但实际的经济总账并不亏常二详细地算过一笔经济账,详见后文。 ;一者则是获得了可以接受的赔付等。
两起案例的相同之处则在于:导致其做出不采取法律手段的考量有相通之处,决定其最终解决纠纷的行动选择的因素有相同之处,事件之后在公众舆论和社会影响方面有相同之处。而他们最大的相同之处在于最终决定当事两兄弟行动选择的因素是类似的、且确定的,即对于是否采取法律手段之后果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取舍。具体而言,他们均遵从了在当地的社会秩序以及社会关联下相对确定的根本性原则,即对于生存权的保障与坚持。
1.不采取法律手段的决定因素:“无讼”秩序与伦理代价——生存权
村庄共同体存在一些传统社会的共享性道德秩序,这些软性的道德秩序却往往会对村庄事务和乡民的行动选择产生硬性的约束。在这两起案例中,最直接的共享性道德秩序就是“无讼”。
在常二遭遇的危机中,事件之初,对常二而言这不仅造成了一笔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一次极大的心理震荡,更是对他在村庄日常生活、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声望的破坏性打击。但是,抛开经济、心理、社会地位等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常二却是从一开始就坚定地意识到:这场危机再难应对都绝不能打官司。
这一场掀墙危机,要说真正要打官司也是赢官司,多少人也都给我说干脆直接打官司算了,但我到了(liǎo,最终)都没有走上那一步,本(打)一开始也就没往那方面想。为啥呢?我始终记得娃他爷在世时给我们说过,“老年人常说‘赢官司少打,有道理得很。不光是少打官司,哪怕是占理的,就是平日里为人做事都要少跟人家争个啥高下,退让一步天地宽”。放到现在细思量,是真话。放在这次这事上,那是我们自己本村以内村民之间的争扯,而且还是我个人和一个村小组集体之间的事。你说,那种情况下,我能去打官司吗?明知道是赢官司,但就是连想都没想……
从常二的表述可以清楚地看到,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当地乡民对诉讼的评价都比较消极,而在当地的 社会舆论中,与人争讼会破坏乡里、邻里关系,在道德上评价不高,会因此被乡邻看轻甚至贬斥。“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因此,即使是打一场占理的(赢)官司,在乡村这种社会环境和舆论压力下,为讼者也会承担很大的道德成本和伦理代价。这也是常二从一开始就坚定立场不打官司的主要原因。
再看常三的纠纷案例。首先,强拆之前,常家兄弟首先担心的是“咱们一定不能叫(人家)把(咱们)人给伤了”,所以强拆当天常三并没有出现在现场。他们的决定与克制首先避免了常见诸于网络新闻报端的那样的粗暴惨痛,避免了高昂的生命代价。其次,强拆发生之后,跟常二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走法律程序的情况不同,第二天常家兄弟就前往省城找律师该律师在当地比较有名,为省会城市法制在线频道特聘专家,对土地纠纷类案件较有经验。此人此前曾在M县法庭就其他案件出庭辩护,专业声望较高。 进行法律咨询,得到反馈:如果要打官司,肯定是赢官司,毕竟有关部门执法犯法在先;但是,赢官司效果未必好。endprint
去省城咨询律师也只是为了让事态更明了,叫咱们自己也对这类事情的法律程序有个了解,无形中也给有些人一些压力。……人家律师一说赢官司效果未必好,我们也马上就明白了。道理就在这儿。……要是选择了打官司,或许经济上的赔偿不见得比现在多;或许跟村上干部的关系就弄得更紧张了;或许村上邻人就对你有看法、有说法,认为你这人太争竞,毕竟你以后都还要在这儿正常生活么。这其实放在农村都是些不用明说、都知道、也都不会去碰的框框。
为什么连律师从业人员都明白地建议“赢官司效果未必好”,并且常家兄弟一听就明白、也都认可?他们之所以选择不打官司也是基于现实考虑的,其中发挥约束作用的就是“无讼”“为讼有害”的非制度化的乡村共享性道德秩序,也即老辈人口中“赢官司少打”的训导。
作为一项显在的共享性道德秩序,“无讼”观念对乡村社会纠纷解决及行动选择有一定的约束性;而在这种显在秩序背后,还有着另一层隐存的基本伦理,即生存权基本原则。农民在做出行动决策之前需要慎重考虑的一个情况就是:事件解决后,他们还要能继续在本村或本地社会正常地生活,这一点必须得到尽可能确定的保证。就上述2个案例来说,常二或常三个人及其小家庭虽然不能完全保证一定就能顺利地应对并渡过危机,但是,对他们而言,最不可想的是:如果最终走上打官司之路,打完官司之后会如何?打赢了官司又如何?而且,他们在对“能否顺利渡过危机”的预期中,本身就考虑到了打官司之后可能面临的、来自村庄和当地社会的生存挑战,而这一点正是他们不敢也不愿冒风险去承担的道德成本与伦理代价。在这里,对生存权基本原则的遵从,支持了农民对“无讼”秩序的认同与坚持以及对正式的法律权威的回避与取舍。
此外,面对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现代化转型,农村在更多层面上被卷入现代生活,农民的社会交往也面临更为多元的主体,农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更易受到市场行为、行政行为等的影响。这些都给农村社会和农民带来了越来越多样的现代新风险和不确定性。面对这些新的行为主体,面对这种新的社会风险与不确定性,农民在选定行动策略时便更倾向于那些更能确知结果、后果或预期的选择。面对这些因土地而起的民事或行政纠纷,面对尚不够熟悉的主体和规则,他们更多感受到了不确定性;但是,对于“无讼”观念与生存权原则的感知和判断,他们却是确定无疑的。也正是在这种不确定性与确定性的对比中,农民做出了自己的行动选择。
2.纠纷解决的支持性因素:经济理性与道义
两起纠纷事件都选择了非正式的调解或自我调解方式,也顺利得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自然也有一些其他因素,比如经济账、风险、社会舆论等的理性计算,再比如家庭(家族)道义和团结。
在案例1中,常二认定“不打官司”与“事缓则圆”,而他后来算过的一笔“账”也让他更坚持自己的选择。抛开最初发生争议时土地的暂时搁置和100万首批款的成本,常二也对他在事件中的损益和风险进行了评估:
首先是39万尾款。当时第一期100万给了(六队)以后,集资款就明显吃紧,当年6月要付清确实有压力。但发生了这么一个事以后,这39万就一直没清,直到2005年9月清合同的时候,中间过去了将近一年半时间,光利息(12%一年)就要六万多。最后只让加了四万,实际上还节省了两万多。再就是这一年多时间中土地升值的好处。虽然事情撂了一年多,地咱们也没能用上,但是当初签订的合同并没有正式作废。毕竟他们一直也没找我说作废合同的事,该清而未清合同尾款的责任又不在我。既然合同有效,那实际的土地升值好处还在。再者,一出这么个事,这片地就成了有争议的地,是个是非地。其他人就算再想高价买,都要再掂量掂量。这就和一个女子不能许两家的话是一个道理:明知道已经许给一家了,第二家还能那么放心地再去跟你谈?再说了,这片地整个下来也不是个小数目,再要想出高价,难度明显就更大了。所以,从作废合同的可能性来看,风险并不大。另外,当时事情这么一撂,还有一些无形的作用。一方面,六队当时还有人到那儿去种着地。本来他们以为,看他们又把地种上了厂里就该发急了,等不得忙慌地寻他们解决这个事了。没想到他们种了一料(庄稼)没动静,接着种第二料,收了再种第三料……这中间,六队人内部就已经慢慢起了不同意见了。从后来一些社会舆论来看,咱没有失了评价。
由此可见,尽管最终决定常二行为选择的是生存道义,但并不代表他的行为决策就是单一的,没有经过理性的计算和取舍。正是这笔包括经济损益、风险、社会舆论在内的“大账”,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他以另一种节奏和方式来解决纠纷。
而在常三的纠纷解决中,除了经济理性之外,还有道义支持。一方面,赢官司效果未必好,但是,用法律咨询来施压,效果或许更好。在养鸡场拆迁纠纷中,本来是协商可以解决的事情,但却需要时间成本;而通过一场强拆,常三在很短时间内便得以获赔可以接受的经济补偿安置款,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也在经济可控的范围内避免了较长的时间成本。从经济理性的角度看,这一场强拆几乎是“双赢”的,尽管过程不免简单粗暴。这也是事件后续没有其他异变的一大原因。
还有一个支持性因素则来自于村庄义务式团结,特别是家庭(家族)团结中的义务与责任。这在常家三兄弟的危机应对和处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事件发生后的理性支持,强拆当天的情感支持以及强拆之后的各种关系支持,种种表现说明事件的直接当事人常三并不是一个人,在遭遇紧急状态与危机时,他个体背后的家庭集体力量就自发地显现了出来,并使这种家庭义务式团结与分工协作尽可能发挥到了最大作用。
因此,理性的计算与道义的践行共同构成了村庄共同体的乡土性和乡土资源,构成了农民行为的复杂性与实践理性,也进而支持了农村纠纷在非正式途径下的顺利解决。而农村社会治理则在法治逻辑与约定俗成的惯例路径之间碰撞、游走,并更多走上了既有社会秩序和乡规民约下的治理路径。
四、乡村社会秩序与农村社会治理
通过上述案例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村庄事务和农村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都蕴含着乡土社会语境下的某些特定因素,农民复杂的行为选择实则充满实践理性,他们对基于社会关联的既有乡村社会秩序的体认远超过对于法治逻辑与秩序的体认;而法律的理想高度与它在乡民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所处的现实境地之间存在明显的反差。endprint
1.乡村社会秩序:社会关联下的共同体张力
对居民纠纷解决方式选择行为的研究,意义不仅仅在于对纠纷的认识,而且还包括对选择行为背后的法治意识和权威观念的考察和理解,进而可以探讨现实社会的秩序是如何构建起来的(陆益龙,2009)。社会是一个在不断生成并调整的有机体,乡村社会同样如此。通过案例分析可知,乡村社会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聚合形态有其自成的一套运行逻辑和文化系统,它不仅不会轻而易举就发生变化或是消失,反而有一种在遭遇外来势力时对其进行转化的能力,并以此与各种不和谐力量、各种外部力量相抗衡和互动。与此同时,村庄又处于国家与社会的交叉之处,它的存在为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权力与自下而上的农村社会力量提供了持续博弈的公共场域(陈潭 等,2008)。
在此情况下,乡村社会凭借其内生的一系列乡土资源、权威和秩序,在村庄共同体运作逻辑下不断与外部世界交互碰撞和转化,并在依照其秩序规范运转前行的过程中,实现了对村庄事务和乡村社会的治理。在乡村社会内外力量的博弈中,村庄共同体的实践逻辑形成了对现实市场逻辑、行政逻辑乃至法治逻辑的制衡。而这样一套社会秩序自然会形成一系列错综复杂、紧密交织的社会关联。农民个体的行动选择,则正是基于其所处的社会关联和社会秩序而采取的一种看似非正式,实则充满道义和理性考量且具有某种必然性的解决方式;即使是面对社会转型和城镇化发展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风险,农民依然会遵从其所最为熟知且认同的一套秩序和秩序基础来应对这些新问题与不确定性。
2.乡土秩序下的农村社会治理路径
从本文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纠纷调处的机制和途径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所处社会关联或语境中既已形成的一套社会秩序,社会成员选择何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他们对不同秩序权威的认同。本文的案例显在地表现为农民生存道义与实践理性对法律途径的胜出,表现为农民对既有乡村社会秩序的遵从及对其所处社会关联和现实生境的再确认。而且,在乡土文化传承下的社会运行与治理中,无论是乡民还是地方官员,无论是民间纠纷还是行政纠纷,其起因中均有不完全遵从法治秩序的因素,其处置也并不以维护法治权威为导向。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案例中农民的行为选择并不纯粹只有对生存道义和理性的考量,在他们的实践逻辑中确已实际地考虑到了法治逻辑,并且从积极的方面对其威慑效果加以利用。但是,这种法治运用更多的是依附于乡村既有社会秩序上,服从于其他道义经济实践理性。也即是说,法治的逻辑确实已在乡村社会中发挥某种程度的作用,但形成一种众所认同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乡村社会中形成一种可与基于社会关联的既有乡村秩序相匹配的新秩序,还未成气候。而且,法治化的意义也并非仅仅在于时时刻刻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时时刻刻都要法律现身并发挥效力。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更需要探寻符合乡村实际运行逻辑和治理方式的路径,在乡村既有社会秩序和乡规民约的基础上发现、引导适合农村社会的治理路径。
在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城镇化要成为“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城镇化”;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明确提出要传承乡村文明,即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2015年1月在云南农村的调研中,习近平又强调,“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走符合农村实际的路子,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农村特点,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现代社会是在传统社会基础上生发而起的,不能断然割裂去谈现代社会治理或是生硬地将现代制度建设套在传统社会的发展中,尤其是农村社会的治理需要更多回到农村社会中去探寻可行路径。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吸收乡村既有社会秩序和共同体运作逻辑中积极的成分,尤其是需要注意地域性文化传承的差异性和精华部分,因地制宜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使农村社会的治理方式更“落地”,通过乡村社会共享性的秩序权威在共同体实践逻辑下实现对农村社会的软约束。比如本文案例所在乡村社会及其乡民对“无讼”观念的坚守和对社会关联的遵从。同时,我们也需要思考乡村社会在面对社会转型所致的新风险和不确定性时的薄弱环节和急缺方面。法治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而且也正因外部市场行为、行政行为对农村社会的日益渗透和干预,给农村社会带来了寻求正式途径、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空间和可能。这一方面为我们反思“问题”农村社会的治理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另一方面,也是我们深入考察农村社会治理路径的一个方向,即培育一种基于法治逻辑的新秩序,并与基于社会关联的既有乡村秩序共同发挥作用,实现传统乡村秩序与现代法治秩序的行融合,形成多元协同的农村社会治理格局。而如何培育一种法治新秩序,就需要我们深入思考法治之所以运行不畅的原因。一方面,需要反思和尽快纠正前期城镇化过程中大量出现的行政力量对制度体系的破坏和对法治秩序、法律权威的绑架与侵蚀。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体系本身的问题,即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是否完备、健全、公正、有效力。
3.现代化转型中的农村建设与发展
在探索农村社会治理路径的同时,也需要深入思考现代化转型中农村建设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城镇化是现代化转型中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我国现代化发展中一个重点推进的方面。但是,当下农村很多的现实纠纷也正因此而起,其中很多都直接与经济利益及围绕土地的农村经济政策和制度相关,进而引致了很多重大社会问题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本文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不完善,是农村土地纠纷产生的根本性原因之一。理想状态下,财产权作为人身权的对称,可以在法治逻辑下得到清晰确凿的肯定与保护;但在现实事件中,如果采取正式的法律途径,(胜诉的)农民仅能得到表面的经济利益保障,而非从深层社会契约意义上对其财产权的保护,同时可能还要面临社会语境下来自生存权的挑战和代价。也即是说,正式的法律途径对财产权的保护尚不及社会语境对生存权的制约;换句话说,在我国目前的法制基础(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上,在既有的乡村社会秩序中,如果农民要通过正式途径解决问题、维护其财产权益,他便不得不顾忌到其后续生存方面的后果。本应同样受到确认与保护的财产权和生存权却在一定时刻变得互斥,归结起来或许在于我们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尚没有在社会契约的层面上实现对包括土地产权在内的财产权的清晰界定与完全保护。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