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 晖
汽车召回的效果评估方法
■文/陈 晖
本文基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理论研究和效果评估的现状,从政府监管、企业意识和客户需求三个层面阐述开展汽车召回效果评估的现实意义,立足实际,分别在信息平台的构建、评估模型的设计和监管办法的优化三个环节初步探讨了汽车召回效果评估的方法。
近几年较为热点的汽车事件一定少不了丰田加速踏板门召回事件和大众速腾断轴门召回事件,汽车召回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已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2016年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的城市多达40个。尽管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与近些年汽车召回数量的激增没有必然联系,但依然可以预判,随着汽车销量的不断提升,汽车召回的次数和召回涉及的数量也会相应增加,汽车召回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汽车召回次数和数量的增加,伴随而来的重要议题是政府监管部门如何做好召回效果的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召回的落实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缺陷汽车产品安全隐患的消除力度。
200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可见,在立法之初,国家质检总局等职能机构已经认识到召回效果评估的必要性,但并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指南。这一方面是由于监管部门对“产品召回”这个舶来品缺少足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设置比较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召回企业形成无形的强大约束力,使得监管部门无需耗费大量精力致力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也能产生良好的召回效果,这直接导致国内汽车产品召回缺少现成的可借鉴的理论基础和丰富案例。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由于法律层级的提升在罚则规定方面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以及2015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针对性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程序等内容,以完善管理条例的可操作性使之满足现实监管的需要。然而,汽车召回效果评估依然没有可以参照执行的监管实施细则,局限于我国召回体制较短的构建周期,在实施细则方面的不完善也是情理之中。
产品召回制度与其他制度相比,存在责任主体广泛、预防作用突出、公示途径丰富等鲜明特征。具体表现有:
其一,缺陷产品的召回主体涵盖了制造商、进口商、代理商,甚至零售商,根据主体承担责任的层次不同履行相应义务,而常见的义务人一般以制造商为主。
其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更加适用于偶然性产品缺陷,对于不具备现实必然性的系统性产品缺陷往往捉襟见肘,而产品召回制度适用于潜在的可能会涉及到安全的产品缺陷,对于系统性产品缺陷的发生具有明显预防作用。汽车产品技术含量以及工艺复杂度较高,存在系统性缺陷的几率也相对更大。随着汽车电子集成化程度的提高,新结构性和功能性材料的广泛应用,必然会导致汽车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的概率上升。因此,基于国内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积极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效果评估显然很有必要。
一、政府监管层面
汽车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或责令召回,都应当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落实召回措施等事宜,通过召回备案、召回效果评估等形式对汽车召回整个过程进行监管,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缺陷汽车产品的安全隐患,倘若汽车生产者在召回履行过程中不作为或故意隐瞒缺陷情况,政府监管部门可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汽车生产者实施相应的处罚。那么做好汽车召回效果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且以量化的形式评估汽车召回效果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必然趋势。
二、企业意识层面
企业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决定了召回行为通常会被抵触,虽然当前汽车产品召回行为普遍以企业主动召回为主,国内汽车召回的次数和数量也逐年递增,但也不能改变整车企业缺乏召回主动性和积极性的现状。客观的讲,生产者履行汽车召回义务通常体现为多方博弈的结果,或是评估因质量问题可能导致的赔偿与召回成本的相对关系之后才做出是否召回的决定。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在短期内无法跃升的现状下,抓好汽车召回效果评估以便督促生产者履行好召回义务是当下监管部门值得尝试的有效途径。
三、客户诉求层面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都会积极响应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举措,以便降低汽车故障的发生率和交通事故的风险,但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消费者响应汽车召回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比如,因缺乏代步车而产生的时间成本。然而,在整个汽车召回效果评估过程中召回率是为数不多的量化指标之一,客户满意度、同一质量问题发生次数、同一质量问题伤害发生次数等诸多重要评估因素,在监管层面依然是一个空白,而且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又无法组织有效的风险评估,笔者认为这是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安全隐患有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在评估汽车召回效果过程中,通过多个渠道获取产品伤害和缺陷信息,并融合消费者申诉投诉信息进一步检验召回效果是一个值得尝试的评估方法。
汽车产品召回效果的评估不是单一环节的流程优化或方案制定问题,而且一个涉及到事前统筹、事中评估、事后优化的系统性工程。因此,要做好汽车召回效果评估应当在现有的数据平台基础上,建立一个融合了汽车产品缺陷信息、伤害信息、申诉投诉信息、召回信息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自动采集和更新、信息关联性的自动分析和信息预警等智能应用,再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召回效果评估模型,将综合信息平台有效数据通过评估模型加以分析,之后将评估结果反馈至监管环节以便优化监管方式或措施,实现监管制度与实施方法的统一。
一、构建汽车信息平台
随着十多年来汽车召回政策在我国的施行,汽车召回决策已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命令或是一个孤立的产品追溯方式,而是逐渐形成由缺陷产品数据管理系统筛选出疑似缺陷产品信息,通过专家组研判之后做出产品召回或消费预警的决策。根据失效理论可知,通过分析缺陷数量、有无补救措施、缺陷严重性、有无警示信息、缺陷发生可能性等关联因子就能评估事故潜在风险,这意味着评估一个综合性指标涉及到多个影响程度不同的因子,根据影响因子的权重不同侧重评估某些因子的方法是比较可行的。因此,在构建汽车召回效果评估综合信息平台过程中,围绕缺陷信息、伤害信息和投诉信息这三个相对重要的因子来构建是比较明智的做法。
二、设计效果评估模型
已有研究表明,基于T-S模糊系统构建的模型不仅能实现自动更新,还能修正模糊子集的隶属函数,是一种具备较强适应能力的模糊系统。构建汽车召回效果评估模型可以基于T-S模糊系统的模糊泛化的能力,从汽车召回实施情况、客户满意度、监管部门评价三个方面建立指标体系,围绕召回率、召回周期、客户需求的响应的及时度、召回程序及手续的便捷性、处理客户申诉效果等多个二级指标构建关联模型,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指标权重向量和模糊关系矩阵,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效果实施评价,并通过灵敏度分析确定影响召回效果的主要因素,最终得到去模糊化的模型可为政府监管部门评估汽车召回效果提供量化依据。
三、优化召回监管办法
召回监管部门参与生产者的召回策略的修订和最终审批,以及通过对召回过程中不同方面的阶段性报告来实现召回的有效监管。监管机构进一步细化汽车召回实施办法有利于召回效果的评估,比如,向召回实施主体提供书面的生产者召回操作指南、步骤清单或实践训练,指导生产者建立独立的产品召回系统或管理体系等。可以预见,召回实施办法的细化将有效把控风险点的溢出,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召回每个环节的监管,也才能充分借助量化的评估结果纠正生产者不作为或不当行为。
政府在产品召回监管过程中始终强调产品召回应当充分发挥企业主体责任,让生产者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监管部门尽可能不干预企业召回行为。然而,实践表明政府监管机构积极参与到召回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召回落实更加到位和有效,这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当前国内市场环境下汽车生产者主动尽职履责的意识依然不够积极。因此,通过评估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效果以检验生产者召回执行与落地情况,以量化的评估结果督促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最终实现最大限度地消除缺陷汽车产品的安全隐患显然很有必要。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受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