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出台前,电动平衡车、滑板车被禁行?

2016-06-11 15:32摩尔
品牌与标准化 2016年8期
关键词:代步郑某滑板车

摩尔

如今,电动平衡车、滑板车凭借体积小、携带方便、行动快捷的特点赢得了不少消费者的青睐,很多人已经把他们作为代步的交通工具来使用。在大街小巷,形形色色的电动平衡车、滑板车屡见不鲜。

一直以来,业界对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的评价褒贬不一,有人将其称为“代步神器”,尤其是对代驾司机等特殊职业人群,是重要的代步工具;也有人将其定义为“马路杀手”,因为缺乏完善的刹车系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只能选择跳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日前,北京、上海警方对电动平衡车等进行集中整治。据媒体报道,电动平衡车、滑板车不得上路行驶,否则北京罚款10元,上海罚款20元或50元。今年4月,广州人大常委会曾对《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第一次审议,规定中“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安裝有动力装置的滑行车”在全市范围内禁行。有业内人士称,接下来这样的集中整治将会蔓延到全国地区。看来,“代步神器”的传说似乎要被终结了。

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缘何被禁?

【回应】缺乏统一标准,产品良莠不齐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干态制动距离小于4米、最高速度小于20km/h。根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20款电动滑板车做出的测试结果显示,16个样品最高速度超标,而在制动距离项目上,只有1款产品符合标准。专家解释称,因这种车的车轮直径较小,刹车时摩擦系数小,因此车速过高时刹车制动性能差,极易引发危险,对骑行者和行人造成较大的安全威胁。

最高速度不难理解,平衡车的制动距离是指用户在平衡车处于某一时速的情况下,从开始制动到完全静止时,平衡车滑行的路程,所以制动距离越小,安全性越高。虽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早在1999年5月28日就已发布,但对平衡车市场似乎只是个摆设。

除了最高速度和制动距离不达标,电池也是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的主要安全隐患之一。有业内人士称,国内很多山寨厂商使用的都是手机的移动电源,而不是动力电源。

对于此次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的禁令,主要做电动滑板车的快轮科技CEO刘峰对媒体表示,“这是官方一直的态度,但是否有执行过罚款并不知晓。其实官方一直与包括快轮在内的企业协调制定相关标准,在标准没有实行前先统一禁止也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刘峰表示,今年的平衡车、滑板车市场容量是去年的2倍,这个举措对行业洗牌也是好事。

商家为何集体“踩红线”?

【回应】取悦消费者对速度的需求、市场竞争降低成本忽视产品安全

上网搜索电动平衡车、滑板车,就显示有200多个品种,包括独轮车、扭扭车以及带扶手和不带扶手的双轮平衡车等,价格从几百元到近十万元不等。其中,以千元以下的产品销量最高,然而打开产品链接发现,其中符合标准的产品寥寥无几。

独轮车、平衡车品牌乐行天下CEO周伟称,“把干态制动距离和速度做到标准范围之内,从技术角度看并不是难事。”既然如此,为何电动平衡车、滑板车商家却集体“踩红线”?

“但是20km/h的速度消费者很难接受,在美国这个速度限制是30公里以上;而干态制动距离超过界限是因为现在很多车是用电子刹车,没有物理刹车,同时控制系统也非常差,就导致了滑行距离超过标准的问题。”言下之意,超速平衡车之所以能够横行,主要是因为一些厂商为了取悦消费者对速度的需求而推出了所谓性能更强的产品;而制动距离超出标准也是因为厂商对产品安全重视度不够导致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没有起到任何规范作用。

国内外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的热销,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迅速膨胀。有数据表明,仅2015年,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出口电动平衡车约210万台,贸易金额约23亿元,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平衡车出口量已超过1000万台。2015年9月到12月三个月的时间,仅深圳就新增了600家平衡车工厂。浙江永康的平衡车企业,在一年时间里就从个位数增长到3位数,出口量占到了全国的20%。“永康保守估计正规一点的生产企业就超过200家,这还不包括那些作坊式、组装式的生产者。”一名业内人士介绍。

竞争的加剧导致供应链各环节的利润急剧下滑,一些厂商便开始偷工减料以维持工厂的正常运营。“谁也不会无缘无故地降价,为了保护利润空间,只能从节省成本上下功夫。春节前5C电池还维持在145元,现在刚出了十节电池的,只要90元,电池包里一半是水泥块。”配件供应商直言不讳。市场一味地压价格,生产商们只能动歪脑筋,质量每况愈下。

相关链接

电动平衡车、滑板车事故案例

北京:滑板车与汽车相撞承担部分损失

2015年8月,东城区法院就审理过一起与电动滑板车有关的案件,当事人陈某在下班路上使用滑板车与一辆机动车相撞,陈某经诊断为中型闭合型颅脑损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陈某使用的交通工具进行了车型认定及检验,经鉴定无法确定他使用交通工具的车辆车型以及制动工作是否正常,也无法确定行驶速度,最后认定陈某使用滑板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最终,法院根据该事故责任认定,判决陈某自行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外30%的损失。

上海:滑板车撞人致死被判刑

2015年的7月21日早上6点45分左右,郑某驾驶着一辆电动滑板车在凯旋路上由南向北行驶。在靠近一处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附近时,突然走过来一名行人,郑某刹车不及直接将行人撞倒,自己也摔了个跟头,被撞行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司法机关的鉴定意见显示,当时郑某骑行的电动滑板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根本不是交通工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介绍,这是一辆非交通类的工具,采用或使用非交通类的工具致人死亡的话,当然是不在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范围,因此最后认为他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样一个刑法的罪名。法院最终宣判郑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郑某还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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