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蓉,刘玲武
(1.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武汉 430072;2.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授权机制探析*
黄先蓉1,2,刘玲武2
(1.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武汉 430072;2.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
版权授权机制是以版权授权的主体和客体存在为前提,通过一定的授权模式,将版权授权的客体从版权授权的主体过渡给使用人的一系列制度。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授权主体的增多、授权客体的扩张以及授权模式的局限性给传统环境下形成的版权授权机制带来诸多挑战,本文在分析挑战的同时提出完善版权授权机制的策略。
版权授权;授权机制;授权模式
数字技术的发展、媒介融合的加深,不仅使作品的传播方式和传播范围突破了传统环境的局限,也使作品的利用方式更加多元化,随之而来是更加突出的版权问题。如在作品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中要面临版权授权、认证、价格、交易保护等问题。在众多版权问题中,版权授权问题尤为重要。版权授权机制是联系版权权利主体与版权使用人的中介桥梁,若不畅通,版权作品就无法得到及时高效地开发利用,利益双方开展版权合作的积极性就会降低,不利于版权产业乃至文化产业的长远发展。因此,研究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版权授权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以版权为核心的文化产业发展。
媒介融合背景下,由于作品需求和作品生产能力同步高速增长,造成的作品海量生产、高速传播与传统环境下版权授权机制低效率之间的矛盾频出,这也成为近年来研究的焦点问题。综合来看,近年来有关版权授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的研究。朱娜娜等认为授权要约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不仅具有法律依据,而且具有获得海量授权的适用性[1];刘志刚[2]、周淑云[3]则认为集体管理制度是数字时代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的核心制度;梁银英提出共同体授权模式,即基于图书馆联盟,以联盟的形式同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谈判获得授权[4]。(2)数字时代版权授权方式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当前存在的几种版权授权方式,并提出着重完善某种授权方式。例如,崔波[5]、张平等[6]、华鹰等[7]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解决数字环境下版权授权最核心的制度,其他授权方式则为辅助;还有学者提出要建立著作权授权综合交易平台和网络版权授权平台,以解决版权授权难的问题[8-9]。(3)对具体作品版权授权方式的研究。如刘志刚认为集体管理制度是数字时代博客作品版权授权的必然选择[10];刘靖雯认为电子书版权的单独授权方式在网络环境中,依旧有其独特的优势[11];吴春明提出版权代理是解决期刊网络著作权海量授权效果较好的授权方式[12];余梅等提出数字音乐作品的授权方式应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和商业运行模式进行选择[13]。此外,还有学者从版权授权的流程、数字版权授权技术方面研究版权授权的相关问题[14-15]。
综合来看,现有文献对版权授权的相关问题展开了一些探索,但对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授权机制的变化缺乏系统的认识,导致对新形势下版权授权机制的研究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现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16]。把机制的本义引申到不同的领域,就产生不同的机制,如生物机制、经济机制等。机制是以事物各部分或要素存在为前提,并以一定的方式将事物各部分或要素有机地联系起来,使其协调运行并发挥作用[17]。版权授权机制是以版权授权的主体和客体存在为前提,通过一定的授权模式,将版权授权的客体从版权授权的主体过渡给使用人的一系列制度。在版权授权机制中存在三个要素,即版权授权主体、版权授权客体以及版权授权模式。
2.1 版权授权主体
版权授权机制中的授权主体是指对作品依法享有版权财产权利的人或组织,即授权人。版权授权机制中的授权主体不同于版权主体,前者主要针对版权授权行为,后者主要针对作品的创作行为。尽管有时授权机制中的授权主体也表现为版权主体,但二者并非等同。因此,在版权授权前,须对版权授权的授权主体进行确权,界定主体是原始主体还是继受主体。原始主体,即作者,如果没有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可认定为作品的作者。对于继受主体,应以继承关系、劳务关系或其他合同文件来认定。传统环境下版权授权机制的授权主体包括作者、版权财产权利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如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代理组织等。
2.2 版权授权客体
版权授权行为产生的基础是作品,但作品并不是版权授权机制中的客体,而是版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版权授权客体是版权授权机制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版权财产权,传统环境下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3 版权授权模式
版权授权模式是版权授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解决版权财产权从授权人转移至使用人以实现版权授权目的,而在法律框架内采用的各种方式。传统环境下版权授权模式主要分为3类。
2.3.1 直接授权模式
直接授权模式是实现版权授权目的最基本的方式,包括一对一授权、要约授权、交叉许可授权等。这种模式下,授权人可以向使用人发出要约,使用人也可以向授权人发出要约。一对一授权模式,是授权人与使用人通过一对一签订合同的形式完成版权授权;要约授权模式,是指在版权作品中包含授权人版权声明,授权人以要约方式规定使用人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即可自动达成与授权人的合同关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该作品[2];交叉许可授权模式,是授权人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或机构使用,以此换取在他人或机构处相应的权利,如超星公司与作者签订合同,获得签约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赠予签约作者10年的读书卡。
2.3.2 间接授权模式
间接授权模式下授权人不直接接触使用人,而通过第三方代为行使权利,包括中介代理授权模式和集体管理授权模式。中介代理授权模式,是授权人将版权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委托中介代理组织,由中介代理组织代为行使相关权利,产生的相关报酬除用作佣金外,由中介代理组织转交给授权人。中介代理授权模式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代理,另一种是将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代理机构。集体管理授权模式,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授权人(通常是会员)的授权后,集中行使授权人的有关权利,并对授权作品进行有效地管理运作。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5家,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2.3.3 其他授权模式
(1)默示许可模式
默示许可授权模式,是指授权人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允许他人或机构使用其作品,但从授权人的行为足以推定其对他人或机构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
(2)补偿金制度
补偿金制度指由于某些作品通过私人复制被大量使用,版权人难以实现分别授权许可,以致其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进而产生在法定上对于某些复制工具和存储介质进行统一付费,并通过一定方式支付给版权人的制度[18]。可以看出,补偿金制度并不是直接针对作品使用人,而是针对复制用具和存储介质进行收费,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对收取的费用进行分配时,需依赖一定的集体管理组织。
媒介融合背景下,新技术的出现使个人使用者的复制传播能力极大扩展,打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间原有的均衡,人人都可能是作品的使用人、传播者甚至是著作权人,从这种意义上讲,其改变了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之间的均衡关系。而在传统环境下产生的版权授权机制也面临诸多挑战。
3.1 版权授权主体的增多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授权主体增多,呈现多样化特征。作者方面,新增海量的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不同领域的版权人对某部作品所拥有的版权内容也不同,如改编自文字作品的影视作品所涉及的相关版权人;还有一些更为复杂的难以确权的作品。邻接权人方面,不仅包括传统环境下的出版商,还包括BAT在内的网络内容服务商、电信内容运营商、网络自媒体等。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授权主体骤然增多,导致确权变得错综复杂,如网络匿名作品创作者身份的认定、网络原创作品权利状态的确认等,想要使用作品,须先确认该作品的权利主体是谁,有几个权利主体,由此将产生高额的交易成本;各授权主体间并没有随着媒介融合的发展而实现真正的融合,现实情况是各种版权割据的存在。以邻接权人为例,传统媒体如出版社、电视台等为将版权利益最大化不会将新的版权作品卖给网络内容服务商,同样,网络内容服务商和新媒体都想拥有较为海量的版权资源,对外授权的积极性也不高,进而产生版权割据,不利于作品价值最大化,与媒介融合的时代背景相悖。
3.2 版权授权客体的扩张
技术的发展推动版权授权客体的不断扩张,这种扩张不仅体现在新的版权财产权种类的出现上,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体现在对原版权财产权内容的扩大上,如临时复制权等。另外,梁志文提出出租权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有所不利,应明确出租权的适用范围[19];熊琦提出要赋予版权人实质意义上的接触权,“以适应网络时代的作品交易模式”[20]。同时在授权过程中,可将授权客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授权,也可以就某一项版权财产权进行授权。随着技术的发展,媒介融合的深入,使版权客体增多的同时,也使依附于版权客体的版权授权客体得到扩张。版权客体在媒介融合背景下,表现更为多样,如视听作品、自媒体作品、互动作品以及更为复杂的衍生作品等,而基于这些新型作品所产生的新型版权授权客体更增加了版权授权的成本。以视听作品为例,视听作品容易产生版权重叠,如既存的作品、各种不同的剧本和最终的视听作品可以作为衍生作品分别得到保护,同时衍生作品是有原创作者的作品,并会涉及不同的创作者。这种情况下,使用者若想要利用视听作品,就要付出更高的成本,而且需要取得的授权不止一个。
此外,版权客体的多样性以及版权授权客体的多元化,用权人除面临交易成本过高之外,还面临如何对即将取得的版权客体以及版权授权客体进行价值评估的问题,特别是当前我国版权交易市场中版权价值的评估不成熟,要对这些新型版权客体以及多元化的版权授权客体进行价值评估无异于雪上加霜。可见,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版权授权客体的扩张给版权授权机制的运行带来重大挑战。
3.3 当前版权授权模式的局限性
传统环境下版权授权模式的交易通常是基于双方自愿,通过协商签订授权合同完成授权,交易成本虽高但具有可控性。媒介融合背景下,随着版权授权主体、客体数量的增多和范围的扩张,大量作品的涌现,传播渠道的便捷,以及版权交易量的激增,使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媒介融合时代信息传播之间的矛盾开始突显。合理的版权授权模式是解决矛盾的关键,而当前版权授权模式的局限性难以适应媒介融合背景下出现的新情况。
一对一授权模式在面对海量作品、海量作者时力不从心,确权难、成本高、效率低是其致命弱点。交叉许可授权模式适用范围有限,且这种授权模式常受制于授权人,如果版权使用人所提供以权换权的标的不足以让授权人动心,则授权行为难以进行。
网络环境下逐渐兴起新的版权授权模式——开放许可协议,是一种协调版权保护和信息自由获取保障方面的处理机制[21]。在这种授权模式下,授权人向公众让渡部分财产权利,将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储至网络,允许公众免费获取使用,在使用与共享时只需遵循相关协议的规定即可,但开放许可授权模式的使用范围大多数局限于有基金资助的科技类、学术类作品,难以扩展至所有版权作品。
中介代理授权模式在我国发展并不成熟,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数量较少,业务范围有限;而将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代理机构的方式,在实践中,版权人不愿将数字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财产权授予出版商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出版商往往利用其在出版发行商的优势地位对版权人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8]。本质上中介代理授权模式是一对一授权模式的变种,其仍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交易授权模式,难以解决媒介融合背景下授权机制所面临的挑战[22]。
默示许可模式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在学界也存在诸多争议;补偿金制度的精髓在于保障版权人难以实现的利益,是在客观情况制约、不能向海量权利人一一支付作品复制费用的情形下,为避免版权人利益流失而采纳的一种折衷方案,但并不能降低使用人获取授权的成本,也无法解决版权授权的问题[23]。
理论上,直接授权模式中的要约授权、间接授权模式中的集体管理授权均能够满足媒介融合背景下对版权授权的需求,但这两种授权模式并未充分开发利用。要约授权模式通过向不特定的使用人发出要约,任何人按照版权授权的条件可以取得版权授权,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解决媒介融合背景下海量授权的问题。但版权授权的要约是由授权人决定版权授权的条件,潜在使用人的意图无法体现,同时该模式缺乏相关制度的规范,若发出的要约条件苛刻,势必影响授权结果。若潜在使用人无法接受要约条件,但继续对该版权作品进行利用,极易对授权人造成利益侵害。
集体管理授权模式使对版权财产权的使用不再是单个交易的结果,而是通过中间组织来完成,降低授权的交易成本,是解决海量授权可行的方法之一。但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较多问题:一是身份定位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其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从事的却是营利行为,实践中难以为版权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这也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旧没有足够多会员的原因之一;二是管理范围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因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范围只包括会员作品的版权财产权;三是技术融合问题,目前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实现管理上的数字化,运作上还缺乏透明度等。因此,现有要约授权模式和集体管理授权模式的作用和功能还十分有限,难以解决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海量授权的问题。
版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每一次技术的进步都给版权制度带来新的挑战,而版权制度总能作出调整或改革与科技相互协调乃至促进二者共同发展。但随着媒介融合的加深,版权制度似乎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版权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衡,作为生产环节协调机制的版权授权机制如果不能适应当下新形势、新情况,势必影响流通、消费环节的交易、保护等协调机制。版权授权机制的完善对版权制度而言至关重要。
4.1 明确版权授权主体
媒介融合背景下,就版权授权主体呈现的多样化而言,应以明确授权主体、保障授权主体利益为目标逐步完善版权登记制度,从根源上解决确权难问题。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不论作品是否登记,其依法取得的版权不受影响。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虽是国际惯例,但在版权确权、授权等过程中的确形成诸多障碍,为此,可依据我国国情,酌情增加一些稍具强制性和激励性的规定,为版权授权机制的运行提供刚性支持。这方面可借鉴美国有关版权登记的经验,美国版权局规定“版权注册虽不是作品取得版权的必要条件,但却是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24]。
4.2 规范版权授权客体
面对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授权客体,即版权财产权种类和内容的不断扩张,要不断探索规范版权授权种类和内容的方式,做到授权合法合规,用权依法依规。当前,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版权授权合同对授权种类和内容进行规范是较为稳妥的办法。规范的版权授权合同是引导版权授权、降低授权风险和维护授权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版权授权合同仲裁机关、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司法机关进行仲裁、处理和调解版权授权合同纠纷的依据和参考。针对授权客体种类和内容的增多,建议实行国际通行惯例“一权一合同”的形式,对每种权利和权利涉及的具体内容分别作详细的规定,同时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4.3 创新版权授权模式
版权授权模式的优劣是版权授权机制的关键,通过分析可知,当前的授权模式很难适应媒介融合背景下对版权授权的要求,但完全抛弃现有授权模式不太现实,综合考虑,本文认为目前可行的办法是以集体管理授权模式为基础,辅以要约授权模式,建立版权授权服务平台。该平台应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国内大型版权交易中心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建立的云平台,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一站式集中授权服务(如图1所示)。
图1 版权授权服务平台
该平台有三个主要环节,分别是登记、集权、授权。在登记环节,授权人只要将具有版权的作品按照所需内容进行登记,审核通过后,将纳入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DCI)体系。DCI体系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并建立的一个标识体系,它是以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费用结算及盗版侵权监测取证为核心的版权公共服务创新模式。登记完成后,作品将获得DCI码、DCI标以及DCI数字证书,为实现版权的监测、跟踪、取证及证据保全等管理工作奠定基础[25]。在集权环节,作品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运作管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发出简单的要约,具体事项可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接洽,以避免发出的要约条件苛刻,使有意向者望而却步。同时,对该环节中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改革,如取消其非营利性要求,使其参与市场竞争,释放活力,提高对作品运营管理的效率,增加收益并吸引更多授权人。在授权环节,平台借助网络技术实现版权权利信息管理,授权人可以随时查看授权合同、授权费用、授权内容、费用分配等信息,以解除授权人后顾之忧。
4.4 加强版权授权监督管理
17世纪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曾指出,即使谈判没有严重障碍,人们也极少有充分的理性能在合作条件上达成协议,除非有一个强有力的第三方迫使他们同意,否则他们天生的贪婪将引诱他们争吵不休[26]。因此,从授权人到用权人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引入第三方进行监督,以保证每个环节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行事。第三方包括具有刚性监督的行政、司法机关和具有柔性监督的行业协会及社会力量等。
刚性监督方面,除上文提及在明确版权授权主体方面采取稍具强制性和激励性措施外,对传统媒体数字化内容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等数字版权提供商加强监督。对传统媒体的数字化内容提供商而言,应出台一些激励制度,促使其对所掌握的历史版权作品进行权利信息管理,推动相关法律的出台。如出台关于“孤儿作品”使用的规定,推动其在媒介融合时代的开发运用。对于BAT等这样的大型网络内容服务商的监督,应制定并实施具有长效机制的制度,如应配合“剑网行动”核查对象单位在规定时间进行作品授权自查、公布授权证等[14]。
柔性监督方面,原本行业协会以及各社会团体在版权授权方面可以发挥巨大作用,但目前却扮演了更为边缘化的角色,从我国现有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发挥的作用可见一斑。随着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配合媒介融合的发展现状,结合“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社会管理改革方向,应尽快将与版权相关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所蕴藏的作用发挥出来。
我国目前的版权授权机制总体上是基于传统环境建立的,然而媒介融合与传统环境的本质差别使版权授权机制面临重大挑战。为适应媒介融合的深入发展,现有版权授权机制从版权授权主体、版权授权客体、版权授权模式甚至版权授权监督管理等亟待优化与完善。本文分析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授权机制所面临的挑战,提出相关建议,然而需要说明的是,要解决或者缓解这些挑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借助行政、司法、传统媒体、新媒体、广大用户、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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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Mechanis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edia Convergence
HUANG XianRong1,2, LIU LingWu2
(1.Center for Studies of Information Resource,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2.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mechanism is a series of system, which bases on the subject and object of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connects the owner and user of copyright through a certain pattern of authorization.On a background of media convergence, the increasing of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subject, the expansion of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object and limitations of the authorization pattern bring many challenges to the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mechanism, which formed in the traditional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hallenges, the paper gives the strategies to improve the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mechanism.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Authorization Mechanism; Authorization Pattern
G203
10.3772/j.issn.1673-2286.2016.7.001
黄先蓉,女,1964年生,博士,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版权研究、出版政策与法规、出版产业管理与版权贸易,E-mail:xrhuang@126.com。
刘玲武,男,1987年生,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版权研究、出版政策与法规,E-mail:liulingwu0818@126.com。
2016-06-15)
* 本研究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版权机制研究”(编号:15BTQ046)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