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浅析

2016-06-01 09:55:00陈少渠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郑州450008
河南畜牧兽医 2016年7期
关键词:耳标检疫畜禽

陈少渠(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郑州 450008)



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浅析

陈少渠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郑州450008)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对食品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但要有吃的,更要吃得安全,吃得健康。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闻媒体高度关注,人民群众高度关切。肉、蛋、奶是人们食物消费的必需品,动物产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新闻曝光的“速生鸡”兽药残留、黄浦江病死猪等事件,都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甚至造成人民群众心里恐慌。维护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关注的重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面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又重要指示,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追溯管理作为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近年来,各地围绕动物及动物产品,积极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本文对综合应用牲畜耳标、养殖档案、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生产销售台账等追溯基础,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下称追溯体系)作一探讨。

1 追溯体系建设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200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全国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食用农产品、食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

2 追溯体系建设总体要求

2.1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动物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2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2.3主要目标

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3 追溯体系建设现状

3.1国外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的要求

目前,超过70%的国家制定了追溯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或正在建设追溯体系。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相关要求与规定:“当动物离开他们最初的饲养场地时,必须带有标明原产地的永久标识,以确保有效溯源。”

WTO(世界贸易组织)对标识的要求与规定:“进口国将追溯作为强制性进口要求是符合SPS(动植物检疫)协定的。”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标识的要求与规定:ISO9001-2000规定,应在生产产品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有控制和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识。

加拿大:《动物卫生法》明确规定动物需要标记或加施标记物。

美国:州和州之间流通的商品猪需要标识,制定了动物饲养及相关企业和动物个体编码标准体系。

欧盟:所有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禁止进口。

3.2我国追溯体系进展情况

我国自2001年6月提出建设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以来,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农业部以及各地的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2005年我国开展符合国际规则的追溯体系试点工作。2005年12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6月农业部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67号令)》,明确规定畜禽统一使用新型二维码动物标识,建立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制度。2007年全国全面启动了追溯体系建设工作。200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2009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2010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0〕5号),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进了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河南省高度重视,从2007年起,下发了《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豫牧医〔2008〕40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豫牧〔2010〕29号)、《河南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设备管理规定》(豫牧医〔2008〕41号)等50多份文件,结合动物卫生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力推进了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目前,已形成以牲畜耳标、养殖档案、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二维码标识、生产销售台账等为追溯基础的追溯体系,初步形成了对动物疫病及动物产品质量追溯能力。

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是以畜禽标识二维码为数据轴心,将牲畜从出生到屠宰历经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贯穿起来,利用计算机网络把生产管理和执法监督数据汇总到数据中心,建立从畜禽出生到畜禽产品销售各环节一体化全程追踪监管的管理体系,是对动物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以动物标识编号为数据轴心,将牲畜从出生到屠宰历经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贯穿起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把生产管理和防疫监督数据汇总到数据中心,实现牲畜从出生到屠宰全过程的数据网上记录。通过移动智能识读器查核动物来源,实现对患病动物的快速、准确溯源,为行政决策和快速处理疫情提供高效的信息平台。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由畜禽标识申购与发放管理系统(标识申请、标识申请、标识发放)、动物生命周期全程监管系统(标识佩戴、产地检疫、运输监督、宰前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标识转换、标识注销、检疫出证)构成。这三大系统既紧密衔接,又相互独立,构成从耳标生产、配发,到动物饲养、流通,再到动物屠宰、动物产品销售全程监管追溯体系。

4 追溯基础

4.1动物标识

动物标识(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动物标识是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的基本信息载体,贯穿牲畜从出生到屠宰历经的防疫、检疫、监督环节,通过移动智能识读器等终端设备把生产管理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数据汇总到数据中心,实现从动物从出生到屠宰全过程的数据网上记录,是追溯体系三大业务系统(畜禽标识申购与发放管理系统、动物生命周期各环节全程监管系统、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数据轴心。

4.1.1二维码牲畜耳标

目前农业部规定使用的动物标识(畜禽标识)是二维码牲畜耳标。二维码牲畜耳标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每套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主标的正面登载编码信息,编码信息由二维条码和数字编码两个部分组成。数字编码由动物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划编码+标识顺序号组成,共15位,第1位表示畜种(1猪、2牛、3羊),第2至7位为区划代码,第8至15位为唯一编码。编码形式为: (种类代码)- (县级行政区域代码)- (标识顺序号)。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二维码耳标特点是:密度高,容量大;制作成本低;使用纠错机制,在磨损或污损时,也能正确识读;采用加密行业专用码,具有防伪功能。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查验畜禽标识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1.2电子耳标(电子标识)

RFID(射频识别)是一种利用无线电频率发射和接收时的“非接触”技术,来实现数据的明文或密文的传输和交换。电子标签技术是一种利用RFID非接触数据传输技术,通过对某一物品上标贴的非接触式集成电路IC芯片的阅读,来达到对该物品的识别。识别的数据可能为该物品的名称、数量、制造商、制造点、有效期以及其他一些相关信息等。电子标签按频率分为低频、高频、超高频、微波等,供电方式有无(电)源、有源、半无源等封装形式有卡状、玻璃管、纸状、筹码/光盘等。相对于其他自动识别技术产品,RFID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数据存储量大,294以上(近万字),使世界上的每一种物体都不同,拥有独一无二的标识符;读写速度快,采用非接触方式,无方向性要求,几毫秒就完成一次读写;采用的防冲撞机制,可同时处理多个标签,实现批量识别,并能在运动中进行识别;数据安全性高:RFID是按照国际统一的电子产品代码的编码制在出厂前就固化在芯片中的、不重复的唯一识别内码,不可复制和更改,很难被仿冒、侵入;物理性能优越,可以储存永久性数据和非永久性数据;数据可动态更新,反复使用(擦写1O万次,读无限),使用寿命长(10年或读写10万次),耐高低温,能适应各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读写方便,无须光源,可透过外部材料读取数据,读写距离远。农业部已在部分省份试点应用了电子耳标。随着电子标签成本不断降低,规模应用迅速扩大,电子耳标在动物产品追溯中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4.2养殖档案

4.2.1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载明内容有: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4.2.2防疫档案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畜禽防疫档案,畜禽防疫载明内容有:畜禽养殖场包括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畜禽散养户包括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养殖档案编号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养殖档案。通过查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发生相关动物疫病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检疫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共有两类四种,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2010年11月2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规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填写项目有:货主、动物种类、数量及单位、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用途、承运人、运载方式、运载工具牌号、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到达时效、牲畜耳标号、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签发日期、备注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适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填写项目有:货主、动物种类、数量及单位、用途、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牲畜耳标号、签发日期、备注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填写项目有:货主、产品名称、数量及单位、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目的地、承运人、运载方式、运载工具牌号、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到达时效、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签发日期、备注等。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填写项目有:货主、产品名称、数量及单位、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目的地、检疫标志号、备注等。动物出栏时,畜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接到申报检疫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查验畜禽标识,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都实施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计算机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详细登记牲畜耳标号码,加标二维码,可实现动物、动物产品追溯。河南省从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全省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积极研发应用了网上申报检疫系统、手机申报检疫系统,2015年完成了出证系统与农业部平台的对接。电子出证系统的不断完善,规范了出证行为,提升了工作效率;通过数据自动汇总与分析,为动物检疫、监督和畜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撑。

4.4动物检疫标志

动物检疫标志分为检疫滚筒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类两种种。

4.4.1检疫滚筒印章

用在带皮肉上的标志。样式由农业部1997年规定。目前使用的是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

4.4.2检疫粘贴标志

用在动物产品包装箱上的大标签:外圆规格为长64 mm,高44 mm漏白边的椭圆形,内圆规格为长60 mm,高40 mm的椭圆形,外周边缘蓝色线宽2 mm,白边2 mm,标签字体黑色,边缘靛蓝色。上沿文字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9号,“检疫合格”字中有微缩的“JYHG”大写字母,中间插入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案;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字体为黑体四号;喷码下沿印制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字体为黑体,字号为9号,背景是把“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放入多层团花中制作的防伪版纹。

用在动物产品包装袋上的小标签:外圆规格为长43 mm,高27 mm漏白边的椭圆形,内圆规格为长41 mm,高25 mm的椭圆形,外周边缘蓝色线宽1 mm,白边1 mm,标签字体黑色,边缘靛蓝色。上沿文字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2号,“检疫合格”字中有微缩的“JYHG”大写字母,中间插入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案;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字体为黑体小五号;喷码下沿印制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字体为黑体,字号为8号,背景是把“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放入多层团花中制作的防伪版纹。

4.4.3家禽产品检疫标志(家禽胴体专用脚环式检疫标志)

由“环头”和“环身”两部分组成。“环头”为圆形,外圆直径24 mm,内圆直径22 mm;“环身”为一次性防打开扎口,可防止重复利用。标志图案:正面上沿标注汉字“家禽产品检疫合格”,明示该家禽产品检疫合格;反面为“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目前,我国只在浙江等省份试用。

4.4.4激光灼刻式检疫验讫印章

利用计算机控制激光束,高速通过猪肉表皮,划痕处表层物质被瞬间气化,灼刻出需要的检疫验讫标志。特点是:非接触灼刻,激光闪过,标识持久,清晰美观;运行成本低,平均每头猪几分钱;一猪一码、猪码合一,在猪皮上同生共灭。目前,北京等地已应用。

4.5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目前仅限猪肉)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签):粘贴在生猪产品最小包装上或装进包装内。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胴体用、合格证用):分为大小两枚圆形印章:大圆形印章通体纵向加盖在生猪胴体上;小圆形印章加盖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

“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胴体用、合格证用):分别分为大小两枚,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加盖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分“非食用”、“化制”、“销毁”、“复制”四枚,分别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使用,加盖在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上。

5 追溯方法

5.1饲养环节

养殖者按规定为初生动物佩戴耳标和免疫,利用移动智能识读器、手机等手持移动终端,或扫描枪、计算机等固定终端扫描耳标二维码信息,将畜主、耳标佩带、免疫等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到数据库,建立电子版养殖档案。

5.2产地检疫环节

动物出栏时,接到畜主申报检疫后,官方兽医(动物检疫人员)依法按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检查是否佩戴二维码耳标,通过网络查询动物养殖档案或查看纸质养殖档案相关记录,检查动物是否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等对检疫合格的动物,通过网络出具机打《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3动物移动环节

动物运输途中或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时,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利用手持移动终端或扫描枪、计算机等固定终端,扫描机打检疫证明二维码通过网络查询以鉴别畜禽标识和机打检疫证明的真伪,监督信息可通过网络上传到数据库。

5.4动物屠宰环节

动物入场时,屠宰场工作人员扫描检疫证上的二维码,完成经常产地检疫合格证信息采集。宰前检疫时,驻屠宰场官方兽医查验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可扫描畜禽标识或检疫证上的二维码进行信息查核),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监督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到数据库。

屠宰过程中,屠宰企业利用移动或固定识读设备读取畜禽标识,在线进行查验和注销;通过系统自动进行标识注销与转换,将二维码标识转换为标准一维条码,以产品标签形式随同动物胴体出厂,达到能追溯到供体动物的目的。

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机打检疫证明,通过网络上传屠宰检疫信息和产品检疫证明信息。

6 存在的主要问题

6.1认识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对追溯体系建设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到位,重视不够,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把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工作措施少,推进力度小,进展缓慢。二是部分基层人员认识不到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客观上增加了基层人员的工作量,而待遇没有提高,部分人员对该项工作存在抵触情绪;部分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没有切实认识到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缺乏责任意识,工作中存在监管不严现象;一些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没有看到追溯体系给他们带来的直接效益,缺乏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积极性。

6.2保障问题

一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没有单独立项,耳标及识读设备、计算机等设备的采购经费使用的是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等项目经费,购置数量少,难以满足工作开展需要。二是各级缺乏追溯工作运转、人员培训、耳标佩戴、信息采集上传、识读设备维修等经费。耳标佩戴、追溯信息采集上传工作量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精力和时间,工作条件艰苦、任务重,基层人员普遍要求给予一定的补助,但无此项经费,工作推进难度很大。一些识读设备出故障由于缺经费无法维修,影响了工作。三是基层人员待遇普遍较低,却要承担动物防疫、戴标、信息录入等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压力大,工作积极性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开展。四是基层机构办公条件较差、基础设施薄弱,缺乏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影响了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6.3技术问题

技术路线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一是耳标方面:二维码耳标激光码区域小,污损或时间长不易识读;耳标主、辅标之间距离大,耳标松动易挂异物。耳标钳没有统一标准,耳标与耳标钳不配套;追溯用耳标、生产用耳标、保险用耳标并存,造成一畜多标,管理混乱。RFID电子耳标价格较高,影响了进一步推广使用。二是识读设备方面:移动智能识读器动态识读效果不佳,屏幕小字体小,操作复杂,需要采集传输的信息内容过多,经常死机、电池待机时间短,传输效率低,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数据采集传输方式:信息采集手段单一,主要通过移动智能识读器传输信息,导致信息采集量少、信息利用率不高。四是系统方面:随着追溯工作的不断推进,现有软硬件系统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追溯需求,追溯能力明显不足。追溯体系网络有时不能正常登录,数据传输受到很大影响,也不利于及时查询有关数据,造成不能及时追溯,追溯效果不佳。

6.4制度问题

一是开展追溯体系建设虽然具有了基本的法律、政策依据,但鉴于追溯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面大,涉及环节多,具体操作的配套规章制度相对欠缺。缺乏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奖惩机制,对不按规定采集和传输追溯信息的处罚无据可依,不利于追溯体系工作的推进。二是相关的配套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滞后,存在技术标准不完善、工作督促力度太轻、工作依据不足等问题,在实际追溯工作中可操作性、强制性差。

7 意见和建议

7.1加大经费投入

追溯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和试验,需要强有力的人力、物力、财力作支撑,建议各级进一步加大财政投资力度,购置追溯设施设备,保障追溯培训、耳标佩戴、信息采集上传和识读设备维修,数据中心建设、管理和维护资金等经费。

7.2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

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方式,加大人员培训和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改变观念,提高对追溯体系建设的认识,提升对溯源系统的操作水平。

7.3进一步改进耳标和识读设备

修改二维码耳标规范,扩大耳标激光码区域,使耳标编码易于识读;缩小主、辅标之间距离,解决牛、羊标易挂异物问题;统一耳标、钳、针标准,解决标、针、钳不配套问题;加快电子耳标研发,解决读写不方便的难题,便于信息快速查询。改进识读设备,加强软硬件研发,兼顾光学识读和FRID电子标识识读,提高识读能力、信息传输速度和数据存储量。

7.4进一步完善追溯网络和信息平台

从国家层面整合各部门的追溯信息网络资源,优化系统,建立统一、高效、完善的追溯综合信息平台,确保追溯体系网络运转正常,信息传输畅通。

7.5进一步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制度、标准和规范

国家层面需完善有关追溯体系建设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切实保障追溯体系执行力的标准和规范。修订《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追溯标识和设备质量管理办法》等。建立追溯体系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追溯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制修订《牲畜耳标技术标准》、《动物电子标识技术标准》、《动物电子标识识读设备技术标准》、《省级数据中心建设标准》、《追溯业务流程标准》等。

7.6加强相关单位的扶持和管理力度

加强标识和识读设备生产厂家的管理,加大对生产厂家、科研机构的扶持力度,激发追溯技改创新,加快电子标识、新型识读设备、新型追溯技术等研发和试点,解决好实际操作问题,更好促进追溯工作、服务于用户。

试验研究

收稿日期:(2016-02-20)

中图分类号:S851.34+7.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5090(2016)04-0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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