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宇 曾浩 魏鹏
摘要: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是制造业,其中的重中之重是装备制造业。作为老工业基地的辽宁省,装备制造业实力非常雄厚,成为了第一产业支柱。从制造业协同创新组织与创新驱动发展的维度来分析辽宁省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组织模式,协同驱动力即运行机制及适宜协同创新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并通过制度和合作方式转变来提高辽宁制造业协同创新组织创新驱动发展。
关键词:制造业;协同创新;创新驱动;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5-0069-03
有着“共和国装备部”之称的辽宁省是我国现代装备制造业的核心创新区和产业集聚区。是国家振兴东北战略实施的主体区,2015年8月3日辽宁省政府文件《辽宁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到2020年要实现如下目标:构建自主创新体系,使之与当前的产业发展相适应;全省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总额增加一部,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36/万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一批能够抢占产业制高点并且能够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开发出百个“中国第一”;具有战略性的新兴产业营业收占同类工业企业业务收入20%以上。由此可见为实现创新型发展,制造业企业对于协同创新组织的模式及创新驱动探索必不可少。
一、辽宁省制造业协同创新组织发展现状
(一)辽宁制造业协同创新组织
2011年辽宁省首批启动了协同创新中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首批认定由东北大学作为牵头单位的高端医疗影像装备及应用协同创新中心、由大连理工大学牵头的辽宁重大装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牵头的先进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示范协同创新中心、由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牵头的矿山重大灾害防治与环境修复协同创新中心、由沈阳化工大学牵头的辽宁精细化工协同创新中心等为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在协同创新组织成长的多年时间里,获得了多项科研成果其中,辽宁重大装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近年来协同龙头企业研发创新项目,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两项,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辽宁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一项。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使得企业从中获利,例如:沈鼓集团通过协调创新中心共同研发的乙烯装置用裂解气压缩机组,实现了国家装备国产化,使得沈鼓集团一举跻身世界压缩机行业三强。
(二)“驻校建院”模式
协同创新中心不断发展,模式不断创新,以辽宁重大装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为例,其中成功运营8年多的沈鼓研究院,运用的便是日益成熟的“驻校建院”校企合作模式,实现了良好的效果,不仅实现了协同效应的最大化,而且还为中心储备了大量的人才资源。所谓驻校建院,就是由企业和大学高校联手在高校建立研究院,被派往中心的老师既属于学校又能够享受企业的相关待遇,大大激发了高校学者在科研创新工作上的热情,以及部分受重视的心理需求。在创新驱动上,以校企合作,联合驱动为主要驱动力,在辽宁省迫切需要使得制造业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大背景下,追其根源便是企业对于新技术的改革,追求新利润增长点的迫切需要。
(三)人才培养与储备
在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历程中人才的培养储备以及引进一直是一项重点问题,在我们的调查研究中发现辽宁省众多协同创新中心中由沈阳化工大学牵头的辽宁精细化工协同创新中心的寓教于研培养模式最为突出。该模式中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及人才培养平台让学生在高水平教师的带领下实践参加科研项目,使得学生有更多的实践机会与时间,从而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该模式将协调创新中心与学校的发展充分结合起来,使得两者之间互为基地,互相渗透,建立了真正的协调创新的新机制。
(四)辽宁省协同创新中心需成长
今年已是国家2011计划提出的第5个年头了,辽宁省协同创新的组建与发展取得了众多的科研成果与技术专利,其中也有部分专利及成果转化为经济新动能,给企业带去了丰厚的利润。但是当下由高校牵头,企业主动的协同创新组织中,高校是专利与项目的拥有者与发明者,高校的研究成果众多,但是转化率极低。同时在协同创新组织的发展中,在浏览了辽宁制造业各个协同创新中心的主页后发现,在成立至今的发展过程中,最初的激情澎湃,满腔热血,可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协同创新中名存实亡。虽然每一考核期限都会有着相应的成果出现,但是多是牵头学校自身的科研成果,并无法在企业进行转化。
二、辽宁省制造业协同创新组织模式的研究
(一)高校牵头专利转化率低
辽宁省的协同创新中心普遍是由高校牵头组成的协同创新组织,高校是创新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人才的培养基地。在高校的牵头作用下,协同创新组织确实得到相应的发展,但是高校并不处于市场的最前沿,市场信息或是对于市场变更方向的敏感度不够,往往其科研成果会具有滞后性。
中国的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众多,但是实现转换的专利确是少之又少,其中以2008年为例,当年全国42.3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企业约占企业总量的2.1%,获得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数的0.6%,多数的专利与技术都掌握在当下的高校研究院,并为投入市场实现转化,有时候并不是专利成果之后于市场企业不愿意更新技术,而是高校所要求的成本过高,企业难以接受。
然而,在辽宁省以学院牵头的协同创新组织模式为主的环境下,许多协同创新中心存在着科研成果难以跟进市场发展,多数科研成果项目虽取得鉴定的重大表彰以及相关证明,但是与实际结合度有着不小的脱节,被束之高阁。在调查中发现多数协同创新组织取得的成果确实很多,但是其中被应用到实际中去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确是少之又少。由此可见,在以学院为牵头人的协同创新组织中,虽然可以获得最为便利的人才储备资源,以及成熟的科研团队,但是对于市场环境的不准确性,以及成果转化的理论性,都与实际有所不适,故而企业虽然作为其中的主要参与者,却往往扮演者接受者的角色,没有成果研发中的跟进,没有成果投放的合理规划,故而对于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难以进行充分开发。
(二)企业转“被动”为“主动”
企业并不是中心的主导者。高校的科技转化,对于企业而言,实际价值并非理论上所说的那般巨大。大部分企业则是在走着一条老路,将高校看作是一间大型的创新工厂,只负责生产,根据普遍的宏观政策和环境进行分析,然后确定生产方向,不用考虑所生产的东西是否会有人转化,会给企业带去如何大的效益。高校的专利国家会对其创新环节进行补贴,被企业看上并转化便是“意外之喜”,即使没有转化,同样可以作为高校对外炫耀的资本增加其知名度。
当前的企业普遍沉浸于“拿来主义”,创新思维欠缺。辽宁省内的制造业企业,普遍欠缺创新意识,尤其外资企业,外国股东掌握核心技术,中方只负责生产,其中众多技术皆依靠外方提供。这样的“拿来”确实便利了企业初期的发展需要,但是从长远来看,却不利于企业未来的资产结构变革以及辽宁省制造业的结构调整。技术的缺乏是现下中国企业的普遍发展问题,同时企业进行创新的成本过高,故而压抑了其创新的思维以及创新点的提出。
协同创新组织中,企业的不合作。企业在协同创新中并不主动的原因还在于企业出于对于高校信息保密的不信任感,对于合作中所涉及的关键有所隐瞒,不愿高校共享达到真正完全的协同创新。故而创新协同组织多出于两者之间,属于两者皆不能完全涉足的“真空地带”。故而面临着两边皆甩手不管的尴尬境遇。
被动至主动的转变。首先,企业必须明确自身创新的目标,对其进行研究;其次,增加与协同创新组织之间的合作,在增加彼此的信任感的同时,对于自身创新的项目课题进行共享,由企业所提出的创新技术奖更适合于企业自身转化,其价值更有利于企业获得经济效益。
三、辽宁省制造业协同创新组织创新驱动力的研究
(一)创新驱动的缺乏
通过对中小型制造业的协同创新中心的调查中发现,多数的协同创新中心并没有明确的目标,并且通过对制造业协同创新中心网站主页的拜访,发现普遍对外公布的信息存在滞后性以及信息的断层,使得外界对其了解并不全面,高校的技术的人员或是教师作为中心的主要成员,学院派学长普遍最求创新技术所带来的学术成就,故而对于企业对于该技术的转化过程及经济效益并没有深入地探讨,协同创新中心成了其实现学术研究的重要场所,而不是企业寻求技术创新的“大后方”。
大型制造业企业拥有足够的资源进行技术开发与转化,故而并不是协同创新组织的主要参与者,协同创新组织的主要参与者为中小型企业。由于其消化能力有限且普遍出于企业发展的成熟期或成长期,对于技术改革与创新的需求度并不高,故而对于现在的协同创新组织的需求度以及参与的积极性都偏低。
(二)“利益”驱动
人们常说这是个物欲横飞的世界,利己主义滋长。但是对于无论企业还是高校而言,协同创新组织所能带给其的经济利益以及相关回报其实便是其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即使现在普遍由政府提倡引导组建,但是后期的运作与盈利政府便不再干涉了。故而作为社会性组织所拥有的约束力以及权威性皆偏低,组织目标并不能成为其中主要参与者的参与目标以及参与根本追求。
企业是追求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高校是教育机构以及科研场所,故而两者之的根本追求有所差距,企业更倾向于经济利益,高校则更侧重于社会效益,但是对于两者而言,利益便是两者结合的契合点。在协同创新组织的驱动力方面始终无法摒弃两者对于自身利益的角逐。企业主动参与组织的科研项目的开发,为了获得新的经济利润增长,而不愿全面参与,是出于对自身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故而其参与度与行为皆受企业自身利益的左右。
在两者的利益的驱动下,协同创新组织才能获得真正的驱动力,不断发展,而不是政府的宏观支持以及相关政策的引导与要求。在利益的驱动下,同时可以刺激参与企业与高校的积极性,使得其实现双赢,保持组织的活力。
四、提高辽宁制造业协同创新组织创新驱动发展的对策
(一)制度转变
制度环境的变化,会导致现有协同创新组织对于宏观环境变化进行的调整,其中包括目标调整以及主体和重点方向的调整,这在奉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中国来说是必然的,政府的目标定位意味着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干预力度还是很大的。[5]故而制度的转变将会对协同创新组织甚至企业与高校的合作模式发生转变。
2015年1月30日,为了进一步激发科研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辽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务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对于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管理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明确提出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处置,处置收益归其所有。突破了原先成果转化层层上报的繁琐程序以及收益全数上交的制度,大大提高可科研院所的创新积极性,同时提高了其参与协同创新组织中的自主性以及与企业合作之间的灵活性。
在政府政策作出的调整,大大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以及使得协同创新组织更加具有独立性。使得参与协同创新组织的科研人员更加具有了创新的动力。同时该政策的推出,有效地激发了高校作为协同创新组织参与者之一的积极性,由于改善了两者之间合作的灵活性,使得协同创新组织的模式进行了创新与完善。
(二)合作方式改变
首先,进行转变的便是企业与高校的角色,企业应该成为协同创新组织的主导方。在协同创新组织中,尤其是制造业行业,企业更加贴近市场,更能准确地掌握市场的动态,由企业作为协同创新组织的主导方,可将其进行市场化发展。根据企业技术革新的需要进行科研项目及技术的开发研讨,将更加具有实用性,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成功率以及经济价值。
其次,在于两者之间创新驱动力的转变。不再以制定的组织目标为其创新的驱动力,而是应该以参与企业与高校的利益为出发点,保护两者的利益,为其提供适合两者发展的研发环境。对于两者而言,创新驱动作为协同创新组织的发展动力,以利益追求为驱动可更加持久保存组织的活力,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最后,在于政府的政策变化,创新协同组织作为社会型创新组织,政府的引导及影响力作用极大。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无论是企业还是高校都受政府政策的影响。协同创新组织也不可能置身事外,并且受政府政策影响更为明显。当下辽宁省的协同创新组织多为政府引导组建,部分组织甚至最终只为政府负责,极少部分为企业自身发展需要所组建,故而与政策的关联度极大。进而需要政府在实施引导政策的同时,颁布有利于协同创新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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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