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去年1月初,19岁的我经人介绍,与大我2岁的杨玉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当年5月初,因我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我们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今年2月初,我们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已怀孕的杨玉一气之下跑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我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向杨玉提出离婚并要求其返还9万元彩礼款。杨玉同意离婚,但以双方已同居生活6个月为由拒绝返还彩礼。我想请问: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本案有所不同的是,你明知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形下仍与杨玉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你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杨玉与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终止妊娠,应酌情折大半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