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冀宁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活中人们对科学技术的依赖逐渐加强,生活越来越强调理性,生活的质量也与科学理性挂钩,甚至人们已经产生了一种错误的感觉:抓住了科学就等于抓住了生活的真谛,就等于抓住了幸福。于是科学百科就像一群活蹦乱跳的动物被人们所抓住并利用其改善生活,但是其中有一个人抓住了一只看似健康实际有隐患的动物,这只动物就是Doping。高科技带来的竞技伦理问题:人处于“座架”的技术中,丧失可主体性;公平竞争的道德规则遭到技术的破坏。
[关键词]竞技运动价值 违禁药物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2-0042-01
“为了夺取比赛的胜利,运动员们互相效仿,滥用药物之风愈演愈烈。”1952年挪威奥斯陆冬季奥运会举行滑冰比赛时,赛场工作人员发现运动员更衣室中到处扔着用过的空药瓶和针管,一片狼藉,景象恐怖。可以想象出当时的更衣室已经成为了运动员进入运动赛场比赛之前的“药物热身”和“实验田”。“当时有个共识,成绩不行就得服兴奋剂。服用兴奋剂三个原则:有用、无害、查不出来。”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将禁用物质与禁用方法统称为Doping。该词源于荷兰语dope,原意指非洲人用于宗教仪式时具有兴奋作用的酒,因为最初运动员为提高比赛成绩主要服用一些有刺激作用的药物,所以当时我国把Doping一词翻译为兴奋剂。兴奋剂原指能刺激人体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从而提高机能状态的药物。后泛指能作用于人体机能,有“助”于运动员提高成绩的药物。
在竞技运动中存在两种价值取向,即获胜与参与。获胜的价值取向即获胜观,注重的是胜利和荣誉的价值,而参与的价值取向即参与观,则强调的是人人参与的价值。竞技比赛来源于人类生活,运动员的生活有一部分时间就是比赛,而生活是有目的的,运动员在比赛中寻求胜利就是一种寻求幸福生活过程的体验,而这种体验是有目的的,这种目的就是创造性的,以意义性的方式存在,所以永恒,所以不被消费掉。叔本华说过:无论物质还是欲望,只要能被消费掉的都只能带来痛苦。因为目标是可以被完成的,当运动员只为了获胜而去参加比赛,那么生活所追求的目的就变成了完成目标,目标一旦被完成消费掉,随着时间的推移,运动员对获胜的“幸福感”将逐渐消散,那么他需要完成下一个目标来达成“幸福感”,周而复始,连绵不绝,运动员在比赛中就成了获胜的机器,为了获胜而获胜,为了获胜而参与。这是对竞技运动(生活)价值方向的盲目感所导致的,运动员在比赛中即使获胜也会没有幸福感,因为快乐消失了,他会“不满足”他需要急忙去完成下一个目标,对获胜的渴望和欲求不满造成了这种“饥饿感”——许多只追求胜利的运动员的运动生涯的结果就是这样,就像许多追求财富名利的猎手一样,天生就是奴隶,而奴隶恰恰是不幸福的。我们在生活中的本意性的目的是永远不会有结局的,是人类永远在追求着的东西,也是人类始终保持着的东西。在竞技运动中,只有追求着这些目的,竞技运动才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周而复始,连绵不绝”,这才是运动场上真正吸引人的地方。而运动赛场中的参与恰恰是这种追求目的的“门票”。因为只有看重参与,运动员才有机会进入赛场寻求创造属于运动员真正的“幸福生活”。幸福生活来源于创造,运动员的绝大多数幸福感来源于在赛场中的创造,即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创造属于人类的极限,这才是运动员幸福感的真正来源,而不仅仅是获胜。奖金和名望只是参与运动竞赛额外的收获,这只是一种活动的外在效应,而真正的竞赛活动必须发挥其真正的固有价值,即内在价值。对手与对手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竞争,更是合作,不仅仅是成功路上的障碍,更是彼此促进的重要因素。运动员参加比赛不仅仅是为了获胜。不存在单纯的“参与”,关注参与本身就是关注竞赛的过程,也就是关注比赛本身存在的固有价值。
无论是科学技术如何将兴奋剂的副作用对运动员身体迫害降到最小甚至消失,还是求助于伦理规范,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兴奋剂的使用问题。因为如果求助于公平公正,那么有人可以说,兴奋剂可人人服用,那么到那时不言自明,竞技场早已乱了套。那么运用科学技术将兴奋剂的副作用对运动员身体迫害降到最小甚至消失是否可以呢?即使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将兴奋剂的副作用对运动员身体迫害降到最小甚至消失,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这就不是一个数量问题。兴奋剂的发明出现到应用使用于竞技赛场上的手段,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欺骗,它湮没了竞技赛的内在价值,破坏了运动竞赛赖以存在的道德根基,无论服用兴奋剂的选手获得了多少胜利,创造了多少人类极限历史,都不能被我们所采用。因为只要是不正当手段获得(偷来)的果实,从人类发展到今天文明道德价值的角度上来说,都是必须被摒弃的。
【参考文献】
[1]刘卓.从伦理学视角论运动竞赛存在的自足性价值[J].西安体育学院院报,2005,1(22):27-30.
[2]刘卓.论“参与比获胜更重要”——伦理学视角[J].体育文化导刊,2005(08):35-36.
[3]刘卓.“竞赛行动”与“竞赛行为”的区别现状比较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院报,2004,13(19):31-33.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