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逸虹
摘要:“营改增”使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面临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从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成因,并提出相应对策,旨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能力,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垫定坚实的税收基础。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营改增” 对策
实行“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其税收负担的轻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能力。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具有分散、偏僻、庞杂、涉及面广等特点,极易出现有效增值税凭证难以取得、进项税额难以抵扣和抵扣不足的情形,造成企业税收负担加重,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本文拟就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及其对策做一探讨。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一)设备与材料支出进项税额抵扣不足
(1)存量设备与材料成本进项税额难以抵扣。在“营改增”前,许多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的大设备已成规模,能够满足国内乃至跨国际大工程施工的需要。在“营改增”后,其设备一般都将继续使用,虽然购买设备的支出可以通过台班费或折旧的方式计入施工成本,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企业在“营改增”前已经预购了大量库存材料,亦将继续用于现有工程,原存货不仅包含了已经征收的3%营业税,增加了销项税额,而且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设备租赁成本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经营者中,有的是个体户,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只具备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只能出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少数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因“营改增”后要缴纳17%增值税而避免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最终将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材与甲供材料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由于项目部处地偏僻,占工程造价很大部分的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多由个体户或经济小组等供应,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由一般纳税企业供应,当他们属于销售自产货物范畴时,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3%的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建筑用钢材、水泥等大宗材料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容易,但常存在甲方供应的情况。这时,甲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单位名称是建设单位的甲方,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
(二)间接成本与征地拆迁支出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1)间接成本支出进项税额难以抵扣。一是工程项目部多较难或不愿取得水、电、气的开户权,常使用建筑单位的户头,致开出的发票名称为建设单位,不能实现抵扣;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所需低值易耗品供应商或机械设备维修商多为个体户、杂货店或小滩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向银行货款较多,利息支出数额巨大,且按工程大小向保险公司缴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货款利息和保险金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建筑施工企业还要向政府部门缴纳各种规费,更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五是建筑企业预留的工程质保金也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征地拆迁费用进项税额难以抵扣。建筑施工项目多位于农村,涉及三农补偿的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人工劳务费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按“营改增”政策规定,人工劳务费用是不能直接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但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务密集型产业,人工成本占比较高,占25%-35%,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农民工和外部劳务公司,农民工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部劳务公司多是小规模纳税人,亦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少数外部劳务公司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因其为建筑劳务公司参与“营改增”,面临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困境,势必因承受不了增加8%的税负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破产,最终将人工劳务税负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
二、应对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对策
(一)提高增值税抵扣意识,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1)提高企业整体税务筹划意识。建筑企业高层要从行业特点和增值税规律出发,对包括技术、设计、管理、财会、采购、预决算等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员进行增值税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对增值税纳税原理、环节、要求等方面的认识,使全体员工都具备节(降、避)税意识和能力。
(2)打造一支专业化税务筹划队伍。加强财务税收理论与业务培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专员的税务筹划能力和水平。提高财管和税务人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税务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监督与筹划速度。积极配备税务筹划人员。
(3)招投标设计过程中及早引入节(降、避)税观念。建筑施工企业从招投标设计时就应具有强烈的节(降、避)税意识,在标书的制作、概算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节(降、避)税因素,必要时应邀请税务筹划人员参与理算,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负。
(二)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1)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与管理。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在熟悉工艺流程、合同内容、工程进度、材料进出与资金流动的基础上,掌握工程进项发票信息,准确收集增值税相关凭证或专用发票,并严格审核、全面整理、及时交验,争取第一时间实现抵扣。
(2)保证发票内容规范,杜绝违规损失与风险。企业财税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审核纳税人名称。在与建筑单位(甲方)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根据自身税务管理实力,谨慎选择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的主体,并保持建筑企业合同名称的一致性。合同名称一旦确定,税务管理人员则要认真审核每一张发票,保证发票开具单位名称及税号与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信息一致,避免因发票中纳税单位名称错误而导致抵扣链条中断。二是严格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在签订合同时应将甲方按时付款和供货商按时出具发票进行明确规定。当遇建筑企业资金紧张不能及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申请延迟纳税,防止抵扣超期。三是对发票中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进行认真审核,保证抵扣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规范企业业务流程,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1)选择资质合格的优秀合作伙伴。一是要选择优秀的建设单位即甲方。二是要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分包商、租赁商,保证工程成本支出能够更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要减少与中小型公司合作的比例。
(2)提高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能力。一是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最大限度地争取对企业有利的条款;二是合同签订后,要加强合同管理,及时发现漏洞,第一时间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合同约定,减少企业税务损失;三是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管,增强自身履约能力,密切与合同单位的联系,督促合同及时、顺利履行。此外,当使用建筑单位的水、电、气户头施工时,应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签订协议,确保此类支出能够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提高高科技应用水平。企业要积极应用高新技术和设备,实行自动化流水作业,提高施工效率,降低人工劳务成本,减少税费支出。企业还应鼓励员工积极开展科研和创新,大力推行节能、降耗、环保、节约的工艺和技术,争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4)谨慎选择结算方式。建筑企业应当对甲方的资金状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根据甲方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确定一个理想的收款方式,并将其通过合同加以固定,防止甲方推迟付款和打白条的情况出现,避免建筑企业虽未收到款项却仍要按合同缴税事件的发生。对于资金困难的甲方,可以约定分期付款,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税负。
(5)巧妙开展税务筹划活动。企业税务人员应当想方设法利用合法方式,开展力所能及的税务筹划工作。因目前人工成本仍然存在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可以通过合法的分包、转包等方式转嫁人工劳务税负,或通过改变传统的工艺流程,减少人工劳务用量,以减少人工税负。税务人员应十分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其充分巧妙利用。对于资金困难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延迟纳税,缓解资金压力。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预缴税款方式,延迟部分税款的缴纳时间,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对于专利技术实力雄厚的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的方式,争取免税措施。还应当积极向国家提出合理诉求,呼吁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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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