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车辆救援面临的困难及解决建议

2016-06-08 03:28栗辉
公路与汽运 2016年3期
关键词:公路交通高速公路

栗辉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河北石家庄 050031)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面临的困难及解决建议

栗辉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河北石家庄 050031)

摘要:以华北地区某省车辆救援为研究对象,梳理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曾经所面临的收费过高、管理混乱、经营混乱及当前经营困难等问题,提出了优化车辆救援单位点位布局、扩大经营范围、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延长服务链条、增加政府补贴等可能解决方案,为更好地开展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明方向。

关键词:公路交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

随着高速公路网结构的不断完善,其在公路网中的骨架结构越来越凸显。高速公路通行效率高、安全、舒适,大部分车辆在出行时优先考虑高速公路。与此相对应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车辆也越来越多,对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故障无法自行行驶的车辆,需专业的清障车辆拖离高速公路,以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此即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当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面临许多困难,如何解决这些困难将关系到整个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1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特点

1.1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定义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是指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定义中可看出,该工作发生在高速公路这个封闭的环境中,且属于正常的委托服务行为,并产生相关的服务费用。即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发生在不确定的服务需求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事故或故障的车辆当事人可委托任何有能力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提供这项服务,并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支付一定的费用。

1.2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特殊性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且大部分高速公路年平均日交通量基本在15 000辆以上,任何车辆无论是因为故障或事故在高速公路上无法行驶,都将对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产生巨大影响。在繁忙的路段,1 min就能造成2 km左右的堵车,且高速公路行驶无法随意掉头,这给车辆救援带来诸多限制。正是高速公路通行的特殊性,使本应由车辆救援服务需求的当事人与服务提供者自由协商的委托事件变成了必须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事件,以减少车辆救援服务过程所带来的负外部性。

2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面临的困难

2.1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曾经存在的问题

2.1.1收费过高

自20世纪90年代初高速公路出现后,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长和路网结构的不断完善,高速公路通行车辆越来越多,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故障的车辆不断增加,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由最初的个别事件变成了每天必将发生的经常性事件。事故和故障越多影响的社会人群越多,社会的关注度越高。2015年10月,河南籍货车在北京发生事故后被拖走,拖车费用12.87万元。2015年底,江西南昌一辆垃圾车侧翻后被拖走,拖车费用为9 600元。2009年12月,沪陕(上海—西安)高速公路杨斜镇境内发生一辆拉运19 t液化气的罐车和一辆拉煤车相撞的事故,拉煤车被施救部门拖行40 km,收取2.7万元;液化气罐车被吊走,收取6.9万元。以上这些例子,均是被媒体曝光的事件,在曝光事件的后面,还有大量没有曝光的天价拖车费存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收费已成为社会热点,主要是由于其收费奇高,已大大超过社会普遍的认知和承受程度,社会影响巨大,一方面抹黑了管理部门的形象,另一方面给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造成巨大的运营管理压力。

2.1.2管理混乱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处于无序经营的状态,救援数量少,并没有引起管理部门和社会的关注,很多救援工作由距离高速公路较近的车辆修理厂延伸开展,费用一般由车主和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协商确定,车辆救援本身并无太多的经营利润。

进入21世纪后,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长和车辆保有量的急剧增加,车辆救援由最初的无人关注、无利润的服务工作变成了很多单位争相开展的业务。随着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和运营管理的不断完善,开展车辆救援服务必须得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因而形成了带有管制的垄断性服务。当车辆在某区段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只能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可的车辆救援单位开展车辆救援服务,虽然价格还是协商,但由于车主无法自由选择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造成在价格协商过程中车主处于弱势地位,只能接受车辆救援单位单方面确定的价格,造成价格越来越高,且处于无主管单位的状态。

2.1.3经营混乱

由于车辆救援单位无主管单位,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车辆救援单位的规模大小不一,配备的设备各不相同,负责的路段长短不一,配备的人员参差不齐,业务水平和能力相差巨大,造成在车辆救援过程中的操作行为千差万别,安全隐患巨大,且容易发生二次事故。各救援单位负责的里程从几十公里到几百公里不等,它们根据自身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收费价格,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收费普遍较高的基础上,各单位的收费也各不相同,经常出现在同一条高速公路上,同样的车辆,由于发生故障或事故的路段不同,车辆救援的收费相差巨大的现象。各车辆救援单位的规范化程度也相差甚大,有的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能开具服务收费的正规发票,有的企业则没有任何证件,救援结束后不能开具任何票据。

2.2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当前面临的困难

当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存在的主要困难是车辆救援单位的经营困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成为车辆救援的主管单位。各省物价部门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与原来车辆救援单位自行收取的费用相比相差巨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对车辆救援单位的装备配置、场地大小、人员数量、救援流程等进行了统一规定。表1为某省按照60 km左右路段长度对车辆救援单位规定的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当前的这些规定开展车辆救援,极大地提高了车辆救援的规范性。

在该省6000多km高速公路上提供车辆救援服务的单位近70家,2014年1月1日—2015年12 月31日,共开展车辆救援59 000多起,其中事故救援6 600起、故障救援52 400起,每天救援81起,即每家车辆救援单位平均每天1.1起,且以故障车辆为主,收费额度普遍不超过1 000元。按照当前该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站点基本装备配置标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单位要想开展车辆救援服务必须拥有作业车辆7辆、各种其他设备1套。按最起码的人员配置,每个救援站点需要12人左右才能保证24 h有人值班,及时开展车辆救援。车辆救援单位每天光人员工资就在1 500元以上,还有场地租赁费、设备折旧费、油费、税费等各种费用,车辆救援单位普遍亏损将不可避免。车辆救援单位经营存在困难,短时间内由于车辆救援单位的设备、人员无法转型,只能勉强维持,长时间内将造成车辆救援单位能力不足或某一路段无车辆救援单位,当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后,车辆救援无法开展,造成后方车辆拥堵,影响整条高速公路的安全通行。

表1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站点基本装备配置标准

3 解决高速公路车辆救援问题的建议

3.1减少车辆救援单位数量,优化点位布局

按照经济学原理,车辆救援企业要想维持正常的救援服务,保持一定的救援能力,必须拥有最低限度的车辆、人员、场地,这些成本是最低成本;要想在救援活动中的收入大于或等于这个最低成本,就必须保证每天或每个月一定的救援数量。若每起救援平均按2 h计算,一家普通的车辆救援单位每天至少可开展10起车辆救援,以此计算,该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仅需10家单位,需淘汰60家单位。考虑救援数量受路段的车流量、天气、路线线形等因素的影响,20家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足以完成全省车辆救援服务。

在车辆救援单位点位设置上,最理想的布设是以车辆救援单位所在地为固定点,周围各条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均由该单位负责,保证维持最低成本的救援数量,并能有一定的盈利。这既是车辆救援单位长久经营之计,也是保证车辆救援效率的前提,且可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高收费和乱收费。

3.2拓展车辆救援企业的产业链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单位增加汽车维修业务。一方面,车辆救援企业必须拥有场地,而车辆救援所服务的对象均为发生故障或事故的车辆,均需要维修,如果车辆救援单位拥有维修能力,车辆救援拖移的车辆能在救援单位维修,将大大增加车辆救援单位的收入。另一方面,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的场地一般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或附近,高速公路出入口一般为城市或经济发达的县城、乡镇,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周围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圈,车辆救援单位增加车辆维修服务,不仅可为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故障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还可为出入口周围的社会车辆提供服务,形成多种经营的格局,既有助于车辆救援单位更好地保持必须的车辆救援能力,又可增强车辆救援单位的盈利能力。

3.3引入战略合作伙伴

将保险公司引入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市场。车辆救援所面对的客户均为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的车辆,保险公司具有规模大、数据准确、偿付能力强等特点,且车辆故障维修或事故维修均为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如果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委派车辆救援单位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并由保险公司直接将车辆救援和车辆维修的相关费用支付给车辆救援单位和维修单位,将在客观上大量减少车辆救援宰客欺生的现象,且能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品牌价值,强化保险公司的影响力。该做法经过了国外车辆救援实践的验证,是较为先进的管理经验。保险公司还可根据掌握的车辆故障、事故信息,优化车辆救援单位的布局,丰富车辆保险的险种和内容。既能保证车辆救援的效率,也能加强对车辆救援的监管,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还可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维护并提升公司品牌和占据稳固的市场份额,一举三得,皆大欢喜。

3.4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为车辆救援补贴费用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作为高速公路服务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在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车辆救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如果车辆救援普遍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在通行费中拿出一部分补助给车辆救援企业,以弥补车辆救援企业经营收入不足的问题,符合政府为广大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初衷。该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合格的车辆救援单位,给予车辆救援单位一定的费用补助,836 km高速公路,14家车辆救援单位,补贴总额178万元,平均每家单位12.7万元(见表2),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车辆救援的经营困难。通过费用补贴的方式还可增强对车辆救援单位的监管,保证车辆救援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表2 车辆救援招标结果及费用补贴标准

4 结语

车辆救援服务是高速公路多种服务中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其好坏直接关系到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也是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形象的展示。在当前管理体制下,短期内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由社会提供是可行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做好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可保证车辆救援服务高效进行,且不出现乱收费现象。但从长期来看,如果车辆救援单位无法获得正常的经营利润,对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来说是不可持续的,这将是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面临的主要问题。在解决这个主要问题时,管理部门既要开拓思路,采取多种措施为车辆救援单位解困,也要加强对车辆救援的监管。扩大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延长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的服务链条、引入保险公司作为战略合作伙伴、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提供补贴等方式和方法既可单独采用,也可同时采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证车辆救援企业能够获利、维持经营,保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正常、高效开展,杜绝乱收费、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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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9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668(2016)03-0048-04

收稿日期: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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