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新政: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处理程序

2016-06-01 03:01米开拉·莫迪亚罗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4期
关键词:标的物专利局异议

米开拉·莫迪亚罗

欧洲专利局上诉程序需要一定时间。该期间是知识产权所有人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和第三人进行战略规划的重要因素。该上诉程序既适用于对欧洲专利局审查部门驳回欧洲专利申请不服的上诉,也适用于对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就已经授予欧洲专利所提异议而做出之决定不服的上诉。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已经发布重要信息,涉及上诉程序的时限规定和程序加速。

关于程序加速,上诉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已经在2016年1月发布官方通知,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能够证实其对特定上诉程序具有合法利益,都可以申请程序加速。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相关程序法规许可,上诉委员会将会加速审理该上诉程序。

对于欧洲专利局尚未审决的上诉程序,如果申请程序加速,必须向合适的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请。该申请既可以在上诉程序开始之时提出,也可以在上诉程序进行之中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申请程序加速的迫切理由,并附有支持该申请的相关证据。上诉委员会的该官方通知明确规定,申请程序加速的时间选择既适用于法院受理的上诉程序,也适用于《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有关当局的上诉程序。

该通知还举例说明,哪些情形下的上诉加速程序可以得到特别的快速处理:

——案件中已经或可能提起侵权之诉。虽然通知并未明确做此规定,但现已提起或可能提起的侵权之诉必须指向欧洲专利申请,或者指向构成未决上诉程序标的物的专利,且不得涉及欧盟以外的同等专利或同等标的物,也不得涉及其他的欧洲专利权利;

——案件所涉欧洲专利可能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但该欧洲专利构成上诉案件的标的物,而其上诉取决于欧洲专利局尚未审决的上诉程序之结果;

——案件中涉及到上诉程序,该上诉程序与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所做决定有关,而异议程序本身已经进入加速程序;

该公告进一步指出,作为例外,上诉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主动加速特定的上诉程序。举例而言,这种依职权而加速上诉程序的因素可以是:正在审理中的上诉案件会产生令人不安的效果,并会由此造成损失。

当然,上诉委员会可全权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加速上诉程序;此种自由裁量不因为实际申请加速者为利害关系人而有所改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一个特定的案件是否存在紧急情形时,仍需考虑案件的性质,而非仅仅考虑加速程序是否由当事人提起。

在考虑相关情况后,在审查申请加速理由及所附支持性文件的内容之后,上诉委员会才会决定是否启动加速程序。上诉委员会在通知中指出,此举不会有损公平公正、不会损害当事人的申辩权利,但会限制上诉人的优先权,并/或要适用严格的程序框架。例如,设定时限,从而在上诉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决前,使当事人可资利用。

因此,该通知确定了若干情形,规定在这些情形下,对于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可以受理的上诉程序,可以申请上诉程序加速,由此提供了一种新的救济方式,供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翻译:袁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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