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海
亲情沦丧:无理索取“赡养费”,母女反目梦一场
文/一海
姚老太太年逾八旬,膝下的一儿一女早已成人。本应儿孙绕膝、颐养天年的姚老太却与女儿因“赡养”纠纷发生激烈矛盾,最后将女儿诉至法院,索要数百万元的“赡养费”。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母亲借“赡养”之名,向女儿索要巨额财物的赡养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姚老太的诉讼请求,一起母女、兄妹因为金钱反目的闹剧终于落下帷幕。
姚老太太一家都是北京人。上世纪六十年代,姚老太和丈夫响应国家号召,远赴贵州支援“三线”建设。姚老太在当地一家化工厂工作,工作辛苦、条件恶劣。房晓林和房晓红兄妹俩随父母在贵州生活。尽管生活艰苦,但一家人互敬互爱,生活也是其乐融融。姚老太及丈夫工作忙碌,经常无暇照顾孩子,年幼的房晓林就经常帮父母照顾妹妹,替父母到幼儿园接妹妹放学。放学后,带着妹妹一起玩耍,有好吃的一起分享,妹妹也非常依恋哥哥。上学后,兄妹俩经常在一起学习,哥哥经常辅导妹妹功课。多年的刻苦学习和相互帮助,兄妹俩都考入了大学。父母即将退休,儿女也都成才,一家人的幸福生活似乎已经开始。
房晓林在北京读的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北京。姚老太和丈夫都是北京人,虽远在贵州,但思念故土,希望叶落归根,于是在上世纪90年代离开贵州,投奔在北京的儿子。姚老太希望儿女都在身边,通过各种关系在北京给女儿找了份工作。但这个工作房晓红并不喜欢,也不能解决户口,当时恰逢深圳被划为经济特区,工作机会多,房晓红就离开北京,远赴深圳,到深圳一家公司工作。经过几年打拼,房晓红的事业越做越顺,逐渐成长为公司骨干,并凭借个人能力一直做到中层管理人员,她所在的公司也发展成一家著名的上市公司。在深圳工作期间,房晓红也找到了自己的爱情,与同在一家公司工作的小姜组成了家庭,生活平静而幸福。
而姚老太夫妇和儿子在北京的生活就不那么如意了。姚老太和丈夫离开北京多年,在北京已没有房产,多年的工人生涯,他们也没有多少积蓄,每月仅有一千多元的退休金。房晓林自1998年开始炒股,就从单位离职,失业在家。一家人没有房子,只能租房居住。姚老太和老伴年老多病,房租和生活费都靠房晓红帮衬。
尽管姚老太夫妇在贵州有房产,但他们不愿意在贵州生活,和儿子一家三口在北京租房居住,租房生活的不便,使他们越来越强烈地渴望能拥有自己的房子。可姚老太夫妇没有积蓄,儿子房晓林失业在家,没有收入,靠他们自己的力量不可能买得起房子。
姚老太在和贵州老同事聊天的时候听说深圳的公司工资都非常高,还给员工分配股权,某某的儿子在深圳工作,几年时间就给自己父母和岳父母各买了一套房。自己的女儿房晓红在深圳的大公司工作,她肯定有钱,给自己的父母哥哥在北京买一套房子,也是应该的!
2002年的时候,姚老太和儿子看中了望京一套130多平米的大三居,总价60多万元。他们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房晓红,让房晓红迅速汇来60万元,给他们交购房款。
房晓红很为难。自己就是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虽然是公司的骨干,但收入并不像父母哥哥认为的那么多。她也一直患有严重的肝病,她的孩子由于母婴传播,也患有肝病,每个月都有很大一笔医疗费支出。她家里所有的积蓄加起来也没有60万元,况且一家人还要生活。房晓红拿不出这些钱,就和父母哥哥商量,先付一部分首付,房子写他们夫妻俩的名字,贷款由他们夫妻俩还,父母和哥哥可以在这个房子里无限期地住。
哥哥房晓林不愿意了,他认为妹妹是有钱故意不给他们,冷漠无情。姚老太和老伴也觉得女儿不孝顺,她哥哥混的这么惨,她竟然还不帮她哥哥买房?!一家人的关系日渐紧张。
姚老太认为,自己年轻时吃了很多苦,到老了应该享享福。儿子房晓林年逾不惑,还单身一人,无房无工作。自己不能帮儿子买房,有钱的女儿就应该帮他哥哥实现在北京买房成家、娶妻生子的愿望。儿子有了房子,就能娶到媳妇,她就能抱上孙子了。儿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她帮儿子把女儿名下的股权要过来,儿子就能有固定的收入,她和老伴走后就不愁儿子的生活了。
在这种愿望支撑下,姚老太不断地给房晓红打电话、发信件,要求房晓红给钱给股权。
2002年的一天,房晓林来到房晓红的公司门口,打电话约房晓红在公司附近的一家咖啡馆见面。房晓红和丈夫小姜赴约时,发现房晓林早已等在那里。双方坐定,房晓林拿出一份材料,在房晓红和小姜面前晃了晃,说:“这份文件值100万。你们如果不想让它公之于众,就掏100万买下它!”房晓红和小姜一看,上面是房晓林杜撰的关于她和小姜不孝敬父母,不念手足亲情,为富不仁,道德败坏等内容。房晓红和小姜十分气愤,没想到哥哥为了钱竟然这么干!坚决不再答应支付购房款。
眼看这一招要不来钱,房晓林和母亲姚老太开始采取别的办法。他们到房晓红居住的社区和公司大闹,逢人便宣扬房晓红的“恶行”,还向房晓红的领导告状,让领导监督她给钱给股权。姚老太母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司秩序,公司的党委负责人接待了他们。了解到实际情况,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告诉他们:“别说房晓红作为一个普通员工,没有这些钱,就是我这样一个公司领导,也拿不出这么多钱,即使她有钱,她的钱也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任何人都无权支配。房晓红名下也没有公司的股权。”姚老太母子不满公司的处理方式,多次前往公司闹事。房晓红不堪其扰,寻求父亲的帮助。父亲对她说:“我也不赞同你妈和你哥的处理方式,他们太过激了。但我要救我儿子,也没办法。”眼看父亲阻止不了母亲和哥哥的疯狂举动,房晓红只好对他们说:“你们再这样闹下去,我的工作就要丢了。我工作丢了,谁来给你们钱?”姚老太母子终于不再闹了。
但母亲和哥哥持续不断的骚扰,让房晓红身心俱疲。为了彻底解决与父母兄长的纠纷,2004年,房晓红与父母和哥哥签署了《房晓红赡养父母的法律协议》,约定房晓红一次性给付父母50万元的“终身赡养费”,不再负担父母今后的任何费用;房晓林与房晓红断绝兄妹关系,房晓林今后不得代表父母向房晓红提任何要求。协议签订后,房晓红抵押了自己和丈夫的房子,向银行贷了款,加上家里全部积蓄,凑够了50万元,分三次给姚老太汇了过去。“赡养”问题终于告一段落,一家人平静地生活了几年。
姚老太的老伴病重后,姚老太夫妇和儿子回到贵州。2009年,姚老太的老伴去世,姚老太和儿子又搬到北京,在北京租房居住。房晓红主动承担了母亲和哥哥在北京的租房费用。尽管女儿已经给了50万元的“终身赡养费”,但姚老太还是觉得女儿应该给自己买房,应该把股权给儿子,又开始多次向女儿索要购房款和股权。被女儿拒绝后,2014年,姚老太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女儿支付自2009年10月1日起每月8000元的赡养费;要求女儿支付300万元的购房款;要求女儿将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变更到她名下;还要求女儿每月到北京看望照顾她。姚老太还要求把房晓红公司的领导追加为第三人,她认为房晓红公司的领导没有督促她给父母购房款和股权,属于失职,应该和房晓红一起来法院应诉。
面对母亲的诸多诉讼请求,房晓红无奈地表示,她不是不愿意赡养母亲,她愿意将母亲接到深圳来照顾赡养,可母亲不同意。她已经给了父母50万元的赡养费,并当庭出示了汇款凭证。房晓红还表示,她现在已经患上严重的肝硬化,并已从公司离职,没有了收入,没有能力再满足母亲的那些要求。
姚老太认可女儿给过她50万元,但不认可那是“赡养费”,并认为女儿即使患了肝硬化,也不影响工作,也有能力满足她的那些要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晓红公司的领导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姚老太要求追加房晓红公司领导为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姚老太的追加申请。姚老太已经与房晓红达成协议支付50万元后房晓红不再负担赡养义务,且房晓红已实际履行。鉴于房晓红支付的赡养费数额较大,姚老太再行主张赡养费已无依据,但出于道义人伦,房晓红仍应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因此判决房晓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姚老太支付赡养费200元,驳回了姚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姚老太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她的诉讼请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姚老太在贵州有住房和退休金,生活是有保障的,她与女儿房晓红已经签订了赡养父母的协议,并已经履行,无权再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且姚老太没有证据证明房晓红曾承诺出资300万元给她买房和将股权转让给她,故对姚老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一审法院判决房晓红每月给付姚老太200元赡养费,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持异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
一场借亲情之名,索要巨额财物的“赡养”纠纷,就此画上了句号。赡养费是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主张赡养费,应该考虑子女的经济能力和自己的实际需求,不能不顾子女的实际情况,借“赡养”之名狮子大开口。手心手背都是肉,心中只有儿子,没有女儿,借“赡养”之名违背法律、不择手段压榨女儿,姚老太偏心一不该;儿女均已成年,应对自己的生活负责,姚老太以儿子落魄、女儿富贵为由强行为儿子索要财物,姚老太对儿子溺爱二不该;不顾手足亲情,采取敲诈、闹事的方式向妹妹索要财物,房晓林冷血三不该。尽管法律对这起闹剧已经有了一个清晰的答案,但被严重伤害的亲情,是否还能弥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