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能不能开网店、做微商

2016-06-09 14:37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 2016年10期
关键词:营利微店党政机关

党员能不能开网店、做微商

2016年6月中旬,河南省济源市纪委监察局通报了一起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案件。

经查,2015年1月,该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开始以手机开微店的方式宣传、销售洗化产品、饰品等商品。同年10月至11月,张嫣嫣因肺炎请病假住院治疗。治愈后,又让其丈夫谎称医院诊断为肺结核,需隔离治疗,向单位请病假六个月。张嫣嫣累计请病假长达七个多月,其间一直从事微店经营活动。

张嫣嫣身为党员和公职人员,弄虚作假,以患病为由长期请假不上班,并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济源市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张嫣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济源市财政局副局长王红霞和PPP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王小光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做出深刻检查。

从通报中不难看出,张嫣嫣的违纪情况主要有两个问题:弄虚作假和经营微店。其中,纪检部门对其经营微店活动的定性为“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八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显然,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但随着互联网电商的飞速发展,很多人又有了这样的疑问:党员开网店、做微商是否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究竟哪些党员不能开网店?

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这样解释: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其实,对公务员群体,《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该文一经网络转载,立即引起广泛热议,因为网络转载的标题变成了“党员干部开淘宝店微店属违纪”,主体由党政干部变成了“党员干部”。那么,对于“党员干部”该如何界定,在理解上存在很大歧义。

从字面意思上看,如果将“党员干部”看作并列短语,可以理解为“党员和干部”,那么,这是否意味着8800万党员都不可以开淘宝店、微店呢?如果将“党员干部”看作偏正短语,理解为“党员中的干部”,那么问题又来了:村支书带领农民通过线上经营农产品算不算违纪?

显然,许多网络媒体在转载时使用的标题是不准确的,“党员干部开淘宝店微店属违纪”的提法也不严谨。

事实上,中央纪委的答疑并没有这样表述,只是在上述回答中指出: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以及公务员。也就是说,“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这一条款的约束对象,应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根据中央纪委的解释,《条例》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主要依据两个文件。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对“党政机关干部”的界定是这样表述的:“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而党政机关干部指的则是“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

《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对“党政机关”的界定是: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机关干部”则是“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

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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