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生
坠楼致残:恋人开房“开”出的赔偿诉讼
小生
恋人到宾馆开房被家长跟踪,女孩情急之下跳窗逃避摔伤致残,谁该担责?
事发河南省桐柏县城西,宾馆老板做梦也想不到,一张房卡几乎造成“灭门之灾”。
孩子、家长、宾馆,他们在这场官司中应该汲取什么教训?
河南省桐柏县。
这家宾馆位于城西一个僻静路段,闪烁的霓虹灯格外醒目。透过大门玻璃,可以看到里面有不少人在走动。
宾馆老板是个年轻漂亮的女性。她巡视一圈后刚坐下,就见一个小伙子匆匆进来。
小伙子径直走向服务台。
先介绍一下美女老板吧。对她而言,这个宾馆是经过多年打拼才设立的,刚开张,属于“试营业”阶段。
美女老板后来之所以强调“试营业”,是因为开张伊始,她的宾馆在接待程序上明显不规范,比如没有做到一客一登记,还有安全保障设施不完善。
“你好!”服务员向小伙子打招呼。
“有客房吗?”小伙子问。
“有,158元一间。”服务员回答。
“我想开一间。”小伙子拿出钱。
“306!”服务员一边告诉小伙子房间号,一边把房卡交给小伙子。
值得注意的是,服务员没有按照规定登记小伙子的身份信息。
坐在一旁的美女老板目睹了这个过程。同样,她也没有让小伙子出示身份证。在她看来,宾馆刚营业,先把钱赚了再说,有关手续以后再逐步完善。她没有意识到,这样做不仅违反服务行业的相关规定,还可能造成可怕的后果……
小王回头看了一眼身后,没发现异常,便手持房卡推开宾馆的玻璃大门。
估计女友已到房间,小杨才再次走进宾馆。
需要提示的是,服务员同样没有对小王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再说开房的小伙子,姓杨,25岁,住桐柏县郊区。
小杨到宾馆开房是为了和女友约会。他的女友姓王。
小杨和小王是通过网络认识的,两个人相互钟情,很快进入热恋阶段。遗憾的是,小王的父母不认可小杨,理由很简单,小杨家境一般,工作不体面。
为了和女友约会并躲避女友父母的目光,小杨只好悄悄找宾馆开房。而这家宾馆地处偏僻,正好符合他的要求。
开好房间后,小杨进屋看了一眼,然后轻轻关上门,走出宾馆,藏身一个暗处,默默地等候女友。
两个人十分谨慎,不敢成双结对出入宾馆,唯恐被谁发现。
夜风习习,款款而来的小王终于出现在小杨的视线中。
短暂相拥后,小杨将房卡交给女友。
小杨和小王都没想到,尽管约会如此隐秘,可还是被家长发现了。
小王的父母一直尾随在女儿身后,只是小王没有察觉。
当小杨紧随小王进入房间后,小王的父母便出现在宾馆服务台前。
得知来人身份,服务员拨通306房间的电话:“喂,你们的家长找来了!”
听说父母跟到宾馆,小王大惊失色,唯一的念头就是逃跑。可是,不能从房门出去。怎么办?她想到跳窗。
306房间在三楼。
小王爬上窗台,顺着下水管道滑到二楼。当她再往一楼滑时,因臂力不支,突然掉下楼去……
惨剧就这样发生了。
小王坠地时发出一声闷响,被服务员听到了。
可想而知,当小王的父母见到女儿时,他们的女儿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表情极其痛苦。
宾馆老板知道自己摊上大事了,急忙拨打120和110。
经过勘察现场,警方认定小王系“坠楼”。作为“坠楼”的小王,是否为宾馆的住客呢?警方没有发现宾馆有小王和小杨的登记信息。
客人未经登记怎能入住宾馆?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自然,宾馆难辞其咎。桐柏县公安局以该宾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为由,当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
小王的伤情让人心痛。
经过在桐柏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共计93天的抢救和治疗,小王死里逃生,可性命虽无大碍,伤势却很严重:“腰1爆裂性骨折并截瘫;左内踝后踝骨骨折;左腓骨骨折……”
女儿出了这样的事情,做父母的自然不会善罢甘休。小王的父母找小杨问责。
2013年10月20日,自知理亏的小杨一家答应赔偿小王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5.8万元。
小王的父母还是难压心头之怒。他们认为,小杨开房的宾馆虽然因为违规接待客人被公安机关处罚,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作为宾馆,有责任保障客人不受伤害,就是要对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具体说,宾馆应该给每个房间的窗户安装防护网,或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小王坠楼的宾馆没有做到,导致悲剧发生……
小王的父母据此找宾馆索赔,但屡遭拒绝。宾馆老板认为,她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没有“再赔”的义务。
2014年1月,宾馆被小王告到法院。
诉讼期间,桐柏县人民法院接受原告小王申请,委托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小王的伤情进行鉴定。
不久,鉴定结论出来:小王“双腰椎骨折伴截瘫,构成三级伤残,护理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内固定物需再次手术取出,按县级医院收费标准,总医疗费用估价为1.5万元……”
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又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在本案中,小王虽未直接向她进入的宾馆明确要求住宿,但宾馆已明知其作为旅客身份进行消费,却未按规定对其身份进行核实登记,致不明身份的男女同居一室。宾馆疏于管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对小王要求宾馆老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合理诉求应予支持。
法院认定,根据小王的诉讼请求,其各项经济损失的范围及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食宿费,以上八项损失共计60.18余万元。
对于小王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加上小杨已向小王赔偿35.8万元,所以支持5000元。
法院重点指出,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躲避父母干预恋爱,采取越窗逃离的危险方式,应当预见从三楼下水管道下滑可能导致自身受伤的结果。所以,小王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宾馆老板)对小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伤残,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计算结果为,被告(宾馆老板)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即60.18余万元的10%,为60187.32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宾馆老板)共应赔偿小王6.5万余元。
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后,原告小王认为获赔太少,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院受理了这起比较特殊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小王称:首先,被上诉人(宾馆老板)系无证非法营业,未配备各种逃生安全设施,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划分比例不正确;其次,一审法院仅支持后期护理费5年,无法律依据,结合上诉人伤残程度,应改判支持20年以上的后期护理费;第三,一审法院以70%比例计算后期护理费错误,结合伤残等级比例应为80%;还有,一审法院对精神慰抚金的处理显失公平,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2万元至5万元为宜。
小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公正处理。
被上诉人(宾馆老板)在答辩中认为:小王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责;小王因躲避父母干预恋爱摔伤,系自己过错所致,不是在宾馆内受到侵害,与宾馆无关;宾馆是依法设立,有营业执照,手续齐全,况且手续齐全与否系行政管理范畴,并不必然导致摔伤。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年初,南阳中院向外公布终审判决结果。
让我们看一看二审法院的认定:
——案件各方对小王摔伤致残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比例如何划分问题。本院认为,小王正值青春年华却被摔伤并严重致残,应值得同情。当时其未经登记入住他人房间,宾馆对此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具有一定的认知及控制能力,其对摔伤的后果应承担较大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定宾馆承担10%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妥。小王的后期护理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解决,其上诉称应按20年以上期限处理的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结合伤残鉴定中对护理部分“大部分护理依赖”的结论意见,原审按70%的比例处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称应以伤残等级按80%比例进行处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一审法院对精神损害慰抚金的认定是否妥当的问题,本院认为,结合案件实际状况、伤残程度、已赔偿情况、各方过错程度、受害人生活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一审法院酌定5000元的精神损害慰抚金较为妥当。
——综上,小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上诉人小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终审判决结果,主审法官解释道:
从法律层面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法条就宾馆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文规定。
法官说,本案被告(宾馆老板)作为宾馆直接经营者,应当对入住的客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宾馆老板)在经营宾馆过程中存在违法和不规范的问题,未严格执行身份验证登记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及制度保障不健全,对客人也未尽到安全提示、说明义务。所以,宾馆老板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对宾馆经营者来说,仅仅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够,还应担负更多的责任与注意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保障水平,也有利于消费者处于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进步与和谐。
法官最后提醒:由于宾馆住宿人员流动性强、密集度高,因此宾馆的经营安全涉及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事旅馆业经营,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配备符合安全条件的硬件设施,建立治安管理制度,确保在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住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否则,一旦投宿客人受到伤害,宾馆即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王是无辜的,小杨也是无辜的。伤残的代价应换来全社会对此案的认识、对父母行为的评判和纠正、对服务行业管理的审视与监督。痛心的是,小王残了青春,也残了整个人生。如果她的父母正确看待和处理女儿的恋爱与婚姻,这个悲剧也许能够避免;小王所面对的,也许是一个花样的锦绣前程。
青春短暂,人生易逝,让我们珍惜爱情、尊重生命……
(责任编辑:红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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